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 (99%是眼镜与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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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小偷行窃 遭海陆退伍屋主勒毙
时间Thu Oct 30 20:21:32 2014
: 推 magicscott : 有没有文中的开枪刑警的新闻? 1.163.121.130 10/30 19:52
这个案子这几天在网路上流传,但回头爬相关新闻,发现事情发展跟网路上流
传的版本有若干差异,各位参考看看。
我们先看看PTT流传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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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8667.htm
嫌犯枪口对着他 刑警开4枪制伏判赔104万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刑事局干员李泱辑因为嫌犯王明助准备朝自己开枪,只好开4枪回击,结果打中
对方肩膀,成功将他制伏,没想到事後因此被控告杀人未遂,嫌犯还求偿400
万元医药费和精神抚慰金,李泱辑认为自己执法有理,不愿和解,但法院认定他
开4枪违反比例原则,判赔104万元,全案定谳。
民国90年间刑事局侦八队干员李泱辑和涉及立委许舒博服务处枪击案的嫌犯王
明助正面对峙,当他看见王明助朝自己冲过来,甚至有掏枪、开枪的动作时,立
即判断必须朝对方开枪,「这真的不叫做决定,你的身体,你的直觉,必须保护
自己」,结果他一共开了4枪,射中对方的脚和肩膀,但成功制伏歹徒後,不但
没被记功,反而成了杀人未遂的被告。
▼嫌犯王明助指控刑警李泱辑「一见面就开枪」。
一开始嫌犯王明助提出以25万元和解,李泱辑本来也带了现金到法院,不过最
後一刻他还是没有把钱拿出来,因为他不懂为何警察执法还必须向嫌犯低头,「如
果一定要对等防御,甚至多一点点都算过当,我想没人可做到」。
李泱辑坚持自己没有错,不愿与对方和解,官司纠缠了5年,最後法院认定他使
用枪械正确,但开4枪违反比例原则,必须赔嫌犯104万元,虽然李泱辑对判决
不服,但全案已经定谳,还是必须赔偿。(新闻来源:东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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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则是当年的新闻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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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6182/print
开枪过当? 警官判赔百万
2006-04-10
相当小警官1年薪水
〔记者鲍建信、黄敦砚/综合报导〕刑事局侦查员李泱辑,民国90年追捕枪炮
通缉犯王明助时,开4枪造成王嫌跛脚。高雄地院认为,警方当时已部署优势警
力,而且李泱辑前2枪射中王嫌大腿,王嫌已倒地无法脱逃,但李员又补上2
枪,执法过当,判决李泱辑应赔偿104万元,约等於他一年薪水。本案可上诉。
强调用枪符合规定
李泱辑得知判决结果後强调会上诉到底。他称,逮捕前曾表明警察身分,但王嫌
脱逃向他冲撞,情况紧急不及对空鸣枪,所开4枪皆符合警械使用条例。
本案刑事伤害部分,高雄高分院依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伤害人之身体
