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bunaga4295 (原来你一直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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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92年诉字第336号
时间Tue Jan 4 16:57:49 2005
裁判字号: 92 年 诉 字第 336 号
裁判案由:请求涂销所有权移转登记
裁判日期: 民国 92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原告与被告林○惠为夫妻,被告林○惠於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七日凌晨因与
诉外人即被告李○兰之母亲李○○治共处一室,遭原告发现,二人恼羞成
怒,共同殴打原告,致原告受有脑震荡及全身多处严重瘀伤等伤害,经法
院民事判决被告林○惠应与李○○治就上开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新台币
十六万七千二百九十二元,讵被告林○惠竟为规避上开损害赔偿责任,而
与被告李○兰成立虚伪买卖,将其所有坐落屏东市灰懴洵q一八二一之一二
地号土地及其上同段七八六建号建物移转登记予被告李○兰,致损害原告
对被告林○惠之损害赔偿债权,爰依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第二百四十二
条规定代位行使被告林○惠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条回复原状请求权及第七百
六十七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侵权行为请求权,
请求被告李○兰应涂销系争房地之移转登记被告林○惠、李○兰就系争房
地所成立之买卖契约及所有权移转登记之物权行为,既然无效,且被告林
○惠又因侵权行为而应对原告负十六万七千二百九十二元之损害赔偿责任
,则原告主张依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代位行使被告
林○惠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条回复原状请求权及第七百六十七条所有物返还
请求权,请求被告李○兰应涂销系争房地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即属有据,
应予准许。
裁判法院:台湾屏东地方法院
参考法条:民法 第 87、113、184、242、767 条 (9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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