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amSquall (Squall)
看板MenTalk
标题Re: [问题] 财产共同制或财产分别制?
时间Sun Oct 9 19:12:10 2011
鉴於有的人对这方面可能不是很了解
所以稍微说明一下 如果说的不够好
请民法学有专精的版友指正^^
第 1004 条
(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约定财产制之选择)
夫妻得於结婚前或结婚後,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
,为其夫妻财产制。
第 1005 条
(法定财产制之适用)
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法定财产制,为
其夫妻财产制。
而根据第三款约定财产制分为
共同财产制和
分别财产制
也就是财产制分为两大项以有没有做约定来区分
1.法定财产制(没做任何约定)
2.约定财产制(1)共同财产制(2)分别财产制
所以法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是不同的
(虽然实际上我觉得对一般人而言可能感受不到太大的差异)
接下来说明三种的不同
法定财产制
根据第 1017 条
(婚前财产与婚後财产)
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後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
前或婚後财产者,推定为婚後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
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财产,於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後财产。
夫妻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後,於婚姻关系存续中改用法定财产制者,其
改用前之财产视为婚前财产。
也就是说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夫妻的财产是各自所有的
但是....根据
第 1030-1 条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剩余财产之分配、除外规定及请求权行使之时效)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後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
债务後,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
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第一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所以离婚时夫或妻可就"婚後财产"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简单讲就是法律名义上财产是分别所有
实际上若是两人离婚时 另一方可用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请求把婚後财产一人一半!!!(某些例外 例如遗产 赠与等等不包括在内)
而这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是赡养费是本来就有权利拿的
若是要谈赡养费还要另外计算
EX:老王婚前财产1000万结婚後包括老爸给的遗产2000万有5000万
若是离婚老婆可请求(5000-1000<婚前财产>-2000<遗产>)/2=1000万
这1000万是老婆本来就可拿的 不是离婚赡养费
所以名义上是分别所有 实际上若是离婚等於被咬一半
男人们 详细考虑一下XD 因为你若没做约定就是用这制度
共同财产制
第 1031 条
(共同财产之定义)
夫妻之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共同财产,属於夫妻公同共有
这制度就是真的财产共有了 当你要处分财产时要经过另一半的同意
而法定财产制不用(然而实际上... 嘿嘿 真的不用报备吗XD)
分别财产制
第 1044 条
(分别财产制之意义)
分别财产,夫妻各保有其财产之所有权,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
这就更简单了就是各管各的
所以我说实际的感觉法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对一般人而言会觉得差异没这麽大
因为离婚你都是要被咬一半 只是法定财产制有些部份可以免责:P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5.168.68
※ 编辑: IamSquall 来自: 114.25.168.68 (10/09 19:17)
1F:→ defent:没引到1030之1,那才是剩余财产分配的规范,也只有法定财产 10/09 20:15
2F:→ defent:制才有剩余财产分配的前提 10/09 20:15
3F:→ defent:其他你说的法定财产制条文是保全的规定 10/09 20:19
SORRY 复制错冏 感谢提醒 已更正
※ 编辑: IamSquall 来自: 114.25.168.68 (10/09 20:32)
4F:推 rukawa514:推~~ 10/10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