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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先感谢曼帅回文,文史讨论总有点乐趣,论述有所本,故均佐上相关资料。 以下逐段回覆, : 因为很简单,基於两点,我认为被征台湾兵还是会出现在人口统计上 : 1.日据时代已有相当完善的户口资料 这点我也同意,但是战时的缺误也得考虑。 毕竟1944-1946这三年间的总计资料是缺少的。 : 2.KMT公务员的差不多惯性 : 因此,我认为1946的人口统计数字只是当时拿日本时代的资料做重整, : 把日本人去掉,然後剩下的人自己来报一家有多少人就算了事,因此, : 去当兵的人当然会被报入 : 至於军人云云,1950之前不特别统计,因为都是外省人,他们是来屯驻的,一段日子 : 就走了,而1950之後很长一段时间不统计,说机密应该是一种藉口,认为没几年就 : 回去所以没必要/懒得登记恐怕才是主因 机密这论点源头是从这两篇文章来的,曼帅有兴趣可自行一睹。 邓善章(1964)。《台湾人口问题-人口膨胀的危机及其消解途径》。 官蔚蓝(1963) 台湾光复後人口总数及其增加率之研究,国际经济资料。 主因是 军方本身的问题是在於无法管制军人流动或是逃亡的人口动态。 林胜伟(2003)。从战士到荣民:国家的制度建构与人口类属的型塑1949~1970。 台湾社会研究季刊 且一九五一年间,国防部与司法院曾经为了士兵逃亡後其军籍究竟如何处置,往复申辩。 司法院认为,为了防止逃亡部队长藉此「吃空」, 应要求部队在士兵逃亡二十四小时後视其为「脱离军籍」; 军方则以此例「流弊滋多」而加以反对。但衡诸当时相关法令,则军人擅自离营之後, 其身份属性如何界定,竟无任何法规可为依据。 (李志钟 (1952)《陆海空军军人释论: 39-41) 一九五四年新修<兵役法>中才明订「无故离营已逾一个月者」,停服现役, 正式丧失军人身份。唯「停役原因消灭时」其军人身份得予恢复。 (相关法条可参《总统府公报》第五二三号,页 3) : 当然,所有造成台湾人口统计误差的数字,应该在1956人口普查後消灭,只不过 : 失踪的台湾兵---再说一次,这是我认为---被直接简单的算在1947/48死亡, : 这些调整後的数字才是後来1960後公开的数字 这边我是保持怀疑。 1.按 1946--滞留在大陆的国民党公派生 https://webptt.com/cn.aspx?n=man/MdnCNhistory/D84F/D3E2/M.1408947383.A.C86.html 滞留在大陆的公派生因为和共产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的台湾户籍全被注销。 这表示户籍虽有完善,但是人还是消失并除籍。 2.以修正户籍法(35年)来说,除籍按19条有以下几种可能。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五日内政部渝户字第零三零三号代电 中华民国卅五年四月廿二日本署卯养(卅五)署民字第三六九三号 第十九条 合於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为除籍登记。 (一)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 (二)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三)迁住他县有久住之意思者; (四)有前条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之一者; --------------------------------------------------------------------------- 第十八条 合於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为设籍登记: (二)因结婚离婚而转籍者; (三)因被认领,收养或其关系终止而转籍者; --------------------------------------------------------------------------- (五)因其他原因应除籍者。 第二十五条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应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记。 问题来了,死亡宣告是按下列47条的条文去办理的。 第四十七条 死亡宣告之登记,以声请死亡宣告者为申请义务人。 (旧19条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应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记。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机关、 医疗机构於出具相验屍体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或法院为死亡宣告之判决後, 应将该证明书或判决要旨送当事人户籍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根据九十一年国防部核发台籍国军、作战被俘虏、特区被难人员的统计, 预估滞留大陆返台人数共有775人,已发放每人抚慰金85万元共有617人; 预估滞留大陆亡故人数共有800人,已发放抚慰金80万元共有682人; 早期返台预估人数共有410人,已发放抚慰金20万元共有378人, 以及徵雇用渔船民夫预估有15人,已发放每人80万元共有12人。 身为死亡宣告者为申请义务人的主管单位,预估的人数可是少很多。 总合之前所述 按台湾省统计要览,1950年以後其「现住人口动态登记数」, 在「迁出人数」类别下除「他县市」间、「省间及国外」之迁出, 另列有「其它」一项,并注明该项数据的内容「包括注销复籍、注销空口 、注记行方不明者,服兵役、劳役者」; 而「迁入人数」类别下亦列有「其它」一项, 统计的内容「包括补籍、外侨归化者、撤销迁出登记、注销迁出登记、 退除役军人迁入及自本县市他乡镇注销行方不明者」。 