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帮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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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欠人100元 要还100元 杀人不偿命 逻辑是?
时间Tue Mar 29 19:19:36 2016
※ 引述《sony577 (双姓:《姓名权》平等!)》之铭言:
: 欠人100元 要还100元
: 若逾期不还 还要算利息
: 但 杀人不一定要偿命 (可废死? 可免死?) 这是甚麽逻辑???
: 难道<杀人者>愿意以"比命更值钱"的东西 来赔偿<被害家属>???
: 有人说 死刑存在 并不能遏阻"杀人"事件
: 那... 酒驾重罚 不也不能完全遏阻"酒驾"?
: 但"重罚"还是"基本"的 "必要"的防范酒驾之道!!!
杀人未必要偿命啊!
执行死刑的狱警要不要偿命,不必啊!而且完全没事~~
因为他虽然该当刑法(下同)第271条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他有正当
事由,也就是第21条:「依法令之行为,不罚。」法定阻却违法事由,没
有违法性,因此不成立此罪。
刑罚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罪责,才能
处罚行为人。
责任能力是指能够判断行为违法与否的辨识能力,以及依此辨识而行
为的控制能力。
精神病患为无责任能力人或是限制责任能力人,罪责较轻甚至无罪责,
依刑法第19条第1项不予处罚或是依刑法第19条第2项得减轻其刑。
刑法第19条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
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前二项规定,於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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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场加映,连全世界最严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类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监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
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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