伤害罪,判李泱辑徒刑8月,缓刑2年,李员已上诉最高法院。
90年10月间,立委许舒博云林县斗六服务处遭枪击,李泱辑协助侦办该案,电
话监听发现有杀人前科的枪炮通缉犯王明助将到高雄市青年路和自强路口的一
家炭烤店消夜。
未对空鸣枪示警
同年11月28日深夜11点40分,侦八队二组组长黄建荣率20名员警抵达炭烤
店现场,黄建荣慢慢走向王某後侧,王某发现起身往李员方向逃跑。判决书指出,
当时王某未携带枪械,但李员未对空鸣枪示警,即自正面距离王某2、3公尺处
连开4枪,前2枪击中王某左大腿,第3、4枪则射中王某肩部及左手第三指,
王痊癒後双脚长短不一,必须跛脚行走。
王嫌声称举手投降
王明助则称当时他举起双手作势投降,根本无法逃跑、反抗,认为警方开枪不当,
要求赔偿医药费和300万元精神抚慰金共400万元。
法官调查,现场埋伏优势警力,原无立即开枪让王明助完全失去逃脱能力的必
要,且王某大腿中2枪後已无法脱逃,李员又从背後补2枪,与防止王逃跑无关,
明显有过失,但将300万元抚慰金改为100万元,加上医药费,李员应赔偿104
万元。
拚命三郎李泱辑 同事抱不平
〔记者葛佑豪、鲍建信/高雄报导〕刑事局侦查员李泱辑判赔104万,李员昔日
同事均抱不平,同事说,根据当时线报,绰号「长脚仔」的王明助随身都携带2
把手枪,可能因深夜天色暗加上对方匆忙逃逸,李泱辑情急下才掏枪射击,对於
李的用枪是否过当?昔日同事则以当时未在场不愿评论。
李泱辑毕业於警大63期,原为刑事局侦八队侦查员,侦八队南迁高雄後,他留
在局本部调侦三队,昔日同事说,李泱辑是正派的好警官,最大的缺点就是「办
案太认真」,同事常劝他「那麽打拚干嘛?」
90年开枪事件後,李泱辑心情十分低落消极,常私底下抱怨,表示此案对他的
打击很大,长官与同事都全力挺他,还替他做心理建设。
昔日同事透露,李泱辑倒楣的事接二连三,王明助案发生後,李泱辑在台中侦办
一起枪枝案,还遭检举栽枪,但因栽枪案证据不足,仅有当事者的口供,李泱辑
後来陆续向监察院与法务部陈情,全案移交台北特侦组侦办,但迄今均未传唤李
泱辑。
李员开枪 肇因追查许舒博服务处枪击案
〔记者廖淑玲/云林报导〕民国90年10月8日立委选举期间,立委许舒博位於
云林县斗六市服务处,清晨5时遭人以乌兹冲锋枪连开20枪,幸无人伤亡,警
方怀疑王明助涉案,才有後来李泱辑围捕开枪事件。
当时许舒博的服务处铁卷门留下一整排令人怵目惊心的弹孔,门内座车前後玻璃
窗均遭击破,还损及屋内屋檐及墙壁、内侧玻璃门,火力相当猛烈。
许舒博父亲、前云林县长许文志当时指称,清晨5时许,他在楼上突然听到一阵
奇怪爆炸声响,他吓了一跳,赶到门外察看,发现大门弹孔累累,才惊觉被开黑
枪。
案发後,当时的云林地检署检察长刘惟宗、云林县警察局长黄昇勇都到场坐镇指
挥,由於案发前,支持许舒博的桩脚,包括当时担任云林县议员的陈定壹、自来
水公司经理吴振钦住处,都遭开枪示警,立委许舒博认为案情不单纯。
开枪判赔钱?!寒蝉效应才要开始
记者黄敦砚/特稿
行政院日前才大声疾呼拚治安,但刑事局侦查员拚治安开枪打伤通缉犯,却被法
院认为用枪过当,须赔偿104万元,刑事部份甚至被判8个月,这个判决是否会
形成警察不敢开枪的「寒蝉效应」,内政部与警政署恐怕要加以正视。
建立开枪监识制度
此案教训,警政署更应考虑针对警察开枪事件,建立监识制度,并成立「警械使
用调查委员会」,给予执行公权力的警察更多保障。以本案为例,因过去只有警
察开枪打死人时,才会由监识人员做现场重建,还原现场与弹道方向,而这起案
件因嫌犯王明助只被打伤,未做现场重建,全案进入司法後,使得李泱辑陷入不
利局面,假如现场重建成为警察开枪的标准作业程序,相信很多争议都可化解。
其次,法官认为警察有优势警力,大可不必开枪,但刑案现场瞬息万变,部署优
势警力与是否要开枪无法画上等号,否则警察用优势警力逮捕张锡铭,为何还是
要开枪。
根据李泱辑的说法,当歹徒朝警察直冲过去时,假如警察无法看清楚歹徒手中是
否握有枪械,朝歹徒腿部开枪,恐怕是必要之恶,至於事後发现王某没有带枪枝,
这又怎能做为警察不应开枪的反证。
