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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Wed Feb 17 02:34:36 2010
※ [本文转录自 SMSlife 看板]
作者: taidocky (taidocky) 看板: SMSlife
标题: [其他] 拜托~想用家庭因素服替代役的常备役进来一下
时间: Tue Feb 16 22:59:35 2010
拜托~
爬个文 用google 搜寻一下好吗?
又不是找不到 可是板上就一堆这样的文章
每个人都po一篇文章要大家判断符不符合资格 你以为这边是兵役课阿!?
到时候公所兵役课不给你过,难道你要跟他说ptt替代役版审核符合资格啊!?
想当_兵又不肯动脑,真觉得是个天兵
法规在这边:常备役体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役办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23
常备役体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役办法
民国 92 年 11 月 06 日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经判定常备役体位役男家庭情况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服补充兵役:
一、役男家属均属六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碍,且均无工作
收入,由役男负担家庭生计主要责任,而役男及其家属除赖以居住之
自用住宅 (含基地) 一栋外,别无其他不动产,而其动产之资产总额
在房屋税纳税起徵点现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动产,其不动产及动产之
资产总额在房屋税纳税起徵点现值以下。
二、役男家属均属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碍,无
其他家属照顾者。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间作战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残,而役
男无其他兄弟者。
前项役男家属年龄之计算,以役男申请服补充兵役之日为计算基准。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家属,其范围如下:
一、直系血亲。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
四、设於同一户籍或同址分户且同居共营生活之三亲等内之血亲及姻亲;
其於役男十九岁之年一月一日以後曾设於同一户籍或同址分户後迁出
者,亦属之。
归国侨民及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来台役男之家属,以其在台湾地区设籍
为准。
第 4 条 役男之家属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计:
一、因案羁押、判处徒刑在执行或受感训处分、感化教育中者。
二、失踪经警政机关受理查寻人口有案逾一年,并经财税机关及全民健康
保险机关查证自失踪之日起最近一年无相关资料者。但遭遇特别灾难
失踪经证明者,不在此限。
三、兄弟入赘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营生活者。
四、已被社会福利机构公费收容安养或有其他扶养义务人者。
五、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其他家属在十八岁以下,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立案之学校证明就学中者。
前项各款情形,於入营前原因消灭者,应恢复家属计列。
第 5 条 役男或其家属有认领、收养、招赘、离婚、终止收养,或年龄变更等情事
,以该役男十八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办竣户籍登记者为限。但役
男本人被收养者,以役男十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办竣户籍登记为
限。
第 6 条 役男及其家属领有月退休金、终身俸、年抚恤金者,应并入役男及其家属
收入计算。
领有一次退休 (伍) 金、抚恤金、保险金、存款、接受赠与或在役男申请
补充兵役前三年内所移转或变卖之财产,扣除下列支出,其余并入动产计
算:
一、役男及其家属确无其他收入者,得依最低生活标准,扣除每年生活支
出。
二、役男及其家属因伤病住院医疗费用,得检附公私立医院出具之诊断证
明及收据,查证属实者,凭据核实扣除。
三、家属丧葬费,依照公务人员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眷属丧葬补助标准
扣除之。
役男家属所有之财产,因临时灾害致减少或损失时,不得扣除计算。但遭
遇灾害确属无力回复者,不在此限。
第 7 条 乡 (镇、市、区) 公所应随同役男徵兵检查体检通知书,发给役男因家庭
因素申请服补充兵役通知书。
役男符合第二条规定申请要件者,应於入营前填具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请服
补充兵役调查审核表二份,检附户籍誊本、财税资料及有关之证件 (明)
,向户籍所在地乡 (镇、市、区) 公所申请服补充兵役。
第 8 条 乡 (镇、市、区) 公所受理役男申请服补充兵役案件後,依下列规定办理
:
一、将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请服补充兵役调查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及证件 (明
