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at (云心飘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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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使用者合约修改...
时间Tue Nov 22 21:12:23 2011
亲爱的会员您好:
本公司配合主管机关指导,就使用者合约修改部分内容如下,特此公告之︰
第九条、游戏登录
甲方申请使用本游戏,应於
游戏网站登录与身分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甲方所登录之
个人资料,有错误或已变更时,应立即更正之。
如
甲方未提供正确之个人资料或原提供之资料已不符合真实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
真实资料或更新资料前,暂停本服务(包含但不限於暂停甲方游戏进行及游戏历程查询之
服务)。但甲方能以个人资料以外之方式证明其为契约当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计费标准
费率调整时,乙方应於预定调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游戏网站、游戏进行中及游戏登入页面
公告;若甲方於注册帐号时已登录电子邮件者,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甲方。
费率如有调整时,应自调整生效日起按新费率计收;若新费率高於旧费率时,甲方在新费
率生效日前已於游戏网站中登录之储值应依旧费率计收。
乙方依本条地址所为之通知发出後,以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或电子邮件进入甲方之电子邮
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达。
甲方得选择以日、以周、以月或以年计费之时段制。以上涵盖时间包括日常维护,以及登
入伺服器所需时间。
第十七条、游戏历程之保存与查询
乙方应保存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纪录,且保存期间为二个月,以供甲方查询。如逾电磁纪
录保存期限二个月者,恕乙方无法受理甲方之查询申请。
甲方得以书面、网路,或亲自至乙方之服务中心申请调阅甲方之个人游戏历程,
且须提出
与身份证明文件相符之个人资料以供查验,查询费用为新台币50元/帐号,由甲方自行负
担。
乙方接获甲方之查询申请,应提供第一项所列之甲方个人游戏历程,并於七日内以光碟或
磁片等储存媒介或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供资料。
第二十二条、系统安全
乙方应依本契约之规定负有於提供本服务时,维护其自身电脑系统,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
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电脑系统或电磁记录受到破坏,或电脑系统运作异常时,乙方应於采取合理之措施後尽速
予以回复。
乙方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甲方损害时,应依甲方之受损害情形,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乙
方能证明其无过失者,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乙方电脑系统发生第二项所称情况时,於完成修复并正常运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费用。
若乙方伺服器超载致有电磁记录无法写入或相类似情况发生时,若系因可归责於乙方之原
因所致者,乙方得重开伺服器,将游戏回复至未超载前之状态,另甲方同意乙方得额外拟
定合理方案迳行补偿;若系非可归责於乙方之原因所致者,乙方得重开伺服器,将游戏回
复至未超载前之状态。
甲方同意购买之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於虚拟道具)可能因系统、程式设定或其他因素
而无法依原设定使用,若因此造成使用权益受损,除因可归责於乙方之因素所致者外,甲
方同意乙方将无法赔偿或补偿此部分之损害或损失;倘系因可归责於乙方所致者,甲方同
意依乙方统一之补偿或赔偿方式处理。乙方提供之所有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於虚拟装
备、电磁记录等,皆属乙方或相关权利主体所有;甲方了解并同意依游戏使用之设定,以
正常、一般之使用方式使用至该等虚拟装备自然消灭或游戏服务终止时。期限届满或条件
成就时,甲方同意乙方对此等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於虚拟装备,将无法提供任何後续
处理,包括但不限於延续商品或服务之使用期限、补偿、赔偿或提供其他类似之产品或服
务等。
第二十六条、申诉权利
甲方不满意乙方提供之连线品质、游戏管理、费用计费、其他相关之服务品质,或对乙方
依游戏管理规则之处置不服时,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内至乙方之服务中心或以电子
邮件或书面提出申诉,乙方应於接获申诉後,於十五日内回覆处理结果。
乙方应於游戏网站或游戏管理规则中明订二十四小时服务专线与电子邮件位址。
第二十七条、契约之变更
乙方修改本契约时,应於游戏网站首页及游戏之登入页面公告之,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
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项进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约之变更无效。甲方於第一项通知到达後十五日内
:
一、甲方未为反对之表示或继续使用服务者,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契约变更之内容。
二、甲方为反对之表示者,视为甲方对乙方终止本契约之通知。
甲方应确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电子邮件之正确,若有变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
依本条地址所为之通知发出後,以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或电子邮件进入甲方之电子邮件伺
服器中,推定已送达。
第二十八条、契约之终止及退费
甲方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
契约终止时,乙方就甲方未使用之储值於扣除必要成本30%後,应於三十日内以现金、信
用卡、汇票或挂号寄发支票方式退还甲方未使用之储值或游戏费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终止本契约之一
部或全部:
一、利用任何系统或工具对乙方电脑系统之恶意攻击或破坏。
二、以利用外挂程式、病毒程式、游戏程式漏洞或其他违反公平合理之方式进行游戏。
三、经司法机关查获从事任何不法之行为。
乙方对前项事实认定产生错误或无法举证时,乙方应对甲方因终止契约所生之损害负赔偿
责任。
第二十九条、送达
有关本契约所有事项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录之连络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为送
达。
乙方依本条地址所为之通知发出後,以书面通知到达甲方,或电子邮件进入甲方之电子邮
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达。
倘因甲方未提供正确之个人资料或原提供之资料已不符合真实而因未更新致乙方无法为送
达者,乙方对甲方因无法送达所致之损害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管辖法院
因本契约涉及的一切争讼,双方合意以台湾板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排除
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规定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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啧啧,真的是奉主管机关指示?我相信不是文盲的乡民...都看得出来...
