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ar (Wayne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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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 体位区分标准
时间Thu Jan 3 09:38:06 2008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防部制创字第 0960000797 号令
、内政部台内役字第 0960830450 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全文 8 条;
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兵役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役龄男子经徵兵检查後,其体位区分如下:
一、常备役体位。
二、替代役体位。
三、免役体位。
前项检查难以判定体位者(以下称体位未定),应复检判定之。
体位区分标准表,如附件。
第 3 条 体位区分标准表规定各体位之标准,应视为该体位之最低规定,低於此规
定者,应依次降低体位。
第 4 条 役龄男子体检或复检,检查医师应确实按本标准签注检查结果,遇有规定
外之疾病,应依据医学评注病况,由直辖市、县(市)徵兵检查委员会或
直辖市、县(市)後备指挥部会核评等。
第 5 条 凡役龄男子经体检或复检,体位未定者,自体检、复检结果确定之日起,
届满六月後再复检一次,予以判定体位。但体位区分标准表另有特别规定
者,依其规定。
前项经复检仍为体位未定者,应依第三条规定,依次降低体位。
第 6 条 役龄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绝某项检查或不与医师合作,致无法获得正
确结果者,已判定体位者,维持原判定体位。未判定体位者,该项推定为
正常。
一、体检、复检。
二、入营验退复检。
三、停役复检。
四、需住院检查以确定病症者。
第 7 条 本标准所引用「以上」、「以下」者,均连本数计算。
第 8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实施。
附件:(RAR)
http://law.moj.gov.tw/fn/download.asp?sdMsgId=45954&FileSe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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