) 交由各村 (里) 干事,由其调查役男家属人口、年龄、过去职业、
身体健康情形与现在有无工作、家庭收入及生活环境等。
二、乡 (镇、市、区) 公所依前款所为调查,须由有关单位审核并於申请
表内盖章 (或摘列覆文内容) 。并得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机关 (含他
乡、镇、市、区) 实地复查後,签注明确意见,於三十日内,将调查
审核表、有关资料及证件 (明) 转报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办。
第 9 条 直辖市、县 (市) 政府收到乡 (镇、市、区) 公所转报申请服补充兵役案
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乡 (镇、市、区) 公所转报资料,於三十日内逐一审查後,再行签
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以书面通知乡 (镇、市、区) 公所及申请役男
。经核定不合格者,应说明其原因。
二、直辖市、县 (市) 政府认有必要时,得实地复查或向有关机关查证後
核定之。但因情形特殊者,得叙明理由并拟具具体意见陈报内政部核
处。
前项核定结果直辖市、县 (市) 政府及乡 (镇、市、区) 公所对合格或不
合格者,均应将核定机关、时间、文号及不合申请原因,分别摘登役男兵
籍表备注栏及有关册籍。
第 10 条 役男接到不合服补充兵役通知书後,如有不服者,得於接到通知书十日内
向原乡 (镇、市、区) 公所提出申复,该乡 (镇、市、区) 公所查实後转
报直辖市、县 (市) 政府复核。
申请案件经驳回後,其有新原因发生者,得於入营前另提出申请。
第 11 条 直辖市、县 (市) 政府及乡 (镇、市、区) 公所对经核准服补充兵役之役
男,应建立专案管理名册列管。
前项役男经查明其申请内容有不实或其他不当情形者,自核准之日起至常
备兵役徵集年次范围内,应由户籍所在地乡 (镇、市、区) 公所以书面通
知直辖市、县 (市) 政府原核准之补充兵役原因消灭,并副知役男,其未
在十日内提出申复者,直辖市、县 (市) 政府应即核发撤销通知书,并依
下列规定补行徵集或召集:
一、未经补充兵役徵训者,按原抽签军种兵科列入适当梯次补徵服常备兵
役。
二、已经补充兵役徵训者,函送国防部以常备兵现役补缺,办理临时召集
,依法补服常备兵役。其曾受补充兵徵训时间,准折算常备兵役期。
前项第二款已经补充兵役徵训应召集补服常备兵役者,於临时召集入营时
,一律不办缓召或尽後召集,其有因事不能如期入营或不能应召时,得申
请延期入营或不能应召,由国防部所属权责单位依规定核定之。
第 12 条 役男於缓徵期间,应於缓徵原因消灭後,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服补充兵
役。
役男经核定因家庭因素服补充兵後,未经补充兵徵集,而发生缓徵原因经
核准缓徵者,废止其服补充兵役资格。
第 13 条 经判定替代役体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补充兵役:
一、中华民国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者。
二、中华民国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经判定替代役乙等体位者。
前项人员经判定体位後,户籍所在地乡 (镇、市、区) 公所应列册造送直
辖市、县 (市) 政府核定。
第 14 条 直辖市、县 (市) 政府应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将核定服补充兵役情形
调制清查统计表,陈报内政部、国防部,并依国防部所定梯次徵集入营。
第 15 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内政部定之。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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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amrobert:中肯推 02/16 23:02
2F:推 NKWayne:@@ 02/16 23:11
3F:推 tnav:其实...这条例也没有说很好查啦 :p 关键字要打对才行 02/16 23:40
4F:推 vm3cl4bp6:你以为这边是兵役课阿!? 02/17 00:44
5F:推 ac27641101:其实我觉得查法规也不见得准 公所说有符合才能帮你送 02/17 01:00
6F:→ ac27641101:公所说不行 你翻烂法规都没用... 02/17 01:01
7F:→ ac27641101:所以... 熬到22号大家上班就赶快打电话问吧... 02/17 01:01
8F:推 OAzenO:你以为这边是兵役课阿!? 02/17 01:36
9F:→ bencheming:原来这里不是兵役课!? (海绵宝宝的梗) 02/17 01:44
10F:推 keenth:借转军旅版 <O> 02/17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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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keenth:z-->19-->22 02/17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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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keenth:XD 都放在了...就不是要战的... 02/17 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