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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参审制度的利弊得失(林钰雄)
时间Sat Jan 15 20:42:33 2005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作者: technocracy (性爱需要启蒙!) 看板: LAW
标题: 参审制度的利弊得失(林钰雄)
时间: Sun Dec 5 15:13:10 2004
参审制度的利弊得失 林钰雄(司法改革监督阵线执行长、台大法律系
助教授)
最近,因为司改大会即将召开,引进参审制或陪审制的议题重受瞩目
。有趣的是,自法国大革命以来,含托克维尔在内的诸多欧陆制度改
革者,也曾对发源於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寄予厚望。十八、十九世纪,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陆续引进陪审制,但其实验结果令人失望,後来不
是被废止就是被彻底改造,现今欧陆各国平民参与审判的主要途径,
仅为滥觞於古日耳曼法中的参审制而已。陪审法庭基於民主与分权的
理念,由职业法官与平民陪审团组成,後者认定事实,前者适用法律
。参审法庭,通常则由一位职业法官与两位参审员组成,参审员与职
业法官就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职权,完全相同。
参审制一般又以参审员的资格为基准,分为平民参审制与专家参审制
两种。平民参审的优点,在於使民众的法律价值和情感得以直接输入
司法程序,不仅使司法产品合法化,也使法律制度本身民主化,但是
这项优点经常被不当地夸大,国内甚至有人以为职权主义在欧陆之所
以能够良好运作,正是因为有平民监督的参审制所致。其实,水能载
舟,亦能覆舟,由於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不能遵奉「国人皆曰
可杀则杀之」的教条,而是「以证据论事实,以法律论罪刑」,因此
,就实务操作而言,欧陆法官经常强力主导未受法律训练的参审员,
甚至於直接指出参审员在审判中的错误判断或不当言行。
由於职业法官强力主导参审员是参审制的常态,因此,与其说是平民
监督法官,毋宁说是法官指导平民,参审制的原意因而备受质疑,但
这种主导背後则有其不得不然的理由。首先,根据实际经验,参审员
不解证据法则,易於感情用事,被装模作样的法庭机巧所左右,因而
,为求毋枉毋纵,避免误导误判,职业法官事实上无法置身事外。另
一方面,参审员通常自认法律外行,很少坚持己见,再加上参审员并
无单独认定事实(有罪与否)的权限,与英美陪审员不同,因此,职
业法官得以强势主导判决结果之认定。
另一个更为根本的成因,是因为职业法官必须写判决理由,这也是参
审制与陪审制的区别。比较法学者指出,英美陪审团带有高度的神秘
性,因为陪审团纵使宣告被告有罪,也无须提出依据及理由;反之,
欧陆法官在与参审员共同评议判决结果之後,还必须拟具判决理由,
详细说明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依据及理由,因此,职业法官断无
可能接受参审员的错误评价或不当判断,否则法官岂非违背自己的良
知与法律确信为判决?
再者,任何制度的移植,当然必须考虑台湾的本土条件。除前述困境
外,我国若欲引进平民参审制,必须特别考虑两项问题:第一,监於
平民法治教育不足,职业法官是否会更为强势主导审判程序?以张志
辉案第一审判决为例,若平民参审员认定被告有罪,但职业法官以证
据不足为由,拒下有罪判决,此时,是否会增加大众对司法的信任?
还是会引起更大的社会冲突?第二,参与司法管道的扩张,另一方面
也意味干预可能的增加。未来,以何种选任参审员的程序与保障,才
能有效避免利害关系人对参审员可能施加的不当压力?如何杜绝泛滥
的司法黄牛?
第二种参审型态,是专家参审制,即依法庭的专业性质,由法律以外
的各行专家共同参与审判,例如在商标专利案件中由监识专家参审。
专家参审具有专业制衡的作用,一来弥补职业法官法律以外专业能力
的不足,在案件类型日趋专业而复杂的今日,尤见其效用,二来将法
官的权限局限在法律专业,进而节制其权力。但正是因为如此,所以
不脱专家审判的框架,难免背乎民众期待的专业暴力,也无平民监督
司法的功能,更何况以刑事诉讼为例,刑事监识专家的专长既然仅在
於监识本身,又何须赋予其监识以外事项的审判权力?
专家参审制反应高度分工社会中,法庭必须容纳专家的需求,但与其
大张旗鼓引入专家参审制,不如脚踏实地落实刑事监定制度。以台湾
的医疗过失案件为例,此类案件之所以不能取信於民,关键在於黑箱
作业。虽然,大多数法官直接援引医疗监定委员会的监定结果作为裁
判依据,但裁判结果并未因而令人信服,理由何在?因为监定委员多
由与被告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同业医生组成,并且,监定者既不具名
,也不出庭,外界完全无法知悉得出结果的监定过程为何,其专业性
与中立性自然饱受质疑。未来,若落实监定制度,迫使监定者具名并
出庭,再令其在法庭上接受检辩双方的公开诘问,当事人与外界才会
认同监定与裁判结果。
任何重大制度的移植,都是漫长的适应与调整过程,欧陆陪审制的失
败史可为殷监。由於基础研究匮乏,因此,现今台湾司改的诸多议题
,如当事人主义、起诉状一本主义及参审制与陪审制等,尚难形成共
识,更不宜以表决方式来强渡关山。为免司改一事无成,似可先从法
界同心所指的警察、检察问题着手,才能逐步勾绘出令人信任的司法
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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