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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mstar (Wayne Su) 看板: politics 标题: 关於新闻局的出版品分级办法 时间: Sun Nov 28 01:46:17 2004 先说明: 1.这个规定是新闻局的「行政命令」,不是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 所以他的位阶低於法律,若抵触到宪法或法律则无效 若是有因而提起相关诉讼,法官可以不用管这个行政命令, 单纯依据法律来判 (参大法官释字 Nr.137、216、407) 2.这个规定是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27Ⅲ的授权而订的 所以他不可以违反该法的授权精神和其他相关法律、也不得限制人民权利 该法的精神是什麽?保护儿童与青少年!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1 条 促进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保障其权益,增进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儿童及少年福利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儿童及少年,指未满十八岁之人;所称儿童,指未满十二岁之人; 所称少年,指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 所以,无权做出什麽「超出限制级,禁止出版」的判定,否则就是逾越法律授权 网路上某些人应该是想太多了 行政程序法§150 本法所称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基於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项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法规命令之内容应明列其法律授权之依据,并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之范围与 立法精神。 行政诉讼法§4Ⅱ 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之行政行为,以违法论。 行政程序法§158Ⅰ①② 法规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 抵触宪法、法律或上级机关之命令者。 二 无法律之授权而剥夺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权利者。 3.儿童及少年福利的主管机关是内政部,新闻局属於「目的机关」 也就是配合协助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 条 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及少年应负保护、教养之责任。对於主管机关、目的 事业主管机关或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依本法所为之各项措施,应配合及协助。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9 条 本法所定事项,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就其权责范围,针对儿 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异,主动规划所需福利,对涉及相关机 关之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应全力配合之。 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责划分如下: 八 新闻主管机关:主管儿童及少年阅听权益之维护、媒体分级等相关事 宜之规划与办理。 接下来,我们逐条看看这个规定...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新闻局新版一字第0九三0四二0七二六A号令订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行政命令都要指明授权法源 (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条 出版品、电脑软体、电脑网路应予分级;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 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应予分级者,亦同。 前项物品列为限制级者,禁止对儿童及少年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陈列。 第一项物品之分级办法,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注意这里,法律规定是「应予分级」和「禁止对儿童及少年为租售、散布、播送 或公然陈列」,没有限制成年人的阅读与购买,所以网路上很多人是想太多了 第二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记载或图画描述事物之刊物、册籍及录制仅具声音效果 之录音产品。 二、录影节目带:指经由电子扫描作用,在电视接收机或类似机具上显示系 统性声音及影像之录影带(片)等产品。但电脑程式产品不属之。 第三条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刑法§235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 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 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之。 所谓「强制或禁止」规定,就是指刑法这一条,但是依据大法官释字 Nr.407, 是否符合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猥亵」一词,是由法官依据出版品整体内容判定 行政机关、警察单位无权决定 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级管理 第四条 发行、供应出版品者,应依本章规定,於出版品发行、供应前,自行分级。 前项发行、供应出版品者,对出版品之分级有疑义时,得谘询出版品分级 专业团体意见。 请注意「得」这个字.. 在法律上,这个字属选择裁量,就是「可做也可不做」之意 也就是出版社或书店可以谘询「分级专业团体」,也可以不用谘询 在法规条文上「得」这字就是念ㄉㄜˊ,具裁量权,可选择的意思 和「应」字具强制性、无选择性正好相反 某些认为「官商勾结」的人,你想太多了! (但不管谘不谘询别人,出版社或书店都必须做好分级) 第五条 出版品之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为限制级, 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阅听: 一、过当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窃盗、绑架、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者。 二、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语言、文字、对白、声音、图画、摄影描绘性行为、淫秽情节或裸露 人体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耻或厌恶感者。 如上面所叙述过,不管行政命令怎麽认定,最後都是由法官判定 况且这条很多都是从大法官释字 Nr.407 抄出来的 另外,那些说 DORAEMON 是限制级的人不知是从哪里得来的资讯? 拿几年前出版法还没废止前的旧资料来闹? 第六条 限制级出版品应在封面明显标示「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阅听」字样。 前项标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限制级应该标示,我想大家对这点都没什麽争议 只是问题在於是否可以用贴的、贴在胶膜上算不算? 