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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转录][新闻] 法院判决外来突发因素 高山症死亡须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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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ce (薰衣草之恋) 站内: MountainNews
标题: [新闻] 法院判决外来突发因素 高山症死亡须理赔
时间: 2006/06/07 Wed 21:24:07
中国时报 C4/南部综合 2006/06/06
法院判决外来突发因素 高山症死亡须理赔
喜欢挑战台湾百岳高山的黄姓男子在登山时因高山症猝死,
保险公司认为黄某本身有高血压,登山因高山症死亡,并不是
外来突发因素造成,拒绝理赔意外险,案经屏东地院审理认为
,黄某是高山症引发肺水肿及脑水肿死亡,判决2家保险公司
要赔共1050万元。
屏东市黄姓男子从九十年开始,分别挑战北大武山、雪山、
小霸尖 山、玉山等10几座3000公尺以上高山,九十二年十月
廿五日参加台南县野外育乐协会举办「南湖大山及中央尖山」
登山活动,上山後第4 天就出现高山症的症状,被留在南湖山屋
内休息,其余队员继续上山 。
黄某因高山症病情加遽,在其他登山客发现後,通知黄妻
向海鸥救难队求援,急救送医仍不治。黄某因生前向2家保险
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险、个人及集体意外险、伤害险等,家属向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意外险必须是外来突发事故
致死,才能请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指出,高山症属於内科急症,且黄某有高血压造成
脑水肿、肺水肿加速,都是内在疾病引起,没有「外来」及
「突发」要件,拒绝赔偿。
黄某的太太及两个孩子向屏东地院提出请求给付保险金,
法官根据解剖报告,认为黄某是死於高山症才有的肺水肿及
脑水肿,而不是死於高血压引起的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疾病或
脑出血、脑中风,认定高 山症是外在环境空气稀薄、气压下降
急遽,猝不及预防引起,仍构成意外险理赔要件,判决2家保险
公司共应给付1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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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德经第八章
「上善若水,水善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於道。
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动善时。
夫唯不争,故无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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