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damn (赤龙)
看板Master_D
标题[情报] 有关「硕、博士论文着作权归属争议之问题」说明
时间Tue Feb 14 16:10:29 2006
公告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针对有关「硕、博士论文着作权归属争议之问题」说明乙份
(如附件),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经济部智慧财 产局95年1月25日智着字第0951600230号函办理。
二、近年来有关硕、博士论文所生之着作权争议日趋增多,硕、博士学生与其指导教授
之间,就其所完成论文之着作权应归属何人取得,有必要做进一步厘清,经济部
智慧财产局爰制作旨揭相关说明1份,供各校参考,以建立校园保护智慧财产权之
正确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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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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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硕、博士论文着作权归属争议之问题说明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95年1月
近年来我国硕、博士学生人数不断增加,有关硕、博士论文所生之着作权争议也日趋增多
,亦即硕、博士学生与其指导教授之间,就其所完成论文之着作权,应归属何人取得,有
必要作进一步厘清。
按硕、博士学生所撰写之论文,如
指导教授仅为观念之指导,并未参与内容表达之撰写,
依着作权法规定,
学生为该论文之着作人,并於论文完成时,即享有该论文之着作权。
如指导教授不仅为观念的指导,且参与内容之表达而与学生共同完成论文,且各人之创作,
不能分离利用者,则为
共同着作,学生与指导教授为论文的共同着作人并共同享有着作权
,此等
共同着作着作权(包括着作财产权及着作人格权)的行使,即应取得学生与指导教
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为之。
就实务上而言,在学生完成论文的过程当中,如指导教授除了指导外并参与论文完成者,
则此时论文着作权应如何归属、如何行使,即易生争议。
为避免此争议,智慧局建议,学生与指导教授可事先就论文着作权之归属及事後权利行使
方式,包括论文应如何公开发表、发表时应如何标示着作人姓名、论文事後可作何种修改
以及未来应如何授权他人利用等事项,达成协议。或亦可由学校、教育主管机关就此等问题
订定一特别规范,使学生与指导教授均能有所遵循,以适当解决此等争议问题。
@ 资料来源:义守大学工管所_系办公室转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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