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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登山社山难防治部细则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宗旨) 为确保本社登山队伍之安全及推展山难防治工作,山难防治部(以下简称本部) 负有收集地域、技术、山难经验资料,进行登山安全教育及训练,并对於本社 之登山队伍予以审核、留守,且针对山难状况作适切之处置的责任。 第二条(任务) 本部负有以下之任务: 一、 督导、推动各项技能、体能训练活动,并安排登山安全研习活动。 二、 配合向导部、技术组办理新进干部讲习。 三、 本社各种登山队伍之审核、留守及救援工作。 四、 收集各种与登山安全相关之资料。 宣传正确登山观念、建立登山道德、发挥登山运动精神。 第三条(组织) 本部系由现任领队组成,设部长一名。部长由原任部长提名,经现任社长同意 後任命之。 本部成员负有本细则所载之所有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轮值留守人) 轮值留守人系於每学期初排定,负责该时期之留守工作。并於山难部长不在 时,得代理其职。 第五条(临时委员会) 部长负责召集山难部会议,并於情事急迫时,直接与社长、轮值留守人组成 临时委员会代为处理业务。 第六条(裁定之效力) 山难部长之裁定,随时可提出异议。 山难部会议之决议,不得当场异议,为就执行後之困难不可行,再行提出异 议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财产及其移转) 本部财产包括山难基金、通讯器材及其他财产,由部长负责管理。 山难基金系获自登山活动之山难费,平时由部长负责管理,以应山难救援工 作的不时之需,其动用须经过临时委员会的同意,并由山难部会议於事後加 以追认。 通讯器材系提供做为登山与攀登队伍联络之用,须依本部相关规定办理借用。 其他财产包括登山安全、山难经验资料及部内文件,由部长负责管理。 本部财产之移转过程,社长应於现场监督;原任部长须检具财产清单,逐一清 点无误後方能办理交接。 第八条(未规范事项) 本细则未规范事项,依惯例及本部会议决定之。 第九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本社所有登山队伍及攀登队伍。 第二章 队伍分级 第十条(队伍分级标准) (一) 活动: (1)小山(一千公尺以下)、中级山(二千五百公尺以下): A级(两夜以下)。 B级(四夜以下)。 (2)高山:依照路线之难易程度订定级数,详见附录一。 (二) 勘察: A级(两夜以下)。 B级(四夜以下)。 C级(八夜以下)。 D级(九夜以上)。 第十一条(开队资格) (一) 活动: (1)小山、中级山: A级:1.一般社员(每次需辅领)。 2.现任向导(第一次需辅领)。 B级:现任向导(第一次需辅领),且有同级以上队伍成功之经验。 (2)高山: A级:1.一般社员及现任向导(每次需辅领,辅领为开过同级队伍 之领队),必须有同级以上队伍之经验,队伍人数限十二人。 2.领队(第一次需辅领)。 B级:1.开过二次高山A级之向导(第一次需辅领),且有同级以上队 伍成功之经验。 2.领队,有同级以上队伍成功之经验。领队可直接开高山B级。 C级:领队,去过二次C级队伍(不论勘察或高山活动),且开过成功高 山B级。 D级:领队,且开过高山C级活动。 (二) 勘察: A级:1.一般社员(需有辅领)。 2.现任向导(第一次需辅领)。 B级:1.现任向导(第一次需辅领)。 2.领队。 C级:领队,开过B勘且参加过C勘两次。 D级:领队,开过C勘。 第十二条(特殊情形) 以上第十七、十八条於特殊情况下,若有疑义,由三长认定之(例如雪  地高山活动、勘察上高山升级事)。 第十三条:辅领需为向导以上开过同级以上队伍者。 第三章뤠 审核 第十四条(审核人) 各类队伍依其归属单位规定开立,依队伍的性质、难度,其审核人如下所示: (1)一般攀登队伍(如:大炮、龙洞...):免审核人。 (2)A级登山队伍(活动、勘察):轮值留守人+山难部长。 (3)B级以上登山队伍(活动、勘察):临时委员会或山难部会议。 (4)大型攀登队伍(雪攀、岩攀):山难部会议。 登山队伍若携带攀登器材,除原审核人之外,山难部长应另行指派一名以上具 技术背景之部员,协助审核。 