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bunaga4295 (世界の中心で,爱をさけぶ)
看板NCCU04_LawHa
标题[转录]「牺牲大我,完成小我」的司法改革?(林钰雄)
时间Sat Jan 15 20:42:39 2005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作者: technocracy (性爱需要启蒙!) 看板: LAW
标题: 「牺牲大我,完成小我」的司法改革?(林钰雄)
时间: Sun Dec 5 15:14:12 2004
「牺牲大我,完成小我」的司法改革? 林钰雄(司法改革监督阵线执
行长、台大法律系助教授)
刑事案件百分之十演洛城法网,百分之九十送屠宰场?
看过洛城法网的人,如果走进沈闷的台湾法庭,也许会以为走到殡仪
馆。虽然,加强法庭活动,尤其是督促检察官确实莅庭论辩,已经是
台湾各家司改者的共识,但对於采行何种方案,却有不同的认知。即
将召开的全国司法改革会议所勾勒出的司改蓝图中,为使美国「洛城
法网式」的当事人主义成为可能,拟大幅减少进入法院的刑事案件。
据估,未来的刑事案件的起诉率,势必控制在百分之十以下,剩下来
超过百分之九十的案件,则由检方以认罪协商或其他非正式审判程序
迳行消化。
这种听起来冠冕堂皇的构想,背後却蕴藏「牺牲大我,完成小我」的
危险。首先,如何避免这百分之九十的正义不被送入屠宰场牺牲掉?
以国内部份人士主张的美式「认罪协商」为例,由於美国当事人主义
的审判程序旷日费时且所费不訾,已经造成联邦及各州政府沈重的财
政负担,因此九成以上的案件事实上以「认罪协商」收场,也就是辩
方和检方透过协商交易的方法,由辩方选择承认一项(较轻的)罪名
,检方则放弃提起公诉,案件就此了结,无须经过审判程序,这种几
近私了的作法被美国比较法学者批评为「等於是对控制犯罪的正当程
序模式的根本背离」,「这种制度最不利於穷人和下层民众,因为其
低下地位和过去前科易於招致嫌疑,他们经常被迫认罪,其中的无辜
者并非罕见,可以说,通过认罪协商解决冲突,虽然表面上是在实行
正义,但几乎全都背叛了正义的事业」。这也难怪认罪协商被欧陆刑
事法学者痛批为「正义掮客的作为」。
再者,除认罪协商制外,依官方所提的其他消化刍议,百分之九十的
正义同样有被做掉的危险。依目前统计数字,检方不起诉的刑事案件
,约占四成五左右,但是已经怨声载道,单以这一年来在检方手上解
决的连伍汇款疑案、中山高弊案及烨隆案为例,外界质疑声浪不断,
那有继续扩权的条件?笔者以冰山一角来比喻官方刍议,司法院的蓝
皮书使用锯箭疗法,只热中於冰山的表面工作,至於冰山底下则全权
交由检方处理,至於如何肮脏危险,并非所问;法务部白皮书则拟片
面扩张检察官的裁量权限,但是就相应的配套方案及监督措施,却支
吾其词,对於各界关於检察一体阳光法、检察人事民主化及检察处分
监督化的要求,更是视若无赌。这种劣势底下,谁能担保检方扩权後
不会更恣意地牺牲大我?
然而,牺牲大我後,真的可以「完成」小我吗?换个角度问,起诉的
那百分之十,真的会因为采行当事人主义而更公正吗?英谚有云:「
公平正义犹如豪华的大旅社,为所有的人敞开,但只有富人才进得去
﹗」这种当事人制所谓的「公平」,是以当事人间平等的假设为前提
,但是,事实上只有如辛普森般的富豪被告,才有实力和代表国家追
诉的检察机关相匹敌。美国学者Ehrmann以「虚假的平等」来
形容这种看似精采的法庭活动,并以「赌博技巧」来说明其法庭规则
,这种规则使技巧熟练的一方,即使在理亏情形下仍有较多赌赢的机
会,对於能聘请精明能干律师做辩护人的被告,特别有利,另一位美
国教授Foote二月来台时也借用平野龙一教授批评日本刑事司法
制度用语,认为美国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几乎是一个「病态的、
近乎绝望的」制度,诉讼不过是一种竞赛而已,这些竞赛当中的失败
者,也就是诉讼结果被判有罪而到监服刑的被告,多半认为他们只是
输了比赛罢了,之所以会入监服刑,不是因为自己做错了事,而是因
为没有钱聘请到好的律师打赢官司。严重的是,辛案之後持这种想法
的人越来越多,虽然一般美国人对於辛普森究竟是有罪无罪,争论甚
为激烈,不过无论那一方大概都同意,如果辛普森没有足够的资力聘
请梦幻队伍的优秀律师团为他辩护,一定会被判有罪。这是洛城法网
背後的另类真相。
方向比距离更重要,司改的真正危机,与其说是距离遥远,毋宁说是
方向错误而不知调整。如果启航的司改舵手继续无视於前有冰山的警
示,难保不会成为铁达尼号,届时,豪华舱旅客可以从容逃生,但是
,谁来关心百分之九十以上经济舱乘客的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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