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bber111 (怪胎)
看板Model-Agency
标题[心得] 关於签约後想退费的问题
时间Sun Jan 29 21:07:32 2012
关於拍摄宣传照缴费跟训练缴费等, 皆享有七天犹豫期.
有心成为model的各位若缴款後想退费可以依下列判例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
http://ppt.cc/HOkV 消费者保护法判决函释汇编第六辑.pdf
92 年度北消小字第 2 号
原 告 彭○○
被 告 银舍音乐影像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吴○○
右当事人间请求返还价金事件,於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言词辩论终结,本院判决如
左:
【主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陆万元,及自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诉讼费用新台币柒佰陆拾贰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得假执行。被告於执行标的物拍定、变卖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币陆万元预供担保,
或将请求标的物提存,得免为假执行。
【争执事项】
原告主张其於YAHOO奇摩网站登录资料交友,於民国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接获被告於网
路上留言,陈称得提供其拍摄平面广告机会,若有意愿可留下通讯方式待被告与其联络,
於被告游说下,其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与被告签订「合作备忘录」,并於同年六月一日
至被告处拍摄宣传照片,嗣後被告告知有适合之通告,其即於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前往被告
消费者保护法判决函释汇编(六) 处试镜,惟於试镜後,被告即对其不断游说,要求其再
交付新台币(下同)六万元由被告负责培训其担任专业模特儿,其即於当日又与被告签立
「新人打造契约同意书」。惟两造间所成立之契约,应属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依消费者
保护法规定,其得於七日内不附条件解除契约,其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函通知
被告解除本件契约,是被告自应将受领之六万元附加利息返还之等语。被告则以:系争契
约性质并非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原告解除契约不合法,伊并无返还款项之义务等语,资
为抗辩。
【理由要领】
一 、 按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
款,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定有明文,而该项规定於以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方式所
为之服务交易,准用之,同法第十九条之一亦有规定。又所谓访问买卖,依同法第二条第
十一款之定义,系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所为
之买卖。消费者保护法之所以为上开规定,系因在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之情形,消费者在
购买商品或服务之际,并无足够之时间可供参酌,而仅能根据企业经营者之销售人员所提
供之有限资讯,在紧迫的时间与一定压力之下,作成购买之决定,由於时间仓促、资讯有
限,或囿於压力,消费者之决策恐不够周延,往往会购买一些不需要、不合实用,或价格
过高之商品或服务而遭受损失,是以为了维护消费者之权益,
消费者保护法特赋予消费合
理之犹豫期间(七日),以便消费者能在犹豫期间内依法解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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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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