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hrt (静夜独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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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它] 关於教点召的几点法律规定
时间Sat Apr 26 13:04:37 2008
最近很多人被点教召 或是收到通资信等
也很多人不想回阴间地府 所以会想要不理会那些通资调查
刚刚查了一下相关法规 跟点教召有关的 摘录於下
请小心 "移送法办"的 不只有防害服役 退伍後的教点召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所以 没出事 不代表一定没事 而是 还没被当成事来处理
(也就是那句老话 别把福利当权利啊)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F0120002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民国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2 条
本条例称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
动员召集。
二、
临时召集。
三、常备兵、补充兵现役之徵集。
四、预备军官、预备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国民兵之召集。
六、
教育召集、勤务召集、点阅召集。
依本条例科刑时,应审酌妨害兵役情状及前项所定次序,为科刑轻重之标
准。
第 5 条
意图避免动员召集或临时召集,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转役、缓召、逐次召集或尽後召集原因者。
二、毁伤身体者。
三、缓召、逐次召集或尽後召集原因消灭後,无故逾三十日未自动申报者。
四、
拒绝接受召集令者。
五、应受召集,无故逾入营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顶替本人应召者。
第 6 条
意图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务召集,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转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毁伤身体者。
三、拒绝接受召集令者。
四、应受召集,无故逾应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顶替本人应召者。
无故不参加点阅召集,或意图避免点阅召集,而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五款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九万元以下罚
金。
国民兵为避免应召集辅助军事勤务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 条
後备军人意图避免召集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币九万元以下罚金:
一、
离营归乡无故不依规定报到,或重复申报户籍者。
二、
拒绝依规定调查,或体格检查不到者。
三、
居住处所迁移,无故不依规定申报者。
国民兵犯前项第三款之罪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三万
元以下罚金。
後备军人犯第一项之罪或国民兵犯前项之罪,致使召集令无法送达者,以
意图避免召集论;分别依第五条或第六条科刑。
第 13 条
意图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护、隐匿或便利应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顶替他人或介绍他人顶替应徵或应召者。
五、对於役政资料档案为非法输出、输入、干扰、变更、删改、灭失或以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资料档案之正确者。
六、
明知为不实证件而交付各主管机关,使不应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犯前项第四款之罪,属於国民兵召集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於点阅
召集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九万元以下罚金。
连续犯第一项或前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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