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BER (无言)
看板NCCU04_LawHa
标题[公告] 杨芳贤老师债总课辅练习题第二题之题目修正
时间Thu Nov 3 16:52:34 2005
原题意有错,修正如下
甲去应徵滨吹女子高级中学之教师,学校方面在面试时询问甲是否已结婚,
而甲考量到现在流浪教师众多,若丧失此机会,不知将待何年何日才能到此
学校任教,是以乃隐匿其未婚之事实(甲是裁判结婚,且未为离婚登记)。
其後滨吹学园校方偶然查知此事,是以欲依民法第二四五条之一向甲求偿,
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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