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sorkk (洞澈光明)
看板MartialArts
标题Re: 武德?
时间Sun Jun 22 13:14:35 2008
※ 引述《kentbu (kentbu)》之铭言:
: ※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铭言:
: : 关於法律上我的看法
: : 仅就刑事方面思考
: : a
: : 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条不是伤害罪或是重伤罪
: : 而是282条加工自伤罪
: :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伤,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伤害之,成重伤者,
: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假如
: : 1 双方同意
: : 2 你没有把他打到重伤
: : b
: 就刑事部分 我的想法与visorkk不同
: 我个人以为此处无法适用加工自伤的罪责 因现在板上的回应情形
: 在要件上不能称做受嘱托或得其承诺 因为在主观上为将对方打成重伤的故意
: 非对方邀约将自己打成重伤之故意
: 刑事仅此部分与v兄相左 但刑法部分向来非小弟所擅长(我刑法很烂T__T)
: 若v兄有着不同见解或小弟理解有误 还请不吝指导
k兄谦虚了
我只是法律上的小嫩咖罢的
那反过来讲 也不能说她们有伤害故意或过重伤故意
因为她们的目的只是要分高下对吧
而又有一定防护与规则的话那就更不可能有伤害或重伤的未必故意了
我会觉得有加工自伤故意是因为l大的朋友跟k5d教练说要用力打尽全力打
所以我觉得适用上282的要件较为符合
: : c
: : 结论
: : 生死状一定要签(民事免责)
: : 双方的承诺要 可以清楚的举证(看是自己写出来还是怎样)
: : 要有规则与防护(不能咬人跟场边有急救箱都算)
: 个人认为生死状签下去并无法造成所谓的民事免责
: 首先权利不能抛弃 再者有违公序良俗 三来生死状之类的契约非判决或和解书
: 没有既判力的效力 如何约束双方
俗称的生死状就是一个契约书
内容大致上说我自愿参赛
有任何损伤绝不追究之类的
这当然有民事的免责性阿
我并不认为这有违背公序良俗
有违背公序良俗的话
那现在很多武术比赛都无法进行了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自愿参赛 自担风险
恐怕还不能以公序良俗相绳
权利不能抛弃吗
依民法十六条是权力能力不能抛弃对吧
: 据於以上理由 我以为将这类对打的活动办在道馆等安全之室内场地
: 弄个名义 订出规定 比照比赛模式 才是保障
这也是我所想的
而k教练也跟l大的朋友协商出规则了
除此之外又戴手套 又不能咬人吐口水
我想我们是可以放心的
以上是我的看法
有误之处
请不吝指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4.14.252
*[1;31m→
in0205:"武术比赛"有其成立要件... 不是单有契约即可免责... 06/22 13:31
*[1;37m推
TSFM:没有那些严谨的规则,就算立生死状,也只是一般的"斗殴"罢了 06/22 13:38
*[1;31m→
TSFM:比赛就是因其严谨故为「可容许之危险」 06/22 13:42
*[1;31m→
TSFM:此外那"分高下的目的"顶多是法官量刑参考罢了.. 06/22 13:57
*[1;31m→
visorkk:严谨的规格请问是要到多严谨 我想此一排除着眼的是 06/22 14:34
*[1;31m→
visorkk:法不容许之风险与法律容许之风险之差别 06/22 14:34
*[1;31m→
visorkk:故双方在道馆有护具又有已经可以算是可容许的风险了阿 06/22 14:36
*[1;31m→
visorkk:不然平日我们跟师兄弟的对练都会被归於斗殴了 06/22 14:36
*[1;31m→
visorkk: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 06/22 14:37
*[1;31m→
visorkk:又 以分高下为目的 我想表达的事主观犯意该当与
否的问题 若能从其 06/22 14:39
*[1;31m→
visorkk:外部行为证明她们的比斗没有伤害故意那就不构成伤害 06/22 14:39
*[1;31m→
visorkk:或重伤了 i大 所谓契约免责免的市民事欧
※ 编辑: visorkk 来自: 220.134.14.252 (06/22 14:48)
1F:→ in0205:比赛需要多严谨请参照本人之文3839 ^^ 平日对练若会牵扯到 06/22 20:59
2F:→ in0205:到"重伤害",也许应该请贵馆教练多注意才是... = ="a 06/22 20:59
3F:→ in0205:学生若是课中练到"重伤害",教练的"业务过失伤害"是跑不掉的 06/22 21:02
4F:→ in0205:以上是我个人朋友的经验,非看法,仅据实以告仅供参考。^^ 06/22 21:04
5F:→ in0205:抱歉个人不识法律,只知道会上法院,民事刑事常搞不清楚.XD 06/22 21:07
6F:→ visorkk:我之前的re文有列出法条 要达到重伤的可能性很低欧 06/22 21:33
7F:→ visorkk:谢谢你的意见与指教 我会去看看3839再继续跟你交换意见 06/22 21:35
8F:→ visorkk:看完了 我对於这个要件的强制性有很大的疑问 我去问完我 06/22 21:39
9F:→ visorkk:们老师之後 我再做一个更负责的回应 (当然我们老师也是有 06/22 21:40
10F:→ visorkk:执照的) 但要先等个一两天 再次感谢你 06/22 21:41
11F:推 in0205:感谢您帮忙询问老师,如果可以的话希望能有真实案例以供参考 06/23 17:11
12F:→ in0205:毕竟法条如何运用还是看律师... @.@"相信您的分享对武术版 06/23 17:12
13F:→ in0205:的武友们有很大的帮助! ^^ 对了~ 所谓的可能性跟吃喝拉撒 06/23 17:13
14F:→ in0205:比起来当然是低很多 XD 但是这种事就跟遇到坏人一样... 06/23 17:14
15F:→ in0205:遇到一次就够讨厌了不是吗?! ><" 06/23 17:14
16F:→ in0205:最容易遇到的"重伤害"其实是睾丸被踢爆...不是强壮的四肢~ 06/23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