只是把他们责任都归属给消费者阿- -"
反正所有问题,最後都是不可归责於他们,他们只要回报原厂就算是有良好交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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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 . ╭═══╮╔═╮═╗╭═══╮╔═══╗╔═╗ ο 。
\○ β ║ ═ ║║ ║ ║║╔══╗║ ══╣║ ║ * \● β ‧
τ天 ║╔╗ ║║║ ║║╰╯ ║║ ══╣║ ╚═╗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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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一对翅膀 是守护你的天使 请用hh呼叫他♀ ‧
ψs75287 * 。 ξ快到angelpray板许愿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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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01.13.80.1
1F:→ tedyen:第28条的系统外挂误判一堆都装死就够打脸了 11/22 21:16
2F:推 thomas2451:颗颗,复制合法化了吗 11/22 21:16
3F:推 tedyen:22条也很扯 证明无过失随便编一下都OK 复制正式合法化 == 11/22 21:19
4F:→ tedyen:23条 回溯合法化? 去你的 摆明吃定消费者 11/22 21:20
5F:推 thomas2451:22条整个都很扯 最下面非黄字的也要看一下 TMD 11/22 21:22
6F:推 shadel:屁孩们:这是什麽啊看不懂 (继续玩计继续花零用钱) 11/22 21:23
7F:推 murklavender:看完这篇让我脑海中出现赶快卖帐号别玩了的念头= = 11/22 21:26
8F:→ murklavender:话说他们这样订定合约没有违法吗? 11/22 21:29
9F:推 tedyen:看错 是22条下半 改成就是有回溯黑橘也只要放个加倍就没事 11/22 21:30
10F:推 shadel:现在有让人潮爆满的活动时 就不要转装备了 自求多福 11/22 21:32
11F:推 h24981347:颗颗,只想着逃避责任没想着改善品质 11/22 21:32
12F:→ tedyen:我相信这份没高中以上程度很难完全读懂 根本在玩文字游戏 11/22 21:35
13F:推 fm17:哪有说要改就可以改的 消费者也要同意吧 11/22 21:38
14F:推 murklavender:谜之声:快点花钱转蛋,我会好好帮忙回朔的~ 11/22 21:40
15F:→ murklavender:发现东西不见的话记得继续转唷^.<*~ 11/22 21:40
16F:推 hanklun:To fm17:他合约里面有写(第二十七条) 简单来说就是不爽不 11/22 21:42
17F:→ hanklun:要玩 11/22 21:42
18F:推 shadel:27条超好笑 继续玩=同意 不同意=终止合约 真的有点哭巴 11/22 21:47
19F:推 murklavender:同意楼上 真的超扯= = 11/22 21:48
20F:推 butter1211:可以这样吃死死的吗? 11/22 22:16
21F:推 yowru:是可以这样擅自片面更改合约的吗... = =" 11/22 22:17
22F:推 tedyen:楼上 所以才会有第27条这种鬼合约 11/22 22:20
23F:推 murklavender:我记得订定合同之後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合同 11/22 22:30
24F:→ murklavender:私自更改视为无效 (是这样吗@@ 11/22 22:31
25F:推 oo2830oo:橘子这样乾脆个甲方放弃一切诉讼权利算了(? 11/22 22:37
26F:推 tedyen:依消保法施行细则第14 条第4 款有不利於消费者之情形 11/22 22:43
27F:→ tedyen:依消保法第12 条第2 项第1 款违反平等互惠原则 11/22 22:44
28F:→ tedyen:所以按照消保法规定 片面更改合约仍就无效 11/22 22:45
29F:推 thomas2451:所以这种合约,真的告到民事法庭是会被判无效的吗? 11/22 22:51
31F:推 ChienFong:第27条: 不爽不要玩ヽ(゚∀。)ノ 11/22 22:59
32F:→ ChienFong:感觉有些很讨厌的回圈在里面... 11/22 23:00
33F:→ ChienFong:误锁->申诉->(最慢15天)->你是瓜瓜(挖鼻)->自己调历程 11/22 23:01
34F:→ thomas2451:tedyen大那个研究source是哪里? 11/22 23:02
35F:推 svng72:明天就打电话去问工业局好了...= = 11/22 23:46
36F:推 fm17:垃圾橘 只会乱改条款合约内容 11/22 23:59
37F:推 neptune0299:乾脆拜托个立委或是议员开记者会还比较快(无误) 11/23 08:20
38F:→ neptune0299:都快要选举了,这些议员或是立委很乐意帮忙的 11/23 08:21
39F:推 terrior:这是在包庇个人失误吗 = = 11/23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