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bug (刚刚断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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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军事法院检察署传票
时间Sun Apr 12 11:54:34 2009
没能帮上忙,只能对程序上疑惑做些解说
那出侦查庭的时候有点心理准备
有些检察官只有凶&不可理谕的感觉...祝好运!
Q: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传一个小兵?
A:可能!
"高等军事法院"和"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是不一样的组织(军事审判法第54条参照)
法院管"审判"、检察署管"追诉"
所以依军审法第28条第一款,高等军事法院管辖将、校级初审
但这和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传小兵是两码事!
阁下牵扯的案子,照常理推断,目前在高等法院军事检察署侦查中
一干人等无分阶级、涉案轻重,目前全在检察署手上...
等侦查终结,如果决定要起诉,现役将、校就送去高等军事法院审判
非现役的,依军审法第5条第2项,送普通法院审判
Q:书记官打电话过来叫我上台北,只有电话 警察叫我不要鸟他
A:警察是对的!
依法,不论是(检察官、法官)传(被告、证人)都要用"传票"
(军审法第88条、第119条、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75条参照)
警察则需用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71条之1、第196条之1参照)
Q:把我写在被告而且只有我一个人 也没有写任何理由
ps我猜测用被告是因为怕我不到 他们好像真的很急要我到的样子
A:因为这份文书是你独享的,不必要把其他人列出来
简言之,不能据此推断被告就你一个啦!
没有写任何理由是大问题,因为依法传票上应附理由(案由或待证事实)
(军审法第88条、第119条、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75条参照)
理论上&实际上应该不会容许发生这种事...
用被告,若是我猜,因为军审法第119条第4项,对证人传票要3天前送达
应该是来不及啦...
变被告,少了出庭补贴...程序上可免具结,也可保持缄默
是好是坏,去了才知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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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173.2
1F:推 PDDpdd:感谢大大解说 04/12 12:17
2F:推 guanquan:刑事的证人很难拘提啊 用被告比较方便吧 04/12 12:55
3F:→ guanquan:但没写理由真得很怪 04/12 12:55
4F:推 amaranth94:真是专业,给个推!! 04/12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