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bunaga4295 (在世界的中心呼唤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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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闲聊] 女人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8
时间Tue Dec 14 02:45:56 2004
※ [本文转录自 sex 看板]
作者: opengoodbook (吃葡萄不吐葡萄仔  ) 看板: sex
标题: [闲聊] 女人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8
时间: Sat Dec 11 01:50:05 2004
玖.父母子女
36.子女跟谁姓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子女原则上从父姓。
除非妻子无兄弟,夫妻才可约定子女的姓氏。
如果是在招赘婚,子女原则上从母姓,但可任意约定子女从父姓。
37.子女认领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项,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
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也就是说,非婚生子经生父认领後
生父对其即负扶养义务;倘若生父不愿承担其教育与生活费用
生母可代小孩起诉要求生父负责。
另外,很多未婚妈妈都担心,孩子经生父认领後,监护权会不会因此而归生父所有?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之一,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後之监护权归属
准用判决离婚的规定。生父与生母可彼此协议监护权之归属,若协议不成
可诉请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38.子女收养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收养子女应以书面为之
但被收养者未满七岁而无法定代理人时,不在此限。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被收养时
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但无法定代理人时,不在此限。
满七岁以上未成年人被收养时,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无法定代理人时,不在此限。此外,民国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亲属编修正以後
收养都应声请法院认可。那麽,父母可以片面地决定小孩是否应该出养、该给谁收养吗?
根据儿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满七岁之儿童被收养时,儿童之意愿应受尊重。
儿童坚决反对时,除非收养是唯一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选择,否则法院应不予认可。
又儿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也规定,父母对於儿童出养之意见不一致
或一方所在不明时,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声请认可。
经法院调查後,如果认为收养确实符合儿童的利益,也应予认可。
39.被父母遗弃
遗弃小孩,在刑事上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小孩因被遗弃而死亡
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儿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
小孩的最近尊亲属、主管机关、儿童福利主管机关
或机构可以向法院声请宣告停止父母亲的亲权、另行选定监护人。
40.被子女遗弃
子女遗弃年老力衰、无谋生能力的双亲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它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双亲因被遗弃而死亡,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还规定,对直系血亲尊亲属犯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外,根据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条
老人被子女遗弃导致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之危难
直辖市、县市政府或老人福利机构可主动或由老人申请短期安置。
倘若老人要对子女提出告诉,主管机关也会提供协助。
41.小孩管不好要负的责任
小孩管不好,父母的确要负责任。
根据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괊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小孩管教不好,侵害他人权益时,父母是要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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