故除籍的可能时间应该是算在1950年,死亡时间若军方提出,当然以1947年时间为准。 人之生死为其权利能力始终之关键,对於身分及财产上之法律关系,影响至大。 死亡有真实死亡,与法律上推定之死亡两种。真实死亡,只须有死亡之事实发生即可; 推定之死亡,乃自然人离去其住、居所,生死不明达一定之期间, 法院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为死亡之宣告之谓。所谓一定之期间, 在一般情形下为十年,如失踪人为七十岁以上者,为五年,在遭遇特别灾难者为三年。 其起算时间,自接受失踪人最後音信时起算,在遭遇特别灾难时,自危难结东时起算。 死亡宣告制度,在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但其宣告,法院不得依职权干与, 须待有利害关系人如配偶、继承人,及相关债权之声请後,法院方得为之。 死亡宣告之判决,应载明其死亡之时间,如无反对之证明时, 以前述各项期间最後日终止之时为死亡之时。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决内所确定之时,推定其为死亡(民法九条)。 失踪人经死亡宣告後,即创设一种同於死亡之效力。惟如失踪人事实上并未死亡, 或判决内所确定之时日不当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得提起撤销死亡宣告之诉, 在死亡宣告撤销前所为之善意行为,不受影响。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30 但若家属提出行方不明或死亡。自应最後日终止之时为死亡之时。 (二)死亡时期 第9条第2项规定:「前项死亡(编按:指死亡宣告)之时, 应为前条各项所定期间最後日终止之时,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 例如:四十岁之甲於民国82年5月5日失踪, 但其妻乙迟至民国95年3月1日始声请死亡宣告。依第8条第1项之规定, 甲受死亡宣告声请之法定期间为7年, 故法院於其判决内所确定死亡之时为89年5月5日下午12时。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2/131 : 再就另外一个观点来看,拿1947死亡人数直接去减1948死亡人数也有高估非自然 : 死亡之嫌,1940之後台湾的死亡率来看,呈明显一路下滑态势,而1948开始死亡率 : 及死亡人数亦大体呈现逐年大幅下降的趋势,换言之1947自然死亡率应该比1.4% : 来得更高才对,且按趋势去回推,可能会高0.1%(甚至更多) 这边列表总数 1941-1950 摘台湾省历年人口数增加数与增加率 年份 死亡率 死亡人数 本省人数 外省人数 华人总人数 计算人口 总人口 1941 16.81 96393 5832682 5735705 6249468 1942 18.37 108215 5989888 5891848 6427932 1943 19.52 117784 6133867 6033470 6585841 1944 ----- ------ ------- ------- 1945 ----- ------ ------- ------- 1946 ----- ------ 6059139 31721 6090860 ------- 1947 18.15 114192 6436444 58655 6495099 6292980 1948 14.34 95340 6678969 127167 6806136 6680618 1949 13.14 93349 6980234 416697 7396931 7101534 1950 11.47 85737 7029459 524940 7554399 7475665 : 光就此去重估,1947非自然死亡的数字就会少数千 : 因此我会认为,所谓228死亡人数,行政院按人口数字估算的18000~20000是上限, : 实际上一万到一万四五千之间较为合理 我也有想过公卫突发性的死亡人数,导致1947年死亡人数增加的可能。 法定传染病 天花 1946年 1561例, 315人亡。1947年 5193例,1725人亡 (新旧病例总合) 霍乱 1946年 3809例,2210人亡。1947年 欠。 鼠疫 1946年 14例, 4人亡。1947年 1例, 0人亡 伤寒 1946年 119例, 14人亡。1947年 166例, 13人亡 痢疾 1946年 223例, 34人亡。1947年 312例, 22人亡 白喉 1946年 160例, 39人亡。1947年 290例, 59人亡 流行性脑脊随膜炎 1946年,302例, 86人亡。1947年 31例, 10人亡 猩红热1946年, 4例 0人亡。1947年 5例, 1人亡 台湾地区公共卫生发展史(一) 综合以上,个人认为1947年人口死亡数来论,台籍兵在主管单位无法开立死亡证明 或欠缺资料的状况下,应依91年国防部统计为准。家属自行提出行方不明或是死亡证明。 死亡日期亦非统计於当年。而是1947年以後的3年&10年为起算年。 (旧民法8.为10年(失踪)3年(特别灾难)、新法为7年(失踪)、1年(特别灾难)) 至於二二八人数,个人亦认同曼帅所云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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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dnCNhistory/M.1426060554.A.C89.html ※ 编辑: anedo (210.244.124.201), 03/11/2015 16: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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