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cdcart (我不是胖子)
看板Bears
标题Re: 版上有没有比较懂法律的人,想问一下
时间Fri Jul 29 00:12:04 2005
※ 引述《wbat (飞吧)》之铭言:
: 法律这种事情我完全不懂…
: 所以想冒昧的问比较懂法律的…
: "到目前为止,整个签赌事件进入司法程序了吗?"
: 如果问题很白痴…请见谅…谢谢!!
侦查就是司法程序的一环(司法程序: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检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
检方无论是因为什麽原因知悉有犯罪嫌疑的可能性,就必须开始指挥司法警察(官)
开始侦查;侦察到一定的成熟度了(或是不得已时)就会开始收网,以免前功尽弃。
这时就会开始抓人,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束人民人身自由的方式大略有两种:
1.逮捕,又分三种
(1)现行犯的逮捕
(2)通缉犯逮捕
(3)为了羁押目的的逮捕
2.拘提,原则上要有检方或院方开出的拘票,司法警察(官)才可以持拘票前往抓人
至於传票则没有强制力,只是"礼貌性"的通知你前去问话,也就是传唤,
并不属於上述任何一种拘束自由的范围,若接到传票而不前往说明,则通常会遭到拘提,
即所谓的"抗传即拘"。
到案说明後,依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在24小时内讯问完毕,没有嫌疑的就
必须释放,有犯罪嫌疑的人但是尚未到"未予羁押难以达成犯罪之诉追者",检察官
可谕令交保或是限制住居,以防犯罪嫌疑人逃脱。
(须注意犯罪嫌疑人不等於被告,被告也不等於有罪。)
若检方认为不予羁押难以达到犯罪之追诉者。即会在24小时内向该管法院
声请羁押,若先前是自动到案说明者,会先当庭遭检方逮捕。即所谓"拘捕前置原则"。
法院会马上召开羁押庭,由於仍在侦查阶段尚未进到审判阶段,
所以依照侦查不公开原则,羁押庭是不能旁听的。
合议庭的处理会有几种可能:
1.若法院(合议庭)认为有羁押的原因,也有羁押的必要,再符合刑事诉讼法101
之要件者,合议庭会裁定羁押,犯罪嫌疑人立即解送看守所。(羁押间原则为两个月)
2.若法院认为有羁押的原因,但没有羁押的必要,合议庭会裁定交保或是限制
住居,日後会再传讯。
3.法院若认为没有羁押的原因,也没有羁押的必要,合议庭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小结1.所以声请羁押(声押)与羁押获准是两回事,请记者查明事实後再予报导。
小结2.被羁押了不代表有罪,通常虽是检方已掌握具体事证,但被告受无罪推定原则
的保障,到判决确定前都是被推定无罪的,请不要未审先判。
接着,当侦查工作告一段落时,检察官有为以下处分的可能性:
1.不起诉(以此案来说,机率较低。)
2.缓起诉
3.起诉
若遭检方起诉後,即进入审判程序,由法院接手审理案件,虽然我国采三级三审制度,
惟依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诈欺及背信之案件不得上诉第三审,
也就是说只能上诉於第二审,所以到第二审才会判决确定,有罪无罪必须要到那时才
可以确定。
(联盟决定只要被羁押即永不录用,实在是一种很奇怪的决定,这就跟涉及大考舞弊的
大学生一被约谈就马上被学校开除是一样的不合理!!)
整个程序大致上是这样,最後附上86年上诉字第5354号判决(时报鹰案,去年宣判)
的判决字号供大家参考。(判决全文请点以下连结)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20&seq=2&nid=33536.00
判决要旨摘录:
...经查,(一)本件
被告郭建成、卓琨原、古胜吉、张正宪,及江泰权、郑百胜、郭尚豪等人於调查
局或部分检察官侦查中,均供称有所谓球团球员「打放水球」之情事,检调亦因
此得以侦办本案。虽渠等在审判中翻异前词,其他被告亦否认犯罪,但被告原有
默秘权,检察官就被告犯罪负有举证及指出证明方法之义务,自不得仅因被告等
否认犯罪,即谓其犯後态度无悔意。(二)依本案审理经过及卷证所示,部分被
告系肇因於经济因素,受外界之利诱而萌生犯意,有部分则是受制於黑道威逼及
来自於同侪的压力。依本案发生之时间点及当时之职棒大环境,联盟或球团似未
提供足以保护球员安全之护罩,以致少数球员因自制力不够,进而勾结外力而犯
罪,并绵延至其他球员而牵涉其中,依其情状,尚非全无可悯之处。(三)本案
因送监定以致久悬未能审结,被告等在此期间所受之身心煎熬及面向之不确定感
,可能较之於入监服刑为甚,监於渠等均已离开职棒球团,该等不正行为并为社
会所非难,职棒生命已宣告结束,应无再犯之虞,且目前多有正当职业,经此侦
审程序及刑之宣告,当知警惕自省,本诸「刑期无刑」的理念,均各谕知如主文
所示期间之缓刑,以启自新。其中被告郭建成、卓琨原因扮演里外穿针引线之角
色,并谕知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责由观护人定期观其後效,以导正偏差之行为
。
法律用语要求字字精确,请各位记者查明事实并查明法律用语再报导,否则
只是混淆视听,令民众对媒体产生负面评价!
各位版友也请不要听信谣言,检警一定是证据到哪就办到哪里,九零年代
已经没有雷洛那时候的办案方式了,再者,讯问被告时原则上必须有
辩护人在场,否则所做的笔录及供词未必可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修法後已增订
多种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制度,同时也使检察官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希望大家在
司法调查未结束前,不要被众多的资讯来源混淆视听,重点应该放在联盟的决定,
应该要求联盟提出"遭羁押即开除永不录用"的实质理由!!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3.17.68
1F:推 seed2501:推,解释的好清楚 59.105.134.119 07/29
2F:推 dan1984:说的很详细~但联盟从严办理也很算合理218.174.220.123 07/29
3F:推 wbat:谢谢解答^^222.250.129.132 07/29
4F:→ wbat:为了我那个白痴问题,让你辛苦了,真不好意思,谢谢222.250.129.132 07/29
5F:推 redlance:推 140.135.33.33 07/29
6F:→ joylin:没错,一被羁押就开除?完全违反无罪推定,这种 220.139.73.212 07/29
7F:→ joylin:标准订得比约束司法人员的还高,况且羁押可能是许 220.139.73.212 07/29
8F:→ joylin:多原因交互影响下决定的,联盟实在不该断尾求生 220.139.73.212 07/29
9F:推 wbat:再推~ 也推楼上222.250.129.132 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