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kola (专属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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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评释「联合新闻网转述政大林教授及学务 …
时间Mon Apr 11 20:44:26 2005
※ [本文转录自 NCCU01_SOCI 看板]
作者: linsou (回首错) 看板: NCCU01_SOCI
标题: [转录]评释「联合新闻网转述政大林教授及学务长看法」之意见!
时间: Mon Apr 11 20:35:41 2005
※ 本文转录自 [grumble] 看板
作者: judges (打不起的官司!) 站内: grumble
标题: 评释「联合新闻网转述政大林教授及学务长看法」之意见!
时间: 2005/04/11 Mon 11:51:51
顺应版规,先抱怨:我真得看了这篇新闻,整肚子火都起来了...>_<
法律原来只是学生才有义务要遵守!
以下虽然是新闻内容,当事人也可能事後否认这样说,不过既然接受
采访,那就应该要承担记者乱写的风险,所以本文假设记者已尽查证
义务,针对记者转述的林教授、周学务长说法,提出看法(分段评释): ~~~~~~~~~~~~~~~~~~~~~~~~~~~~~~~~~~~~~~~~~~~~~~~~~~~
新闻:
「根据学生会与当事学生及现场目击学生的访谈,今年一月时陈姓学生
走在校内的汽车道上,驾车的民族系教授连续按了三次喇叭要学生让
路,这名社会系学生很不爽,当场骂「叭三小」,老师非常不高兴,
下车找了警卫来,学生又补骂「干,叭三小」等语句。老师因此告上
学务处,男学生因此被记了二小过。
当时陪同林教授一起处理的同事则说,那时林教授只按了一次喇叭,
学生就口出三字经,事後又无悔意,他们才会要求依校规处置。」
意见:
很明显双方的说词有所出入:到底车辆按了几次喇叭?学生又骂了
几次?有没当着警卫面骂老师?当时开车的到底是不是林教授?还
是其他老师?林教授有没摇窗指责学生不走人行道?
这些问题都只有当事人最清楚!必须警告的是:一旦将来进入司法
程序,很多利害关系人(包括当时与林教授同行其他老师、与陈同
学同行其他同学、当时处理警卫队员,都可能会被当作证人传讯,
请不要试图说谎,在法官、检察官、律师诘问下,说谎是很容易造
成供词前後不一,互相矛盾的,也可能会构成刑法第168条伪证罪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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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陈姓学生之後在政大BBS的grumble(抱怨,碎碎念之意)版描
述过程,并把老师又骂了一顿,因其中「三字经」用得颇多,学生
事後虽自己删除了原文,但据看过的学生转述,文章中一开头就是
『╳你娘』,还说要送该名老师拐杖,不然跌倒会变智障,文内更
表明与他发生行车纠纷的是E系的林姓教授。
洪巍说,学生会的法律谘询委员会认为,学生的态度的确有错,但
罪不至记一大过二小过,因为校内也有禁止按喇叭的规定,老师多
次按喇叭并不合宜。
洪巍说,政大虽然实施人车分流,可是事发地点人潮拥挤,人可以
走的地方很少,学校也该检讨车辆的动线是否合宜。
政大学务长周玲台表示,他们访谈过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之後发
现,当时该名学生走在双黄线的汽车道上,交通并不壅塞,而且老
师只是向学生按喇叭,学生就出言不逊。
意见:
学务长「当时该名学生走在双黄线的汽车道上,交通并不壅塞」其实
是非常粗糙的说法。不论是「就走在双黄线上(即双向道马路的中间)
」还是「走在双黄线上靠人行道边」都是「走在双黄线道上」!但是
两者在路权争议的判定结果上,截然不同!後者就跟指南路上因为人
行道狭窄,大家都走在马路边没什不同。学务长应该把情况讲得更清
楚,这样根本没说清楚。再者,当时交通是否壅塞,并不能够只是出
於学务长坐在办公室里的想像,而必须实际调查。想想:当时是期末
考,事发又是晚餐时间六点左右,图书馆及女舍涌出大量学生外出用
餐的景象应该很合理,再加上当时下雨许多人撑伞,人行道上的宽度
只要开一把伞即可能让其他人无法走。所以确实当时有可能交通壅塞,
这点学务长应该查明。即使说,当时交通不壅塞,那我们仍然要问:
车辆有必要在下着雨的时间,按喇叭催赶没撑伞淋雨已经够惨的学生
吗?只为赶那几秒钟?教师在让自己方便之余,难道不能多一份对学
生生命的关怀与体恤吗?
