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wnow (Mike Miller迷)
看板NBAGM
标题Re: [问题] 交易的薪资差额
时间Fri Aug 12 14:11:47 2005
※ 引述《a7v333 (( ̄▽ ̄")a )》之铭言:
: 假设两个球队进行交易,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那交易的 "交易品"
: 的价值,必须在一定的差额之内 (这边我假设是10%)
: 那请问如果 A球队丢出来的"交易品"总值 100万
: B 90万
: 那,该以何者为主,计算彼此之间的差额
: 就我的假设而言,两者薪资差距不得超过 10%。如果以 B队当作计算标准
: 则两队交易所能容忍的差额只有 9万,也就是说,他只能跟价值在 81~99
: 万之间的"交易品"作交易,如果是这样,那他就不能跟 100万的进行交易
: ;可是反之,如果以 100万的球队当作评量基准,那这两个球队就能进行
: 交易....
: 而我的问题也在这边;当双方提出接近、但不相等交易内容,我们该以何
: 者的角度来计算交易差额 ?
: 1.薪资高的 A队
: 2. 低 B
: 3.先两者平均,然後计算出 10%的差额
两队都要看,且以各自的角度看,都要符合规定,交易才能成立。
修订後的规则是写,在超过团队薪资上限的情况下做的交易,
换回来的薪资最多为换出去的薪资*1.25再加10万。
(并没有规定最少要换回多少,所以这只规定上限,而不是规定一个区间。)
以你的例子,对A队来说,100万换回90万,多换少,当然没问题。
对B队来说,90万可换回122.5万,所以也没问题。
那麽这个交易就成立。
当然这只是基本原则,详情可参阅我之前写的交易规则简介(不过还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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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5.132.163
1F:推 a7v333:谢谢版大的回答 ^____^218.168.162.120 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