由於现行针对警察开枪的保护制度付之阙如,员警一旦开枪造成歹徒伤亡,通常
只能赔钱了事,政府高层为了拚治安,叫员警大胆用枪,可是,开枪後一连串麻
烦事都要开枪者独力面对,试问,以後又有谁敢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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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ity.udn.com/54532/2498388
警开枪轰通缉犯判刑发回更审
中国时报2007.11.11萧承训/台北报导
刑事局侦查员李泱辑被控在六年前侦办立委许舒博遭枪击案时,在追捕枪炮通缉
犯王明助时,未鸣枪示警即朝王嫌连开四枪,高雄高分院依假借职务上机会犯伤
害罪,判刑八月,缓刑两年,李员不服缠讼多年,一直被判有罪,提出上诉後,
终於为最高法院撤销有罪判决,发回高雄高分院更审。
最高法院判决明确指出,二审的判决对於有利李员部分未说明不采的理由,仅以
事後察知的客观情况,就做出不利李员的认定,案发当天是因为王明助欲逃脱,
李员才开枪,并非事出无因,高分院以公务员假借职务伤害罪论刑,仍待斟酌。
李泱辑九十年间,因发生立委许舒博遭枪击案,刑事局指派侦八队二组协助云林
县警局侦办,九十年十一月廿八日,由电话监听中得知王明助将在当晚与友人前
往高市一家碳烤店吃宵夜,遂由该组组长黄建荣率李员等人前往查缉。
过程中,黄员欲逮捕王明助时,王起身往右前方逃跑,李员即追捕,高院法官认
为,当场有优势的警力,合力逮捕即可,加上王明助系空手,并未携带枪械,李
员竟拿出手枪,假借逮捕通缉犯职务的机会,未对空鸣枪示意,依公务员假借职
务犯伤害罪,判处李员有期徒刑八月,缓刑两年。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曾传唤刑事局射击教官唐嘉仁,说明教授员警使用枪枝的时
机,其证言是否可采?证明力如何,法院可自由判断,不过并未说明有何不采的
理由。
高分院虽认为当时已有优势警力部署,王明助在现场未对警察攻击且空手,若要
逮捕人,不必使用枪枝,更不用连开四枪,惟审阅当天现场官警笔录,可知警方
已认定王明助是具有高度危险之人,王警觉欲逃跑,是否非处於急迫情况而不符
用枪时机有待商确,应发回更审。
出处: 警开枪轰通缉犯判刑发回更审 - 审判审检警调 - udn城市
http://city.udn.com/54532/2498388#ixzz3Hb0Fn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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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80112/30163375/
连4枪击伤要犯 警判拘25天
法官认危及性命 属业务过失伤害
2008年01月12日
警官李泱辑在炭烤店外(图)开枪打伤通缉犯王明助被判刑。郭芷余摄
【郭芷余、甯其远╱连线报导】刑事局侦查员李泱辑七年前围捕枪炮通缉要犯王
明助,情急下朝王手脚开四枪,其中一枪子弹从左肩穿入体内,王被救回一命後
告李伤害。高雄高分院更一审认为李的警告性射击危及王的性命,依业务过失伤
害罪判拘役五十天,因符减刑条例减为二十五天,缓刑二年。
唯恐对方带枪
李泱辑(三十二岁)昨得知判决表示:「我不服判决,将上诉到底!」他始终认
为自己没有做错,因勤前教育时得知王明助可能随身佩枪,如果他第一枪没打到
王,可能死的就是他,因此他连开几枪,看到他倒下才停下。
不过此案前审法官甚至曾认为李是开了两枪後,见王倒地再补上两枪,认定他假
借职务上的机会故意伤害王,判刑八月,宣告缓刑两年。但最高法院发回後,王
男(在监服刑)向法官表示,他认为执法者有执法者的立场,他不想影响一个优
秀警察的前途,不愿再追究。
此案发生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事局侦查队透过监听得知,涉立委许
