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ROC (Jason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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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选举] 谈学生会学生议员的定位 ◎黄钧彦
时间Thu May 6 15:01:43 2010
谈学生会学生议员的定位 ◎第十届法学院学生议员 黄钧彦
壹、用语说明
依照通常的解释,我们会认为「学生议会」带有「立法院以及市议会」
功能;而「学生干事会」则有像是「行政院」的功能。姑且先不论,体
制的选择以及其间的优劣,我们先从这样的传统定位来讨论。
贰、学生议员与学生干事会各部员「功能」同属一体?
依照上面的说明,如以「学生自治组织 - 政府组织类比」的方法去思
考,即学生议员如同立法委员、市议员一般,那麽其职权似乎仅限於「
制订法律」,而无涉於属「行政权」的「执行各项事务」的部分。就立
法此一部分。其所制定的法律,在以学生权益为最高指导原则的最上位
概念下,「自当是制订有利於学生权利开展的一切规范。」
而如果说,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想,学生权益既为学生会存在的价值而成
为无论是议会或是干事会皆所需要遵循之指导方针,那麽只要是有利於
学生的事务,我们直接以「学生利益最大化的思考去执行事务」即可,
而毋须屈就於现行法律是如何如何规定的。
换言之,学生议员他的职权,真的就只能限於「立法」吗?或者是说其
实他也可以是「执行事务」的一份子,如上述提及的,就如同「行政权
」一般。也就是说,学生议员的角色其实是可以与「学生干事会各部部
员做一个整合」的,有了并整与合作的关系,似乎可以提升各类事务执
行之效率,特别是当学生议会议员选举人数不足而有缺额,或是干事会
成员常常招募不足的情况下。从实证上,我们也可以观察到,在那时欠
缺学生干事会的辅助下,学生议员们,或多或少也自行去推动了不少事
务的进行。
总结的来说,学生议员实质上也可以亲自去推动事务的进行;学生干事
会的各部会部员,经集思广益後,也可以推动制订某项与学生权利义务
相关的规范,学生议会与学生干事会,於实质上、功能上、职权上,其
实是「同一」的。如果,以後学生会的运行,能够於限度内打破无效率
的框架,将「0.7仅为行政事务推行学生干事会的 + 0.8的仅为学生法
规制定的学生议会,成为1.5的兼任事务推行以及规范制订的一体」,相
信这样的一个学生自治组织,於学生相关权利义务的推动上将可以提高
效率,提高效率就是为全体学生的利益,也就确认了学生会的存在价值。
肆、结语
从最基本的学生会法规的制定开始,似乎都是以「法律怎麽规定、那我
们就跟着怎麽规定」的方向在思考。以国家法律规定作为「於学校中有
关於全体学生之权利与义务的指示」并非不可取,担心的仅是,「身为
掌握权利的人」,是否能分清楚「为保障学生权利所需要的那一套体制
或是规范,可能与国家为统治或经权衡後所着
眼的那些利益,并非全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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