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cado (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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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1/4宿舍冷气座谈会--研学会代表发言纪录
时间Sat Jan 15 05:52:58 2005
作者 s8605 (几内亚猪一号~~) 站内 grad_SA
标题 【公告】 1/4宿舍冷气座谈会--研学会代表发言纪录
时间 2005/01/13 Thu 22: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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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发言大要,依发言顺序列出。)
1. 会上有同学表示现行冷气设备费用摊提方式,如冷气设备费为何不由
使用电费去分摊,不太能让人理解与接受,是否能加以调整?或让住宿生
参与决定摊提方式?
代表发言:宿舍冷气摊提收费方式引起争议,提请公决未尝不可,可使
决策更臻完善。
学务长答覆:同学可透过宿管会代表提案进行公投,不过也要同时考量
办理公投所需之行政成本。(附注一)
2. 会上有同学表示,住宿同学对於这次冷气从施工的延迟,到设备费的
缴交又退费,中间对学校的政策有很多的不了解,甚至误会。
代表问:住宿相关的政策宣导,同时派达到各个寝室,是否为一可行之道?
学务长答覆:做到各寝室宣达时,同时也要考量相关行政成本,最後会转嫁
到宿舍管理成本上。
生辅组长答覆:最近在推动研究生宿舍门禁时,确实有做到宣达至各寝室,
不过也不是没有缺陷,稍晚将在板上公布一些心得。
3. 代表问:若根据国有财产法与大学校务基金设置条例,宿舍冷气应属国有
财产(附注二),则现行由所有住宿生摊提设备费,而校方不出任何补助的
方式,是否不尽合理,有违国有财产之精神?
学务长答覆:对於宿舍冷气是否属国有财产,这方面不大清楚,目前还无法
多做解释。不过在讨论摊提原则时,会计学中的 Cost-Benefit Analysis
也是要考量的重点,以免在摊提对象过多时,造成相关会计执行成本大增。
(以下空白)
研学会代表:资科硕二 高振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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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研学会对於提案公投的态度,将於近期内再行对外说明。
二、依照下列法条:
国有财产法
第 2 条 国家依据法律规定,或基於权力行使,或由於预算支出,或由於
接受捐赠所取得之财产,为国有财产。
凡不属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视为国有财产。
国有财产法施行细则
第 2 条 本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财产之取得「依据法律规定」,系指依其他
法律规定由国家取得其财产权:所称「基於权利行使」,系指国家基於公权力之
行使,经接收、没收或徵收而取得财产权;所称「由於预算支出」,系指依预算
拨款而营建或购置财产;所称「由於接受捐赠」,系指国内外以中华民国政府为
对象而捐赠财产。
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
第 3 条 设置校务基金之学校,其一切收支均应纳入基金,依法办理。
第 4 条 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属预算法第四条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
单位预算。
虽然冷气设备费最後转由住宿同学分摊,然校方已以
校务基金先行招标冷气工程、
购买冷气,应符合以预算购置财产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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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会 干事会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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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s why it is called the pre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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