第十五条(体能测验) B级以上级高山活动队应於队伍审核前由山难部成员进行体能测验通过。 第十六条(审核要件与程序) 各类应审核之登山队伍、攀登队伍,其提送审核工作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 人员登山经历资料、体能状况。 二、 队伍预定行程、路线资料及地图。 三、 队伍预定装备资料。 四、 相关行程参考资料。 五、 状况评估及应变处理决策。 队伍召集人应主动联络审核人员,备妥规定之审核要件,进行审核之工作。 A级队伍召集人应於队伍预定出发时间1日前提送审核;B级以上队伍及大型攀 登队伍之审核工作则应於预定出发时间3日前开始。 审核过程中,本部审核人员得对於队伍人员、物质、行程要求变动,队伍召 集人有遵行义务。 审核程序之双方,应於审核过程中约定队伍之山难时间。 第十七条(申覆程序) 凡队伍之召集人对於审核结果有不满之处者,应向山难部长要求申覆,经其 裁定应重新审核後,由临时委员会或山难组会议,与原审核人一齐重新审核 ,重审结果即为最後之定案。 第四章 留守 第十八条(留守人) 本社各类登山队伍之留守人,原则上以审核人为之。然因同期间队伍数目较 多、难度较高,致轮值留守人无法独力完成所有队伍之留守工作时,山难部 长应另行协调合适人选分担留守工作之责任。 各项队伍之留守人如下所示: (1)一般攀登队伍(如:大炮、龙洞...):免留守人 (2)各级登山队伍(活动、勘察)、大型攀登队伍(雪攀、岩攀):轮值留守人, 视队伍性质、难度及地区而定,每位留守人最多留守2~4队 第十九条(山难费) 各级登山队伍及大型攀登队伍,均应缴交山难费,做为本部山难基金之来源。 计算方式为每人每日十元,山难费应於队伍审核後交予山难部长。 第二十条(登山保险) 凡B级以上、高山活动、大型攀登队伍以及山社训练队伍(初级向导训练、溯溪训 练、溯溪体验、初级攀岩训练、中级攀岩训练、雪地训练)之学员,均应自行投保 人身意外保险,每人保额应在60万元以上,且应附加医疗险。 队伍於活动前七日向学校提出活动申请书,且应附之资料都齐全者,学校将酌予 补贴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留守要件及程序) 各类队伍应於留守程序完成後才能出发。 留守程序应具备之要件如下: 一、 已完成审核程序 二、 经过审核定案的人员、行程、路线资料 三、 经过审核定案的队伍装备资料 四、 经过审核定案的状况应变与处理决策 五、 相关行程参考资料 六、 缴交山难费用 七、 已向学校提出活动申请 八、 应办理保险之队伍需完成办理 队伍召集人应於审核完成後,应主动於队伍出发至少6小时前与留守人联系, 否则留守人得拒绝为其留守。 第二十二条(解除山难) 队伍一返至有自动有线电话可资通讯处,应即由队伍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人向留 守人解除山难。 第五章 状况之处理 第二十三条(山难之定义) 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皆为本细则所称之「山难事件」: 一、 未於山难时间之前解除山难 二、 队伍有人受伤、死亡、失踪等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山难处理程序) 山难时间届至後3小时内,由部长召集紧急会议,其决定以合议为之。 并於山难时间届满6小时内,首批搜救人员须出发完毕,若队伍於搜救人员出 发前,以其他通讯器材与留守人取得联系,得视队伍状况延缓搜救行动。 紧急会议决定搜救方式、後勤补给一切业务及报警时间。并完成任务赋予, 决定前进指挥所知位置与通讯方式,及通知家属等杂项事务。 山难处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山难状况之应变) 一旦发布山难状况,未出发之队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发。 山难状况中,全社人力、物资调度由山难部管理,惟应向社长核备之。 第二十六条(检讨会议之举行) 山难检讨会议应於山难状况结束後一周内,由山难部长召集山难部成员举行, 进行检讨。并於会後整理资料为一式两份,除自存外,复本交档案组存查。 第六章 异议的提出 第二十七条(申覆程序) 凡对於检讨会议结果有异议之当事人,须检附说明,以书面向山难部会议提出。 