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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比武契约与公序良俗的关系
时间Thu Sep 11 00:30:11 2008
实际上,甲乙两人若是在公开场合较技,那麽应会有裁判居间依规则判定胜负。
首先,公开规则自然不能有严重侵犯身体甚至生命法益之规定。而且,比赛规则
亦不能视为契约,因规则乃适用於不特定之人,此与契约之定义相悖。
若是两人私斗,既无公开规则,亦无第三人之仲裁。则当两人性命相搏时,自难免
发生侵害人身重大法益之情事。此时,是否能主张正当防卫?依法理而论,逞勇斗
殴本来就是扰乱社会之不法行径,自不能主张正当防卫而得以阻却违法。但双方性
命相搏之时,是亦无法期待双方理性相对之可能性。一旦发生喋血事件时,或有防
卫过当之适用。至少在司法量刑时,较之故意致人於死,要有利的多了。
※ 引述《kungfu0313 (阿永)》之铭言:
: 原文恕删
: 小弟恰巧也是法律系大四的学生,本来觉得在武术版讨论这种东西怪怪的
: 不过既然之前的讨论有前辈抛砖引玉,在下也贡献一点所学供大家参考看看。
: 比武契约的效力是绝对不可能用到正当防卫或者是紧急避难,原因在於根本没有可以构成
: 所谓紧急或正当的情状,故不讨论。
: 重点在於,是否有构成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中的得被害人之承诺(即比武契约or生死状)
: 生死状之所以完全不可能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 重点在於当个人法益的持有人放弃法律之保护时,是否允许?
: 也就是受保护法益之可处分性。
: 被害人所舍弃者,必须是法律容许处分的法益。个人不能处分整体法益,也不能处分涉及
: 公共利益的生命法益(刑法二七五条第一项故意杀人既遂罪),至於身体法益的侵害,
: 也仅能为有限度的承诺,比方说捐血这种无伤大雅的事就可以。
: 而之前版友有讨论到是否可在误认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而在有责性讨论,而主张减轻责任
: 事由,这个地方因为是得减轻而非必减轻,依然要看法官怎麽量刑。
: 所以结论就是:
: 不管是签生死状还是武术契约,只要有人受伤了,考虑到伤害社会观感的生命法益或
: 身体法益,都还是要论罪。罪责上有欠缺期待可能性的问题,但是也只是量刑上的好处
: 总而言之!一定有罪,大家休闲武术就好,不要拼死拼活阿!!
: 以上部分参考某补习班见解,笑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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