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riv (Let'sSee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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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于毛时代的农民的行动自由问题
时间Thu Aug 21 18:40:43 2008
※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来苏)》之铭言:
: ※ 引述《bxdfhbh (bxdfhbh)》之铭言:
: : 对a大说几句:
: : 你很推崇土改,土改本身没有错,但是土改之後,就有了集体化,有了人民公社(其他
: : 社会主义国家叫集体农场)。
: 土改之後,就有了集体化,有了人民公社,但总共可是隔了约10年时间.
: 中共在1947年秋颁布了土地法大纲,宣布要作以下的事情.
: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
: 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
: 、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
: 土地改革以前的债务。
: 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
: 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
: 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
: 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可分得和农民
: 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土地分配以乡或等於乡的行政村为单位。
: 徵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分配给农民。
: 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为了保证
: 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保障乡村的革命秩序,由乡村农民大会
: 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
: 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
: 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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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共产党的土地改革本身﹐有一点也颇应引起注意﹐共产党的土地改革政策﹐在法律层面
其实重在破除地主拥有土地﹐农民租种土地这一所谓的封建生产关系﹐实现耕者有其田﹐
而并非肉体消灭地主或没收地主全部财产﹐以下为《土地改革法》的两条重要内容﹕
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於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
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
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这两条在实践中是这样的﹐就是地主在农村的财产﹐主要是土地等与农业生产
相关的﹐都会没收并分给农民。但是地主在城市的财产﹐如地主的工商业投资﹐
银行存款﹐债权等﹐均保留﹐同样的资本家在农村的土地﹐也同样的征收。
假设一个地主﹐在城里同时还是工厂主﹐那他就有了两个身份﹐一个身份是资本
家﹐一个身份是地主﹐与地主相关的土地会被没收﹐与资本家相关的工厂等资产
还会保留。(实践中肯定会有偏差和过火了)。
这种规定可想而之﹐在当时也会有很多困扰﹐为此还经常闹到法院﹐现摘录一则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於地主债权处理问题的解释(节录)
1951年7月6日﹐最高法院华东分院
解释
(略)
二、对於原提第二项关於在解放前工商业资本家所欠地主债务如何处理问题﹕
经本院与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联系研究﹐认为解放前地主对工商
业资本家的债权﹐应继续有效﹐并且按土地改革法第二条的规定﹐此项债权
也不予没收。因之农会自亦不能收取分配。但如农民为向该地主追偿因破坏
土改转移土地所受损害﹐以及要求返还所欠押金等﹐而地主必须以该项债权
抵偿时﹐原则上亦应由地主负责清理。若债权、债务双方同意将该项移交与
农会﹐则农会亦可接收分配。
: 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的和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
: 人民法庭,对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予以审判和惩处,政府
: 负责切实保障农民及其代表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弹劾和在各
: 种相当的会议上自由撤换、选举一切干部的权利。
: 这上面哪里有写要搞集体化与人民公社?土共(与国民党到台湾
: 以後一样)的口号是"耕者有其田"!
: 从1949-1952年,中共以三年时间一面土改,一面恢复全国经济
: 医治战争创伤,还一面抗美援朝,请问这时期集体化与人民公社又
: 在哪?
: 三面红旗人民公社都是1958年後的新生事物,跟土改本身毫无
: 任何必然关系.在农村大面积饿死人之後,最後搞到以彭德怀为首
: 的一大批解放军老将帅思想不通,觉得共产党这样做对不起农民,
: 甚至是背叛了农民.老毛就连自己身旁的几个秀才都说服不了.
: 土改之後,就有了集体化,有了人民公社.老K到台湾站稳脚跟
: 的第一步也是土改,也是从地主手中分配土地给佃农.结果是地主
: 後代纷纷化身铁杆台独搞反攻倒算,至於拿到土地的原佃农阶层
: 则藉着(也是跟共产党学的)农会水利会等组织大搞起地方派系,
: 成为老K在农村最坚强的群众基础.
: 铁杆台独敢骂老蒋是228元凶,就没人敢骂他的头号护法陈辞修
: ,台湾老农民至今都叫他"陈诚伯".请问这与集体化与人民公社有
: 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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