作者penguin19 (penguinfang)
看板NCCU04_LawHa
标题[公告] 陈洸岳老师物权课辅
时间Tue Apr 11 21:40:01 2006
关於昨晚上物权课辅时,未能当场回答的问题,解答如下:
1. 关於谢在全老师中册第469页注三十六,王泽监老师的见解部分:
关於物上代位单一性理论,老师认为这个理论不是很重要,所以只要记得
王泽监老师是采取优先行使物上代位权即可。
2. 关於谢在全中册第539页,代位权承认实益部分:
其文义系指当抵押权因第三人不法占有抵押物而受妨害时,假设已承认抵押权人
得对第三人直接行使抵押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时,是否有承认抵押人并得代位抵押人
对第三人行使所有物物上请求权(767)之必要,学说上虽仍有争议,但因两请求
权间之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且就两请求权之行使效果而言,若系行使抵押权妨害
除去请求权,则能否请求将抵押物交由抵押权人占有将生疑义,因此,此时如采取
肯定两请求权得并存之见解,即有实益,因抵押权人得代位抵押人对第三人行使
所有物物上请求权(767),并请求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占有(页538),故谢在全
老师认为应肯定两请求权得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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