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Jason Huang)
看板NCCU
标题Re: [选举] 违规事项处理公告
时间Sat May 15 08:46:48 2010
我想稍微阐述一下该文章的产生原因。
而且,该篇文章对於选委会与孙议员参选人间没有任何拘束力。
本人并非权责机关,因此没有穷尽调查证据之权利,自然无法完整得知事实,
也就是因为从前面几篇回文让我了解似乎选委会「亦无法得知完整事实」,
也就是根据此点,我才会认为,该处分应该是无效的。当然,待选委会查明事实後,
另为处分,亦无不可。
至於壹、与贰、的论述,仅仅是个人在寻求
将一些概念与学生会的价值作去权衡後,如何适用的问题。
这边着实不易理解,待日後在与各位讨论。
以下仅列几点:
1.不一定要用学生会=政府组织的角度出发去思考整个问题
2.对於学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明应该力求「非法律用语化」
3.减少抽象法律概念的阐述,直接将已经具体化经涵摄的事实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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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HROC (Jason Huang)》之铭言:
: 第十届 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学生议会
: 法学院议员、程序暨法规委员会召委 黄钧彦
: 壹、对学生权利之不利益处分时,所应具备之条件
: 本案涉及,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学生议会选举罢免委员会(以下简称
: 选委会),对文学院参选人孙杰作出剥夺其财产权(三分之一之参选保证金:新台币
: 壹佰陆拾伍元)之处分。此种处分,是属於对学生会员所拥有之财产权支配之剥夺,
: 除非在本会组织章程、法律、办法中,有以一般日常生活语言之方式描述之何种行
: 为构成前述规范之违反外,否则不得处分之。又,除前述所要求之「构成要件明确性
: 」之外,於达成规范目的之处分手段之选择,在规范目的正当之前提下,其所使用之
: 手段,自然需要是「合理适当」且「合理有效」的,这样才不会违背比例原则之要
: 求。
: 贰、如何认定事实
: 对学生之权利为不利益之处分,应践行缜密且充分之证据调查程序,方足生作成不利
: 益处分之心证。尤其,涉及学生权利之不利益处分,就心证之产生,亦应该充分说明
: 理由并揭露,使当事人得以知悉,以便其进一步提起救济。
: 此处所提及之证据调查程序,於学生自治团体中,严格要求证据调查程序须依法定证
: 据方法,在於本会法规尚无明文之前,应属不可行。故,就证据调查程序之方法,应
: 以「社会上之经验法则」为准。所谓,「社会上之经验法则」,举例而言之,其一例
: ,即「如果我们要还原真相,必定需要至事实发生之现场以及其可以得之作为证据之
: 物做仔细的调查」,如於本案中,所谓「事实发生之现场」,可能是该版上的发言历
: 史纪录,可作为证据之物,可能是版主间平常的职务内容分配表、更换版标的程序表
: 等…;其二例,「如果我们要了解一个人的言词之真伪,最好之方法即请相关人士至
: 本会会办进行说明,由其言语表情、身体动静观察,自然可得其言词之可信赖性」。
: 一例、二例所举,仅是为了就空泛的概念名词作说明,方法手段之采用,自然不局限
: 於此处所举之例。只要证据之调查方法,「合理」、「符合经验法则」、「不违背善
: 良风俗」,即为适当、有效之方法选择。
: 参、结论
: 本案所涉及之处分,关乎学生权利甚钜(如壹、述),又其处分之产生,亦应该践行相
: 当之程序(如贰、述)。若未践行相当之程序,即对学生施以不利益之处分,实与学生
: 团体自治之精神有违,违背学生团体自治精神之该不利益之处分,应为自始、当然且
: 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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