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ngo (小步舞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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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行政营组织章程草案
时间Sun Oct 1 00:09:5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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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ingo (小步舞曲) 看板: NCCU03_PA
标题: [公告] 行政营组织章程草案
时间: Sun Oct 1 00:07:01 2006
国立政治大学公共行政学系行政领袖种子营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营队订为国立政治大学(以下简称本校)行政领袖种子营,简称行政营
(以下简称本营队)。
第二条 本营队设於本校公共行政学系系学会。
第三条 本营队宗旨为弘扬公共行政内涵,激发并培养高中生参与公共事务之热情
及宏观视野,每年举办本营队,以推广公共行政学系。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本营队视营队事务需求,设置若干组别。
第五条 各组设置召集委员(以下简称召委)一名以上,召委产生方式,由大会提
名并经大会采相对多数决通过。召委任期自会员大会同意通过後开始,至
决算报告提出并通过大会表决後解除。
第六条 召委具以下职权:
一、掌理本营队行政事务。
二、遴选本营队工作人员。
三、列席监委会报告及接受质询。
四、於大会提出预、决算及工作报告,并接受质询。
第三章 营队收入
第七条 本营队所称之营队收入,得包含下列数项:
一、金钱收入
(一)营队参与学员所缴纳之报名费用。
(二)赞助单位提供之赞助金。
(三)前届营队余留之盈收。
二、非金钱收入
(一)赞助单位提供之赞助物资。
(二)为本学系所有,可供营队使用之物资。
(三)前届营队余留之物资。
第八条 前条所称之金钱收入,扣除营队所需之所有支出後,为营队盈余,须捐予
本学系清寒奖助学金至少百分之十五,捐予慈善单位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扣除以上支出之盈余,得赞助部分比例予系学会及下届行政营,或自订用
途使用之。
第九条 若营队之金钱收入,不足以支应营队所需支出,而产生亏损情形,亏损金
额为前届营队支出百分之五以内,由当届召委平均负担之;超过百分之五
之部份,则由下届营队之盈余负担之,惟当届召委仍须平均负担百分之五
以内之亏损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之修改,须有本营队前两届召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召委二
分之一以上决议,始得提出修改,修改之条文并须经大会全体会员三分
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始得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三读通过由系代表公布施行。
提案人:公行四 薛莘儒、瞿汉强、林以涵、陈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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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ingo 来自: 59.121.190.251 (10/01 00:45)
1F:推 timelyrain:第九条会变成黑洞 10/01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