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niro (我爱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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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98.12.04 国防部令:修正「陆海空军惩罚法施行细则」
时间Tue Dec 15 11:21:58 2009
98.12.04 国防部令:修正「陆海空军惩罚法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国防部国制研审字第 0980000761 号令修
正发布第 6~8、10、11、17 条条文及第 6 条条文之「陆海空军各级
指挥官或主官惩罚权责划分表」;并删除第 15、16、18 条条文
第 6 条 本法第二十四条所定之中将以下之惩罚权责,区分如下:
一、将级重要军职之撤职,由总统核定,将级一般军职之撤职,由国防部
部长核定。
二、各级指挥官或主官之惩罚权责,如权责划分表。
於国防部以外机关(构)任职、服役之中将以下现役军人,其惩罚权责,
由所属机关(构)准用前项规定,由相当层级之主官核定。
第 7 条 战时惩罚权责,区分如下:
一、各级指挥官,在战斗间对所属次一级(组织阶层)以下军官,均有权
核定撤职,并陈报人事掌理单位发布人事命令。
二、其他惩罚权责,属於作战区军种组成各部队,由各司令部划分规定,
各作战区直属部队,由作战区指挥官划分规定,并均应陈报国防部备
案,副本送有关司令部。
第 8 条 各级指挥官或主官之惩罚权责,依其现任职务编阶为准,代理者以其所代
之职务编阶为准;被惩罚者之身分,以开始实施调查时编阶为准。但高阶
低用或不占编阶人员及士官、士兵,则以现阶为准。
第 10 条 惩罚案件依本法第二十四条之一第四项规定召集会议评议者,其决议事项
依同条第五项规定,经权责长官交回复议时,应再召集会议评议。
惩罚案件经实施调查结果,认有施以撤职、记大过、罚薪、管训、悔过、
降级或禁闭以外惩罚之必要时,得经权责长官核定,召集会议评议。会议
决议事项应陈权责长官核定,权责长官对决议事项有意见时,得交回复议
,或加注理由後变更之。
依前二项规定召集会议评议时,应通知行为人得以言词或书面方式陈述意
见。
第 11 条 为审议惩罚案件召集之评议会议,由权责长官指定所属副主官、相关单位
主管及具法律或与惩罚案件有关之专门学识或经验人员五人至十一人组成
之。
副主官为评议会议之主席。但副主官出缺,或因受训、差假等事不能召集
或出席时,由权责长官就委员中单位主管一人,指定为主席。
评议会议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出席成员过半数同意行之
;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第 15 条 (删除)
第 16 条 (删除)
第 17 条 依本法第二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但书规定,停止惩罚程序之过犯行为,经军
、司法机关侦查终结为不起诉、缓起诉处分,或判决无罪、缓刑、免刑或
不受理之宣告者,仍得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第 18 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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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注意,编阶是指该职务在编装表上的阶级:以义务役来说,少尉甚至可以
占到少校的缺,如此就会准用少校的惩罚规定,如果有不合规定的惩罚,要留意
自己的权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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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3.81.125
1F:→ Jerry7323:再怎麽改还是烂 12/15 11:30
2F:推 sobiNOva:义务役占少校缺也太威了 12/15 11:39
3F:推 ROCAF:旅部各科组的XX官编阶是上尉还是少校我就不知道了 12/15 11:43
4F:推 darkchain:应该是看状况,可是义务役占的到,不是太威就太坎了 12/15 11:46
5F:推 reinherd:我朋友占过上尉缺 旅部後勤科幕僚 少校不太可能 因为少 12/15 11:57
6F:→ reinherd:校已经可以在旅部当到组长了 12/15 11:58
7F:推 ROCAF:军官人事官我也有看过一颗泡的 12/15 11:59
8F:推 kdo:军官人事官一颗炮的我也看过,不过,那是任职该职务是才升的 12/15 12:05
9F:→ buniro:我在营级就占上尉缺了,同期在旅部科内确实做少校的工作。 12/15 14:01
10F:推 ROCAF:营部幕僚还蛮常见到义务役预官的说 12/15 14:02
11F:→ buniro:当时科长编阶中校,科内各参有少校也有上尉。 12/15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