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1201 (OldManWalking)
看板NBAGM
标题[问题] 关於新版CBA(2011)关於先签後换的规定
时间Fri May 10 18:31:31 2013
曾经在相关文章上读到
新版CBA禁止薪资超出豪华税课徵点4M()的球队"藉由先签後换"得到球员
因此在我的认知中(以湖人队为例)
湖人队无法以Sign&Trade的方式交易Dwight Howard得到别队的球员
但有另外的版友指出湖人对是可以进行这项操作的
但从中文来看似乎有模糊不清的点
从CBAFAQ网站找到的原文则是
Starting in 2013-14, the team receiving the player cannot be above the
"apron" ($4 million above the tax level) after the trade.
从前後文看来"the player"指的应该是成为自由球员的那位球员(好拗口)
这样看来我本来的认知好像是错的...
想请教版上的前辈我的见解有没有什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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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6.59.233.5
※ 编辑: vic1201 来自: 116.59.233.5 (05/10 18:38)
1F:→ SULICon:可以当S&T球员的送方 不能当收方 05/10 21:12
2F:→ vic1201:感谢解答 05/12 19:56
3F:推 hssz:就是不能让别队FA先签後换己方球员,就这样而已 05/17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