学务长表示访谈过双方当事人及证人,那麽应该要有纪录。因为这涉
及学生惩戒,甚至将来司法程序也会参考学校调查结果。我们要问的
是:证人的身分为何?是同行同学?现场其他目击同学?还是那名可
能涉嫌教唆伤害的警卫队员?还是只是其他同行教授?证人不应该是
神秘客身分,必须说清楚,讲明白!证人谈话内容也应该公布,以厘
清到底是不是真得是证人,还是只是「听说」、「据说」、「网路上
说」、「林大教授说」、「陈同学说」等道听途说的「传闻」。如果
没纪录,显然学务长未善尽职责,更无任何证据能指向当时学生即对
老师出言不逊,又何能单凭林大教授等当事人的说法即判定学生有错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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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周玲台表示,校方第一次记学生两小过时,不是交通问题,而是学生
的态度。」
意见:
问题是,学务长非专攻行政法,可能不知道「在学关系」和「营造物
利用关系」应该严格区分,前者才「可能」会有学校动用校规惩戒问
题,後者根本就只是营造物(学校设备)利用权限分配的问题,应该
藉由学校制订营造物利用规则来解决。所以,请先把「人车分道」确
实法规化再说。
其次,本案中该名学生的诉求根本就是争议:「车辆凭什麽要求学生
让路?」。仅拿态度来作文章,却无视态度背後的诉求,不无刻意罗
织学生入罪之嫌?连劳工行使涉及肢体冲突的罢工权,都不当然构成
毁损和伤害,学生合法行使其言论自由,表达对路权分配的看法,却
被轻易认定是侮辱师长态度傲慢?校规显然比法律更严苛,戕害人权
莫此为甚!拿着这麽主观评价的「态度不佳」当理由来惩戒学生,实
在难以服众!
纵使硬要扣上态度不佳大帽子,也应该搞清楚林大教授当时态度是否
妥当?有没必要在按喇叭後,又摇窗指责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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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周玲台说,政大奖惩办法规定「对教职员工加以侮辱或恶意攻讦者,
予以记大过处置」,该名学生的行为真的是这几年来少见的恶劣,与
大家对於政大学生的期待有落差,已经触犯公然侮辱罪,学校也是开
了好几次会才决定给比规范还轻的两小过。」
意见:
难道是我「见鬼」了?我横看竖看、左看右看,还用魔术药水低,明
明就是同一份网路上下载的「国立政治大学学生奖惩办法」(民国93
年4月24日第128次临时校务会议修正通过版本):
http://osa.nccu.edu.tw/dean/dean_law.htm → 「02学生奖惩」
所有惩戒学生事由都规定在第3条,奖惩方式是规定在第4 条,根本
没学务长所说的「对教职员工加以侮辱或恶意攻讦者,予以记大过处
置」这条。办法第6条说的清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不知
学务长有没看到这条?
其实用大脑想想也知道:校规怎麽可能规定对教职员工加以侮辱或恶
意攻讦者,予以记大过,对其他同学侮辱未必大过!这样规定无异歧
视学生的「应受保护」权利,为教职员工建立特权?人的生命自由权
利都是一律平等,应该受到相同尊重,校规凭什麽能「贱视」其他人
的权利?教职员工又凭什麽应该特别受到保护?更奇怪的是,身为政
大教务长,亦为大学教授的知识分子,居然会讲出这样的说法?或者
,从未好好思考「这样想法」背後的意义?实在令人担心,如何能尽
心来帮所有政大学生维护权益呢?
还有学务长说开过很多次会,那我们想问的是:跟哪些人开会?讨论
内容为何?总会有会议纪录吧?拿出来、摊在阳光下让大家公评一下
吧!(凡走过,必留下痕迹;有证据总有办法调到)
最後,陈同学是否构成公然侮辱,应该由司法机关判断,而不是学务
长自己认定。法律的一大基本原则是:任何人在法院判决无罪确定前
,都应该被推定为无罪。报纸常常报,相信学务长也很清楚。实在无
法理解,身为学校执掌学生事务工作的大头目,竟然会对着外面新闻
媒体,公开宣称自己学校学生已经触犯公然侮辱罪?简直莫名其妙!
