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y3252355 (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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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男性侵国小女童,因「进不去」判决逆转缓刑免关
时间Thu Dec 18 21:36:56 2025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210889
原文标题:南投男性侵国小女童 因「进不去」判决逆转缓刑免关
联合报 > 记者陈宏睿 台中即时报导
南投县
陈姓男子与读国小五年级女童是男女朋友,前年间陈涉在女童的住处等地,用手抚
摸胸部、下体等方式猥亵,还试图以手指、下体侵诉女童私密处,一审认定陈有4次犯行
,3次强制猥亵、1次强制性交,
判刑3年10月,全案上诉台中高分院後,法官审酌,女童
已证述,当时陈试图以生殖器侵入女童下体未遂,但有无以手指侵入,没有证据,加上陈
已赔偿40万元达成和解,改判2年徒刑、缓刑5年。
检警调查,陈姓男子在前年4月间
透过Instagram,认识读国小五年级的12岁女童,陈涉在
同年6月至7月间,分别
在女童云林县的住处、女童祖母在南投县住处等地,不顾女童口头
说「不要」,以将手伸进女童内衣、隔着女童内裤、外裤等方式,抚摸胸部与下体,还曾
强拉女童,与将生殖器侵入女童下体,因无法进入而未遂,不过陈仍有以手指侵入。
南投地院审理时,陈男坦认有对女童强制猥亵,但涉犯强制性交罪,他则否认,陈辩称,
当时有想以生殖器进入女童下体,
因「进不去」而没有插入,随後即停手,没有再将手指
侵入下体。
南投地院未采信陈男辩词,认为此部分有被害女童证词,可以采信,分别依3次强制猥亵
犯行、1次强制性交犯行,
分别判处1年6月至3年7月不等徒刑,应执行3年10月。
陈男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仍主张没有以手指侵入女童下体,二审审酌,此案有关陈男以
手指侵入女童下体一节,仅有女童证述,没有其他证据补强,加上陈男已赔偿40万元,与
女童、家人达成和解,女童与家人也同意,给予陈男缓刑。
二审撤销一审有关强制性交罪认定,改依强制性交未遂罪论处,
判刑1年10月,其余上诉
驳回,应执行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另
参加指定机构办理的法治教育5场
次,仍可上诉。
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二度伤害
尊重身体自主权,请拨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请拨打110、113
备注:
太久没转贴新闻,之前的格式差点找不到==
这篇也是满多槽点的...在女童住处&女童祖母住处...?
家里是都没大人吗
通篇也没提到陈姓男子的年龄,第一句就写男女朋友...
如果是国中生的话大个几岁是还好啦,
但如果是大20岁说男女朋友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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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afka00: 泰国人 12/18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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