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nition (楚楚与绦绿。)
看板Marxism
标题【中时】让教师工会引领进步
时间Sun Jan 23 01:36:20 2005
2005.01.21 中国时报 让教师工会引领进步
刘梅君、罗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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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关全国教师可否组织工会的「劳动三法」修法进入最後摊牌时
刻。虽然世界各主要国家之教师皆可组织工会,惟在台湾或由於传统
文化因素,或由於国人之劳动人权意识普遍不足,乃至於会发生「中
华民国全国教师会」早已加入「全球工会联盟」所属「国际教育组织
」,而台湾的「工会法」第四条依然禁止教师组织工会的怪象。
归纳起来,反对教师组织工会的意见不外以下几点,反映社会若
干思维,值得做一厘清。
首先,最常见的说法就是所谓的是「专业说」,表面上,这样的
论调看来好像十分尊重教师的专业性;实质上,这样的思维却是将「
工会」与「专业」直接对立起来。然而「工会」强调的是作为受雇者
的基本权利-「结社权」,「专业」谈的是受雇者提供的服务内容,
两者不仅不冲突,反而组织结社权有助於专业自主性的落实。
另外,官方的「专业说」,似意味着「教师不是劳动者,或劳动
者不具专业」的偏见,对教师与劳工来说都是一种歧视。就以教师为
例,谁也不会否认教师的专业地位,但同时教师也是「受雇主雇用从
事工作获致工资者」的劳工,若从职业社会学来分类,教师是所谓的
「专业白领劳工」。换言之,不因其为白领及所拥有之专业,而失去
所谓的受雇劳工的身分!因此,所谓的「专业」根本不应该成为禁止
组织工会的理由。
反对教师组织工会的另一个说法是,「教师组织工会将行使罢教
权,行使罢教权会影响学生受教权益」,也是部分家长反对教师组织
工会的主因。然而这样的推论过於简化,且缺乏实证基础。若社会关
心的是学生受教权,那麽我们应该追究的是受教权的核心问题,那就
是受教品质,影响受教品质最大的当事人之一就是教师了,试想若教
师缺乏合理的工作条件、专业自主性被不当干预,受教品质势必也将
落空。因而唯有先保障了教师的合理工作环境,学生的受教权才得以
落实。
西方先进国家教师享有劳动三权是社会早已有的共识,国际公约
上也明定教师的这项基本权利,试问这些先进国家的学生实际上受教
权被剥夺、被侵害了吗?
事实上,劳动三权本来就是是三位一体缺一不可的,不过考量台
湾特殊之国情,教师组织对於有关争议权是否限缩的看法,也都表达
了可以理解的态度。经验世界里,即便法律赋予教师百分之百合法的
争议权,任何没有社会正当性的罢教,几乎也没有成功的可能,外界
实不宜每每以此作为禁止教师组织工会的理由。
最後则是教育部近日的「恐吓说」,继日前所谓「教师享有的退
抚等福利,不是其他劳工能享有的;教师团体不能好的都往自己身上
加,不好的就排除」的说法後,教育部长杜正胜於教育部年终记者会
上再度表示,「全教会若执意要组工会,按逻辑应该名实相副,采行
符合劳工的制度。」
问题是,何谓「符合劳工的制度」?「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
则指出,对於「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基本雇用条件,应适用公
务员法令之规定,但若所定劳动条件优於公务人员法者,从优适用,
不发生两者保障相抵触的问题。「劳基法」保障的是劳动条件的最低
标准,而「工会法」维护的则是劳工的团结权,教师组织工会是基本
人权问题,只要是受雇者都应该有这样的权利,职场福利与结社人权
根本就是两个问题,岂可混为一谈?
再说,难道工人就没有权利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吗?行政部门应
该检讨的是,为何广大的劳工阶级无法和政府部门员工一样享有同等
的福利事项,而非以降低薪给作为恐吓公部门员工不得组织工会的理
由。
尽管如此,笔者完全同意的是,在台湾教师组织工会所面临的不
全然只是法律上的问题,教师组织与工会朋友在积极推动修法的同时
,恐怕也要同步加强对会员与社会的劳动教育。期待这一阵子的争议
与讨论,可以引领国人更加关注其基本人权议题,并重新思考工会组
织对於整体社会的意义与价值。若能如此,不仅教师组织工会终将水
到渠成,台湾的公民社会亦将到来。
(刘梅君为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所长,罗德水为台北市教师会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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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接受一个快乐的人生 就是我不快乐的原因.陈绮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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