於第六条第1项之情形,若系当场提出,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申覆之处理) 异议之提出,经部会否决後,不得再行异议。 於第六条第1项之情形,若异议案经全部二分之一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 以上之通过,则视为对山难部长提出不信任案,由社长召集听证会例行决定处置 方式。 第七章 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处分之种类) 处分有公开书面惩戒、有限期停职、开除职务、退社等四类。对於违规事项 处分之裁量,由山难部会议为之。 第三十条(处分案之提案权) 队伍是否违反规定,依本部章程及既有案例定之,其处分全部成员皆有提案权。 第三十一条(处分案之成立) 惩戒案应於部会中提出,且至少须两名以上附议,方能进入讨论。讨论中,违规 当事人於提出说明後,应退出会场。 第三十二条(处分成立条件) 处分之成立须经二分之一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为之。 处分之程度须经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为之。 第八章 公布、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三条(公布) 本细则须向社务会议核备後,由社长公布之。 第三十四条(修改与废止) 本细则之修改须经二分之一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为之。 本细则之废止须经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为之。 附录 一、高山队伍分级 二、2002/8/1与学校开会之结论 (一)登山社应於本学期九月十三日前提出整年度活动计划表,计划表中 包括本学期预计办理之一般登山活动及高山活动。 (二)建议登山社每学期至少出版会刊一次,在刊物中详列本学期将办理之 活动,及预计办理高山活动,可邀请非社员参加。 (三) 登山社所缴交整年度计划案可提供学校参考之用,实际活动内容则 可酌情稍作修改。 (四)办理攀登高山队伍出队前除了办理测跑,还应参加相关课程训练。 (五)登山社办理当天来回登山活动,应於活动前以E-mail方式告知课 外活动组;三天内A级郊山应於活动前三天以书面资料并附家长同 意书缴交至课外活动组。 (六)登山社办理B级以上登山活动,应於活动前七天缴交领队会议记录、 登山路线图、三次以上行前训练表、本次登山队伍可联络之民间及政 府相关搜救单位资料、测跑纪录及应经社团指导老师审核天候、出队 能力等资料至本组。 (七)登山社应重新检讨出队前测跑应由山难部门负责。 (八)有关登山社出队前所需药品,应请卫生保健组事先指导出队所需药 品,以自费方式自购买以免发生误用药品之情行,并再不违反医师法 规下请卫生保健组支援药品。 (九)登山社出队前缴交家长保证书由於部分同学家住南部,家长无法亲自 签名,家长签名栏亦可改填为电话告知。 (十)登山社为增进登山安全及登山知识,登山社应定期办理讲解登山安知 识。 (十一)山难发生时,应由生活辅导组成立山难小组,成员包括课外活动组、 登山社及相关人员,若有指派人员随同登山社救难人员至山难发生现场指挥 时,登山社救难人员应听从指派人员之研判再行动;同时由学务处统一对外发 布新闻。 (十二)未来登山社办理登山活动,将依照国家法令规定申请入山证及入园 证,不得再有人头向导情形发生,学校亦将协助登山社向行政院体委会要求早 日通过高山向导证之核发。 (十三)学校将鼓励登山社加入全国性登山协会,以协助登山社获得校外登山资讯,并酌予 补助入会费用。 (十四)生活辅导组主任表示,未来学校将颁布学生办理校外活动办法,各位 同学要注意此规则中要求同学办理活动出发前应向学校报备,事後要告知学 校,希望课外活动组於社团负责人研习会时,至少利用五分钟时间宣布并刊登 在社团负责人手册中。 (十五)登山社若符合活动前七天提出活动申请书,且应附之资料都齐全,学 校酌予补助活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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