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son (经济思维)
看板NCCU03_PF
标题[问题] 创设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税。
时间Thu Jan 19 01:05:00 2006
不好意思,误闯温馨的班版。
实在是对税务案件不熟悉,很想找资料研读。
※ [本文转录自 tax 看板]
作者: newson (经济思维) 看板: tax
标题: [问题] 创设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税。
时间: Thu Jan 19 00:48:36 2006
请教税务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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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税务新闻:
税捐处指出,最近这一、二年,部分投机人士利用创设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税之
课徵,以先购买公共设施保留地、农业用地等免徵或不课徵增值税之土地,再与一般
应税土地办理共有土地分割,藉由与原地价较高之免徵或不课徵增值税土地办理共有
土地分割分算原地价之程序,提高一般应税土地之原地价,嗣後再行移转该应税土地
,以减轻或规避大幅土地增值税。更有再予精心规划分成多阶段共有物分割者,其中
部分阶段是应税土地和应税土地共割,部分阶段则是免税土地和应税土地共割,而在
「应税土地和应税土地」共割的阶段,以在移转极小持分数给他人时,蓄意高报比公
告土地现值多数倍的移转现值,进而牵引垫高原地价,达到少缴钜额增值税之目的。
针对此类情形,财政部特於93年8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3045397300号令规定稽徵机关
应采实质课税原则补(课)徵,俾防杜土地所有权人的规避税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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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税务纷争上,财政部该号函令扮演关键角色。
我想请问,是否有相关的杂志,文献,学者或实务,曾对此表示意见?!
不管是正反意见。 可否提供我找寻方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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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叶归尘土 情人心向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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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0.1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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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ewson 来自: 220.140.16.231 (01/19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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