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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美国对台军售最明显的矛盾之处
发信站Yahoo!奇摩大摩域 (Sat Sep 24 00:32:05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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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ail protected] (想飞的史莱姆)》之铭言:
> ※ 引述《[email protected] (Double Titles)》之铭言:
恕删
> 之保证,也就是美方要求我立法院通过预算後,美方才能据以选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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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在一般预算里面通过前期预算也无法执行潜舰案吗?
> 业;在双方「造舰方式」与「选商定型」两阶段议价後,方能决定最
> 终价款及执行方式,俾据以修定发价书,购案开始执行。
> 依规定美海军作业时,不可能代垫预算,要求厂商执行细部企划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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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在未完成签署发价书前,无法继续向前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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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要怎麽监督?
> 国防部说帖:
> 『後在选商完成及确定构型後,将在民意监督与跨部会小组的
> 指导下,以国际市场行情与美方逐项谈判,俾争取我国的最大利益
> 。国防部将按「造舰方式」、「选商构型」等两阶段,议价完成後
> ,逐次向立法院说明最终价款,经同意後始得动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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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麽做的话,与列在一般预算里,逐年编列送立法院审查的分别在哪?
> : 但如果是要分一杯羹,原来的方式可能更好一点
> : 没有特别研究,否则更想知道的是国防部可不可以把这三个案子分开送立法院分别审查
> : 扁政府做事一定要把东西都挂在一起才能处理吗?
> 同样的东西干嘛拆成三个?
> 就拿九二一重建特别预算好了,他干嘛不照县市分开,
> 而合成一个案子执行?
> 不就因为拆开很无聊,同样的事情连做那麽多次干嘛?
如果立委们逐条审核,那一样是一次而已,还是得要一个县市一个县市的看完
但好处是没问题部份就可以直接过了
如果立委看完了没什麽问题,看是要自己协调一下直接一次过,
还是要请行政院并案重送一次,让他们一次审完
(不过这部份的操作方式我不是那麽确定,这得看过相关规定才知道)
如果了解官僚体制的话,其实分案处理是比较好的,也有助於厘清权责,
毕竟行政院已经尽了责任与义务,有把案子"分开"通通送交立院了
没过无法执行的的部份,立委自然得要自己负起否决的责任
而从立委审查的角度来说,同类型的案子分案办理,
如果行政院前面的案子做得好,後面的审查也会有帮助
不过对我来说,真正的重点在於,并案产生的操作空间
那并不在你这里所说的问题上就是了
> 再说,在野党嫌贵,国防部降价,在野党嫌合在一起不好,
> 国防部把忍痛把爱国者移出来,在野党还不是继续嫌?
> 难怪国防部话越讲越重,越讲越明,越讲越难听,
> 先是国防部长大为不爽,痛骂:
> 『(军购不过)那就跟大家一样,在台湾死守,
> 我们会打到最後一兵一卒,你们那些不愿意的、有办法的,
> 可以到美国去的,就走啊!』
> 今天又开记者会大骂:
> 『怎能在中共不断扩军下,老往大陆跑,却又叫这边不要军购?』
其实我倒是一直在想,该不会是美国觉得纪德舰亏到了
想要叫我们国军用另外一笔补上吧........XD
以上纯粹是个人乱想.....^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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