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Megumin (望月穂波的专属刻印虫)
看板Marginalman
标题想用的就自己拿去参考吧
时间Mon May 19 21:40:59 2025
法检字第 10104102620 号
民国 101 年 01 月 18 日
案 由:某甲与某乙均为某网路游戏内之玩家,某甲角色为「张无忌」,某乙角色为「小
李飞刀」,「张无忌」在游戏中看「小李飞刀」不顺眼,即在游戏频道上,刊登「白痴、智
障、小李飞刀」之贬抑人格之文字,有无构成妨害名誉罪?
否定说:网路游戏虽属公开环境为不特定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但某乙所扮演之虚拟人物
「小李飞刀」」,在网路游戏中仅知该角色系参与游戏一份子而已,除此之外,游戏中别无
有关某乙之真实身分或特徵之标志,某甲亦无法单由「小李飞刀」之虚拟人物ID,得知真
实世界之某乙所扮演,自难认「白痴、智障、小李飞刀」等同对真实世界之某
乙社会上之评价有所贬抑,故不构成妨害名誉罪。
台湾台北地法院检察署 98 年度侦字第 25825 号
、99 年度侦字第 2926 号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 99 年度侦字第 24304 号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 99 年度侦字第 30971 号不起诉处分书
(二)肯定说:网路游戏中玩家均以代号、昵称为角色扮演,虽然在游戏世界中之虚拟人物
,仍为现实中之真实人物所扮演,从而某甲所辱骂之「白痴、智障、小李飞刀」,事实上即
是辱骂扮演「小李飞刀」之某乙,自应构成妨害名誉罪。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 99 年度侦字第 4699 号、
14456 号起诉书
决 议:采否定说。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研究意见:采否定说。
法务部研究意见:同意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研究意见。
如果觉得这篇是10年前的老古董
可以去参考云虫的司法文书= =
他有今年度的不起诉书还有高检署处分书
再加上云虫的情节绝对是比这篇范例严重个3、40倍
我觉得很适合拿来当边板的标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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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Himiko9975: 对不起 05/19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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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std92050: 怎麽没有概念式连结 05/19 21:44
7F:→ k960608: 云虫又怎麽啦 05/19 21:45
8F:→ ILoveMegumin: 不要参考台中的= = 妨害名誉没收键盘是很稀有的事 05/19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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