舒博枪击案的王明助,当天晚上会在高雄市青年路与自强路口的炭烤店吃消夜,
於是到该处围捕王男。
警方到後,队长先走到王男後侧,伸手欲抓他时被发现,王男奋力逃跑;此时李
泱辑在王男五、六公尺前,举枪大喊「警察!不要动」,但王还是继续朝李的方
向跑去,李担心安危朝王的手脚连开四枪制止,结果王的左大腿中枪後弯下腰侧
身,导致其中一枪从左肩贯入,子弹卡在左侧腹壁,有生命危险。事後王男获救
被捕後,认为李执法过当,告李伤害,又求偿七百万元。
枪犯最後撤告
合议庭审理後认为,当时情况并非急迫(例如遭嫌犯持枪攻击),李的警告性射
击应要遵守《警械使用条例》,注意勿伤及致命部位,但李疏於注意导致王生命
危险,确有过失。
而民事部分,前年一审判李须赔王一百零四万元,李上诉二审後,王也撤告,李
因此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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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若相信这些当时的报导,其实这刑警最後是不用赔钱的,只是被认为是「以
枪械代手脚」,违反《警械使用条例》,向一个没有武装的嫌犯开枪。
那个案子还有一说是这样,当时现场已被警力团团包围,甚至还有霹雳小组在现
场待命,当事人因此不被认为有开枪必要性,而且犯人不仅没有武装还是「背部
中枪」,连现场同事的证词都对他不利。
当然,跟美国警察要开枪就是打头胸的训练相比,他开了四枪都只击中非致命部
位的枪法算是佛心了。
但是执法规定不同,在台湾是不允许警察向无武装嫌犯开枪作致命攻击。
如果采用美国警察的一般武器使用规定,当一个嫌犯试图与警察搏斗,只要警察
「怀疑」他持有武器或拥有足够的格斗能力威胁警察的生命(比如练过MMA会使用
绞首技,因为有徒手杀人能力,就算手上没有武器也符合此种条件),就可使用
致命武力将其打至失能倒地,以确保警察自身安全。民众自卫在若干州郡也适用
同样原则。
这种法律原则若引用到台湾放宽用到民众自卫判例上,实务大概会是这样的:
当各位与喝醉的人起争执,一时气冲挥拳揍他时,他可以使用棒球棍、开山刀、
西瓜刀、水果刀等优势武力进行还击,攻击至你失能倒地无法对他造成威胁为止
──比如用棒球棍一棒打碎你的头盖骨──而这将被视为正当防卫,不视为杀人
罪。
这些使用武力自卫的法律原则是有两面性的。若我们被允许使用致命武力跟人打斗,
那对方当然也被允许同样用致命武力来对付我们,而不用负法律责任。
法律确实不会在打斗当下保护我们,但它是用来处理人世间很多麻烦的後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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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KN (203.222.9.191), 10/30/2014 20:53:03
1F:推 llzzyy01 : 争执产生的冲突常常是互告伤害 220.141.133.72 10/30 20:52
2F:→ llzzyy01 : 不视为正当防卫 220.141.133.72 10/30 20:53
3F:→ NKN : 以台湾来说伤害是非告诉乃论事後可 203.222.9.191 10/30 20:58
4F:→ NKN : 和解撤告比较好解决 203.222.9.191 10/30 20:59
5F:→ NKN : 致人残废或杀死人就会被几种公诉罪 203.222.9.191 10/30 20:59
6F:→ NKN : 起诉 这无法和解要上法院判到完 203.222.9.191 10/30 21:00
7F:推 kennykou : 就是要把做事的警察 搞到不能做事 113.196.33.25 11/14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