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haelliu (我是个好人)
看板Model-Agency
标题[讨论] To a093607951 (镁镁)
时间Mon Apr 26 22:43:21 2010
你好 我只是个乡民
但是根据您在
4/22 a0936079519 □ [情报] 南港展览馆活动
→ a0936079519:mich...你叫瑞麟..乱投履历被我退件就怀恨在心 04/26
4/21 a0936079519 R: [讨论] 星锐这家公司到底怎麽了?!
→ a0936079519:MICHA的先生..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麽说你耶... 04/26 20:31
→ a0936079519:我没记错的话你叫瑞麟! 因为应徵我的案子没被选上怀恨 04/26 20:32
→ a0936079519:然後就贴一些酸酸的话来激我..我根本不认识你\ 04/26 20:32
→ a0936079519:这个版难道都是这样的人吗!接不到案子要虚心受教 04/26 20:34
公布我的名字到还其次 反正行的正不用像您一样躲躲藏藏
小弟我到是不介意啦~~ 偶而打个知名度也不错(大误)
但是您所指摘「你叫瑞麟..乱投履历被我退件就怀恨在心」
「我没记错的话你叫瑞麟! 因为应徵我的案子没被选上怀恨,
然後就贴一些酸酸的话来激我..我根本不认识你」等不实指
控,严重伤害本人名誉。
喔...我嘴炮或许不算数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三百十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钱不多啦 一千有找再加个前科而已...看判例好像还没有被关过的
帮您想个退路好了
根据刑310「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别跟我说「不自证己罪」或「罪疑唯轻」原则
(可参考刑事诉讼法154~156)
因为这边可是刑法~ 法律位阶观念总有吧~
就想办法证明小弟是'因为没上怀恨才酸你'吧!
我想您应该只能证明小弟有'投过履历'吧^^
不过说真的 小弟真的很懒得跑法院
本罪章为告诉乃论 追溯期为3个月
当作为乡民们谋个福利好了
如果您愿意 在版上对小弟公开道歉
并公布您的真实身份及姓名
(少一样就不接受 私信水球也直接忽略)
或许小弟可以考虑少跑几次腿
以上^^
p.s.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
「证人之个人意见或推测之词,除以实际经验为基础者外,不得作为证据。」
在此徵求板友或公司的「实际经验」愿意替小弟证明者 烦请推文
「michaelliu推文仅承述事实 而无酸文之嫌」
或
「根据我跟michaelliu的合作经验 绝无'没选上就怀恨'的可能」
谢谢^^
--
如果我们要把磁铁棒放进线圈,
线圈会说「不!!不要过来!!」而发出阻力不让磁铁棒靠近。
但是如果我们要把放进去的磁铁棒从线圈拿走, 「傲娇是一种
线圈反而会说「我…我又没有叫你走!!」而发出阻力不让磁铁棒离开。 自然现象」
这种现象不就是傲娇吗! 新科科人杂志
所以傲娇这东西根本不是新梗,19世纪就有科学家发现傲娇了。 /民明书房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5.242.154
※ 编辑: michaelliu 来自: 114.25.242.154 (04/26 22:53)
1F:推 kissinwang:刚刚被人家叫来这边看= =~我看不懂= =~有懒人包吗? 04/26 23:10
2F:→ michaelliu:内文应该算懒人包吧 但内容不多啦~~~排版不好请见谅^^ 04/26 23:14
3F:→ michaelliu:看第一段a0936079519的发言就好 後面都我嘴炮 = = 04/26 23:16
4F:推 mrljh:推一个!她自己那篇指桑骂槐的推文,也有公然侮辱之嫌的说... 04/27 00:00
5F:推 Kamiyu:在我看来,michaelliu推文仅承述事实而已,无酸文之嫌 04/27 00:03
6F:推 chyuyi:再纳一整串文章还没删掉的...我看的到的... 04/27 01:51
7F:→ chyuyi:感觉不出是酸文啊 @_@" 04/27 01:52
8F:推 motostar:我推~她讲的话才比较酸吧@@ 04/27 02:12
9F:推 maple0229:在我看来,michaelliu推文仅承述事实而已,无酸文之嫌+1 04/27 04:33
10F:→ stabber111:怎麽一下是kissinwang 一下又是kamiyu...真热闹 04/27 07:25
11F:推 kissinwang:因为我是乡民~~xd~~现有人肉的味道就会出现xd.... 04/27 08:28
12F:推 stabber111:你当乡民都是鲨鱼吗= = 04/27 08:50
13F:→ michaelliu:好热闹XDD 小弟先在此先向各位愿意为我作证的乡民 说声 04/27 10:37
14F:→ michaelliu:谢谢(鞠躬) 如有必要这将成为承堂证供^^ 04/27 10:38
方才重新爬文 □ [情报] 南港展览馆活动 已被删除
至於为啥会有此动作...小弟就不评论了
不过放心 我手头还是有截图为证
建议镁镁 (恩 真的只是建议 要不要照做你可以考虑看看)
对自己所作所为负责一点吧
还有 前面笔误 追朔期是6个月
但是 这段时间内会不会脚痒 小弟没法保证
仅此而已^^
※ 编辑: michaelliu 来自: 140.124.47.90 (04/27 13:15)
15F:推 gofrog:清新 健康 专业!!!!!!!!!!!!!!!!!!!!!!! 04/28 13:40
16F:→ michaelliu:哪里清新健康了啊? > < 04/28 19:53
17F:→ diciya:看来有人打算装死.M大可以准备传票了 05/01 18:25
18F:推 skychen:要不要赌一下会不起诉处分?你的法律理解能力还有成长空间 05/02 00:25
19F:→ michaelliu:回d大 恩...一个礼拜了 小弟可能开始脚痒噜~~~ 05/03 11:10
20F:→ michaelliu:回s大 法律毕竟是人操作的东西 就算有真凭实据也没人 05/03 11:11
21F:→ michaelliu:能保证胜诉吧? 小弟只是很坦白的公开要采取操作手法 05/03 11:13
22F:→ michaelliu:天真的看能不能不要浪费法律资源而圆满解决 05/03 11:14
23F:→ michaelliu:至於手法上 因小弟法律知识浅薄 还请见笑了 05/03 11:15
24F:推 chyuyi:发现小律师!!!!! >////////< 05/03 15:57
25F:推 lilna:这真的应该比较有可能会不起诉....毕竟司法资源有限.... 05/13 03:17
26F:→ michaelliu:如果有人愿意对自己所作所为负责 那也不必浪费司法资源 05/13 16:25
27F:→ michaelliu:不然 何必上来打草惊蛇 因为我也懒阿XDDD 05/13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