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ncai (板上丁丁)
看板MdnCNhistory
标题Re: [心得] 读中国近现代史有感
时间Wed Dec 19 23:29:30 2007
※ 引述《mmalex (mmalex)》之铭言:
: ~~~~~~~~~~~~~~~~~~~~~~~~~~~~~~~~~~~~~~~~~~~~~
: 关於这点小弟稍不同意R大的说法
: 小弟以为 现今贪官污吏如此之多 就是监察跟调查权没有被好好利用
: 都是弊案爆发後 或是媒体爆料後 司法机关才介入调查 实则晚矣
: 而监察之本於调查跟纠举
: 倘若把立法委员跟监察委员合而为一(或是把监察委员用不分区的形式 选出)
: 方能真正落实 立法监督行政官员之责
事实上,无论是西方国会的弹劾权、调查权
或是孙文构思的监察权
都是属於事後监督
也就是要官吏发生不法情事後才能行使的权力
要预防贪污舞弊的情形,大概只有等政客们良心发现
虽然孙文以为用考试权可以达到事前的预防(定官吏的资格)
但品行这种东西,可不是考试考得出来的<(  ̄ c ̄)y▂ξ
与其使监察委员成为民意代表
还不如裁撤监察院,将监察权划归立法院更好
否则届时出现两个国会,很可能引发宪政危机
单一国会两院制都已经引起双重民意正当性的争论了
两个国会肯定吵翻天
: 至於讲到美国的司法官
: 例如 之前柯林顿总统的绯闻案 一开始是由检察官的调查
: 而美国的检察官都是民选出来的 所以他才可以不被行政部门掌控 进而公正客观
: 的调查出真相
: 最後国会议员行使调查跟弹劾权力 以参议院全部议员作为陪审团
: 来调查和决定的弹劾与否
不对,美国的联邦检察官U.S. Attorney不是民选的
同样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而任命
请参见
http://0rz.tw/593q2
检察官本身就隶属美国司法部,总统甚至随时能将他免职
另外,我猜想你可能是把美国总统弹劾程序中
在参议院进行审判时由众议员担任检察官的情况给混淆了
在弹劾法庭进行总统弹劾案时,众议员是以起诉人的身分出庭的
而检察官在法庭上的角色本来就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所以在这里说被推派出来的众议员在弹劾法庭中是检察官,也没错
但其并不负责实际的蒐证与调查
这些工作由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与独立检察官完成
: 所以小弟觉得 如此 立法部门真正有了调查和监察的权力
: 才能有效的监督或制衡 行政部门
: 以上只是小弟愚见 想同R大讨论看看~
不敢不敢
下一篇一起在这里回覆
: 小弟同意您以上的看法 可是宪法也规定 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 立法委员入阁 需辞职 且行政院对立法院又有总统制的上下附议权
: 而没有内阁制最後的大绝招----解散国会的权力和不信任案的倒阁权
: 但总统却有真正统帅三军的实权 这是英国或日本元首所没有的权力阿
中研院院士胡佛认为
判断一种政府运作制度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还是半总统制
应该从权力结构的角度去下手
而非过度执着於制衡的方法
只要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非同一人
行政首长向国会负责(无论如何负责)
国家元首对行政首长没有上司下属的关系
国家元首只拥有仪式性、象徵性的权力,不负实际政治责任
那麽这个制度就可以被归纳为内阁制
至於倒阁、解散国会等权力,只是一种国家权力机关运作的方法
实际上也有一些内阁制国家国会是没有倒阁权的
当然,原始的<中华民国宪法>也不能算是内阁制
只能算是「修正式内阁制」
因为总统并不完全虚位
至於宪法里会有总统统率三军这一条
那是因为制宪当时最可能当总统的人是蒋中正啊
他军人出身,半生戎马,能不让他当统帅吗?
而且内阁制国家的宪法,同样有国家元首为三军统帅的条款
就算不考虑蒋的因素,单纯看宪法条文
那麽正如我上一篇所说的,由於行政院院长的副署权没有限制
所以总统发布指挥三军的命令
依法也得行政院院长副署,否则就没有效力
这样看来总统还是不算有指挥三军的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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