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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林志玲欠税 法院判补684万
时间Thu Oct 7 21:29:24 2010
林志玲欠税 法院判补684万
更新日期:"2010/10/07 18:39"
(中央社记者赖又嘉、蔡和颖台北7日电)名模林志玲因漏税遭国税局追缴带罚新台币819
万元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林志玲没有漏报故意,今天判她需补税684万余元,
但免缴100多万元罚锾。
由於全案日前言辩时,林志玲亲自到庭,并安静地坐在法庭内聆听,庭审结束後即低调离
开。今天宣判时,法院外聚集部分民众围观,不过林志玲没到庭聆听。
林志玲目前人在国外,经纪人手机关机。对於是否将再上诉,林志玲母亲吴慈美接受电话
访问时表示:「如果说真的有什麽漏报,一定会去缴清,如果是没有的话,我们会据理力
争」。
根据法院判决,林志玲因漏报92到94年度薪资所得1732万7638元,去年遭国税局要求补缴
684万4433元税额,并处罚锾135万1850元,林志玲不服,提起诉愿遭驳回後,再提起行政
诉讼。林志玲主张,薪资是个人「执行业务所得」,最高可扣除45%的成本费用。
但国税局主张,林志玲所得应属「薪资所得」,认为林志玲应追缴税额并罚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议庭依据财政部去年函释,认定林志玲的收入,不符合「执行业务所
得」,应属薪资所得,但认为林志玲并非故意认定错误,判她不需缴罚锾,但需补税。全
案可上诉。991007
林志玲抗税官司 免罚要补税
(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7日电)名模林志玲不满遭国税局连追带罚92到94年度税金新台
币800多万元,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今天判林志玲免缴罚锾,但仍需
补税。全案可上诉。
国税局去年认为林志玲92年度到94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不实,要求她补税并缴交罚锾共
800多万元。但林志玲主张,收入是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应该要扣除给经纪公司的佣金和
成本费用再课税。
但国税局认定,林志玲的收入属於薪资所得,应该将她从经纪公司领取的薪资全纳入税额
计算,林志玲因而不服,打行政诉讼,要求免罚免补税。991007
(中央社档案照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7/5/2eia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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