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Jason Huang)
看板NCCU
标题Re: [选举] 违规事项处理公告
时间Fri May 14 20:13:01 2010
第十届 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学生议会
法学院议员、程序暨法规委员会召委 黄钧彦
壹、对学生权利之不利益处分时,所应具备之条件
本案涉及,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学生议会选举罢免委员会(以下简称
选委会),对文学院参选人孙杰作出剥夺其财产权(三分之一之参选保证金:新台币
壹佰陆拾伍元)之处分。此种处分,是属於对学生会员所拥有之财产权支配之剥夺,
除非在本会组织章程、法律、办法中,有以一般日常生活语言之方式描述之何种行
为构成前述规范之违反外,否则不得处分之。又,除前述所要求之「构成要件明确性
」之外,於达成规范目的之处分手段之选择,在规范目的正当之前提下,其所使用之
手段,自然需要是「合理适当」且「合理有效」的,这样才不会违背比例原则之要
求。
贰、如何认定事实
对学生之权利为不利益之处分,应践行缜密且充分之证据调查程序,方足生作成不利
益处分之心证。尤其,涉及学生权利之不利益处分,就心证之产生,亦应该充分说明
理由并揭露,使当事人得以知悉,以便其进一步提起救济。
此处所提及之证据调查程序,於学生自治团体中,严格要求证据调查程序须依法定证
据方法,在於本会法规尚无明文之前,应属不可行。故,就证据调查程序之方法,应
以「社会上之经验法则」为准。所谓,「社会上之经验法则」,举例而言之,其一例
,即「如果我们要还原真相,必定需要至事实发生之现场以及其可以得之作为证据之
物做仔细的调查」,如於本案中,所谓「事实发生之现场」,可能是该版上的发言历
史纪录,可作为证据之物,可能是版主间平常的职务内容分配表、更换版标的程序表
等…;其二例,「如果我们要了解一个人的言词之真伪,最好之方法即请相关人士至
本会会办进行说明,由其言语表情、身体动静观察,自然可得其言词之可信赖性」。
一例、二例所举,仅是为了就空泛的概念名词作说明,方法手段之采用,自然不局限
於此处所举之例。只要证据之调查方法,「合理」、「符合经验法则」、「不违背善
良风俗」,即为适当、有效之方法选择。
参、结论
本案所涉及之处分,关乎学生权利甚钜(如壹、述),又其处分之产生,亦应该践行相
当之程序(如贰、述)。若未践行相当之程序,即对学生施以不利益之处分,实与学生
团体自治之精神有违,违背学生团体自治精神之该不利益之处分,应为自始、当然且
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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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65.235
1F:推 jacksunexe:其实处分我的「不作为」我可以接受,当初我不服判决只 05/14 21:58
2F:→ jacksunexe:是认为先前公告的理由不够完整 05/14 21:58
3F:→ JHROC:这也是我强调的。没有程序,如何取得理由;没有理由,即欲对 05/14 22:07
4F:→ JHROC:学生做出处分,任何人应该都无法接受吧?! 05/14 22:08
5F:→ JHROC:处罚你的不作为,是不是应该要看,哪一条版规或相关规定,要 05/14 22:09
6F:→ JHROC:求你,必须为某种义务呢?如果没有,该不作为之行为,亦难以 05/14 22:10
7F:→ JHROC:作为你须为此结果负责之实质依据。 05/14 22:10
8F:推 jacksunexe:总之,我会服从选委提供明确理由与依据的判决,先感谢 05/14 22:13
9F:→ jacksunexe:各位为此事劳心劳力了m(_ _)m 05/14 22:13
10F:推 chema:下次可以写白话一点吗..不是每个人都熟稔法律文字.. 05/15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