这更让人可以合理怀疑:何以在社会系主任、班导师都帮陈同学争取
权益,表达无须如此严苛处理意见的同时,学务长仍单凭林教授等人
片面情绪性说词,即将陈同学记两小过。是否本身已带有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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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周玲台说,这件事原本已告一段落,但学生又上网谩骂老师,里头还
出现三字经、难听字眼,因为是第二次犯同样的错,所以生活辅导组
认为应该提到奖惩委员会讨论,并建议根据校规记一大过。」
意见:
政大对於陈同学惩处,不接受解释就算了,但连个基本书面通知都没
作,连个事实理由都不说出清楚,只是「偷偷」在电脑纪录里输进去
「对教职员工加以侮辱且无理行为态度傲慢,在「没人会看」的公布
栏贴上公告!拜托也遵守一下奖惩办法第10条第4款,「应以书面记
载惩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附记救济方法、期间及受理机关等事项
,函知当事人」。电脑纪录那句话勉强可以解释成「惩处理由」,但
「惩处事实」和「依据」呢?如何申诉呢?完全只字不提。让学生如何
申诉?如何寻求行政救济?实在荒谬到极点。如果没同学主动热心告
诉陈同学,我看他可能直到找工作回学校拿成绩单时才发现自己头上
两支小过!
根据奖惩办法第10条第1款,记两支小过的程序是:由有关教职员
提供参考资料,并会各导师、学生事务处办理,经学务长核定後公布
。显然教务长应该很清楚上面所说「要书面通知学生」的规定才是!
那本案中没有这样做的原因到底为何?是不是应该请学务长跟大家澄
清呢?还有,依照社会系系主任、班导师的意见,其实都反对直接记
两小过,学务长虽然有最後核定权限、林大教授虽然可以提供意见,
但是不表示两个人就说算,办法规定给学务长最後核定权的目的,其
实是要学务长更严格把关,审查下面公文一路会签上来的意见,是不
是有过度惩戒学生之虞?如果学务长不是站在学生立场审查下面的意
见,而是一开始即先入为主,基於老师间「同理心」发酵(因为哪天
搞不好这种事也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直接就认定学生有错,那办法
规定给予学务长不必经过「学生奖惩委员会」审查即可直接核定的权
限,其实只是助长学务长滥权的机会,让学务长沦为「动用私刑」的
打手!这样的惩戒程序设计,当然也就有彻底检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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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周玲台说,对於不会管理情绪的学生,学校考虑让学生接受谘商课程
,让学生懂得情绪管理,或最後只判处罚社会服务都说不定。」
意见:
我不是心理学专家,但直觉「谘商课程」应该不是这样搞?硬要扯到
情绪管理,我想陈同学跟林大教授两个人应该要一起去!
上面整篇的意见并不是针对「周」学务长这个人,而是针对「学务长
身分」下所表示的质疑。因为这件事是可是公评之事,身为一个法律
人有必要依法论法,从理性角度分析各当事人地位及其谈话内容的妥
当性!
依照我个人想法,从新闻转述学务长的谈话,建议学务长实在有必要
好好买本行政法或教育行政法的书来看,至少,也应该弄清楚整个政
大奖惩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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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政大种子社将在明天奖惩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场外抗议,要求学校检
讨目前的奖惩委员会组成,因为许多学校都已经有「学生法庭」,由
学生决议奖惩事件,但目前政大奖惩会的代表十五到十九人中,只有
两名学生代表,他们要求调整为一比一。
意见:
你们应该也可以把整个奖惩法规都拿出来看看,检讨一下学务长
在记他两支小过时有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并请学务长说明我在这篇
文章提出的疑问!辛苦你们罗。:)
.相关新闻:BBS骂人 也涉公然侮辱
【2005/04/11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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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有必要表明我的立场:我并不偏向学生,认为学生当然都是
对的。同时,我也鼓励所有台湾从事教育工作者,勇於向整个台湾教
育体制争取自己自己应有的权益。但在这件事情上,我们看到的是:
一个小小的学生并没有受到正义、公平的对待,必须独立去与「教授」
身分来抗衡!
教师对学生多一分轻易即可给予的关怀与包容,学生自然会更多一分
打从心里的尊敬与永远回忆!请不要让这件事成为政大校史上永远的
包袱,成为林教授、陈同学以後生活的阴影。
(作者为政大法研所研究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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