个人看法:只要能做到分类、不让青少年可任意翻阅、取得,都可以 第七条 限制级出版品封面(底)之图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条各款情形之一。 这没问题 第八条 租售限制级出版品者,应以设置专区、专柜或加封套方式陈列限制级出版品。 前项专区、专柜,应明显标示「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租买」字样。 看清楚了,限制级东西放在专区或包封套,还是可以陈列出售 第九条 出版品之内容无第三条或第五条情形者,列为普遍级,一般人皆可阅听。 普遍级一般人都可以买可以看,也没有要贴上印上什麽标签, 不要再乱传什麽假消息了 第十条 本章之规定於新闻纸不适用之。 这是争议比较大的一条,但新闻局有其政治上或其他考量点吧 第三章 录影节目带之分级管理 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依据行政程序法,这个行政命令施行前一定有事先公告草案或办公听会 不知当初出版社或意见代表有没有去参加或陈述意见? 总之这个分级规定用意在於提供出版品分级标准,至於处罚标准并非本命令范围 (因为授权法源不一样),警察或公权力无权依此命令开罚,所以放心好了 至於会用什麽来罚? 除了上面提到的刑法外,还有底下: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国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发布) 第 26 条 儿童及少年不得为下列行为: 三 观看、阅览、收听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亵、 赌博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 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为前项 各款行为。 任何人均不得供应第一项之物质、物品予儿童及少年。 第 55 条 Ⅰ、Ⅲ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 定情节严重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供应有关暴力、猥亵或色情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 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物品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锾。 第 30 条 任何人对於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二 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 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第 58 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 违反第三十条第十二款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 勒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34 条 Ⅰ~Ⅲ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 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 即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 遭受第三十条各款之行为。 其他任何人知悉儿童及少年有前项各款之情形者,得通报直辖市、县 (市 ) 主管机关。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於知悉或接获通报前二项案件时,应立即处理 ,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其承办人员并应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内提出调 查报告。 第 61 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锾。 注意上面都是规定「罚锾」,也就是「行政罚」,依法可以提起诉愿救济 诉愿法 第 1 条 人民对於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刑法§235 的则是要由检察官起诉、法官宣判 唉... 果然国中公民、高中三民主义或国父思想课程,应该改成法律教育 不然一堆人没有法律概念,依自己意思任意猜测散播不实消息 最後要再强调一次: 这个行政命令无权施加任何处罚,因为法律没有授权,跟新闻局无关 要处罚还是依据底下两个老早就已经三读通过且公布实施的法律 而且是由「内政部」来执行 请去责怪通过、或不去修正相关规定的立法院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国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发布)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 这里只是说明法律方面 至於具体作法请参考其他板上「一个小书店老板...」相关文章 要转载者请迳自为之,不需询问 -- Sincerely, 日本自助旅行纪录 Wayne Su http://mstar.myweb.hinet.net/JPtour 2005年2月 南北东西走透透 铁路与雪景 一万三千公里之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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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3.180 ※ 编辑: dirak 来自: 140.112.253.180 (12/04 21:12)
1F:推 tantalas:推荐这篇文章 61.217.50.22 12/05
2F:推 CloneDiablo:只能说法律归法律,麻烦归麻烦... 59.120.96.162 12/05
3F:推 dirak:楼上的态度不太对,现在是法治社会,不要 140.112.253.180 12/05
4F:→ dirak:像过去一样惧怕法律,而是要充实自己的法ꬠ 140.112.253.180 12/05
5F:→ dirak:律常识才是保障自我权利的正途。 140.112.253.180 12/05
6F:推 PDAN:可是确实看到一推漫画被贴了[18禁] 220.138.144.118 12/05
7F:→ PDAN:要如何清楚监定漫画分级应该跟漫画店老板 220.138.144.118 12/05
8F:→ PDAN:说才对 220.138.144.118 12/05
9F:推 gcku572:会跟宪法相冲又怎样 要罚还是罚 211.74.128.190 12/05
10F:→ gcku572:到时候还要百姓自立自强 这不就是麻烦 211.74.128.190 12/05
11F:→ gcku572:已经扰民了,人民还自己跟自己说没关系 211.74.128.19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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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推 freefox:社会国就是这样丫 扰一部分的人民但目的是 61.228.86.12 12/06
14F:→ freefox:为了另一部分的人民(儿童及青少年)丫~~ 61.228.86.12 12/06
15F:→ freefox:这就是公益的概念丫 61.228.86.12 12/06
16F:推 balaking:根本是主观认定 扼杀创作自由 218.168.89.132 12/07
17F:→ balaking:电视上5566玩的恶心游戏是不是也是限制级 218.168.89.13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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