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sephCh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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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一个关於文化大革命的问题
时间Mon Apr 21 06:40:4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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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室退位优待条件 〉1912.02.12
甲、关於大清皇帝辞位之後优待之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於大清皇帝辞位之後,优待条件如左:
一、大清皇帝辞位之後,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 国 君主之礼相待。
二、大清皇帝辞位之後,岁用 四百万两 ,俟改铸新币後,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三、大清皇帝辞位之後,暂居宫禁,日後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四、大清皇帝辞位之後,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五、德宗陵寝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并由中华民国支出。
六、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阉人。
七、大清皇帝辞位之後,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八、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於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於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丙、关於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私有财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於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修正清室优待条例
大总统令
派鹿锺麟、张璧交涉清室优待条例修正事宜,此令。
中华民国13年11月5日
国务院代行国务总理黄郛
修正清室优待条例
今因大清皇帝欲贯彻五族共和之精神,不愿违反民国之各种制度仍存於今日,特将清室优待条例修正如左:
第一条:大清宣统帝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且之权利;
第二条:自本条例修正後,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第三条: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起移出宫禁,以後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之责;
第四条: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第五条: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中华民国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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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osephChen:建筑肯定不是私产 04/22 05:46
3F:→ bluewzy:我是问那些被溥仪盗卖出去的字画瓷器等等:) 04/22 09:13
4F:→ JosephChen:可能有争议~如果他拿古鼎来炒菜 这样算公还私XD 04/27 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