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busa320 (小白归)
站内Makiko
标题[闲聊] 123
时间Wed Mar 19 00:15:40 2008
3再生债务人为委托人之信托,适用民事再生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百二十五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同项各款中称「因此受利益之人」者,指「因此受利益之利益人之全部或一部」。
4再生债务人明知有害於再生债权人而为信托之委托人者,有否认权限之监督委员或财产管理人,得以受益人为被告,诉请将其受益权返还於再生债务人财产(指民事再生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再生债务人财产。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亦同)。前条第四项但书之规定,於此情形准用之。
5前二项规定,於更生公司(指更生公司法(平成十四年法律第一百五十四号)
第二条第七项规定之更生公司或关於金融机构等之更生程式特别法例等之法律(平成八年法律第九十五号)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之更生公司)或更生协同组织金融机构(指同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之更生协同组织金融机构)准用之。於此情形,第三项中称「民事再生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二百二十五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者,换称为「公司更生法(平成十四年法律第一百五十四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并关於金融机构等更生程式之特别法例之法律(平成八年法律第九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称「同项各款」者,换称为「各该规定」
,前项中称「再生债权人」者,换称「更生债权人或更生担保权人」,称「有否认权限之监督委员或财产管理人」者,改称为「财产管理人」,称「再生债务人财产(指民事再生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再生债务人财产。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亦同)」者,换称为「更生公司财产(指公司更生法第二条第十四项规定之更生公司财产或关於金融机构等更生程式之特别法例之法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十四项规定之更生公司财产)或更生协同组织金融机构财产(指同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之更生协同组织金融机构财产)」。
第十三条(会计原则)
信托之会计,依一般所认公正妥适之会计惯例为之。
第二章 信托财产等
第十四条(属於信托财产之财产之对抗要件)
权利之得丧变更,非经登记或登录,不得对抗第三人之财产,非经信托之登记或登录,不得以该财产属於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
第十五条(属於信托财产之财产占有瑕疵之承继)
受托人就属於信托财产之财产之占有,承继委托人占有之瑕疵。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之范围)
除信托行为所订应属於信托财产之财产外,下列所示之财产,属於信托财产:
一 受托人因属於信托财产之财产之管理、处分、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财产。
二 依次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包括因第八十四条规定适用之情形,本款下同)、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项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於信托财产之财产(包括依第十八条第一项(包括准用於同条第三项之情形)规定,视为属於信托财产之共有应有部分,及依第十九条规定分割,而属於信托财产之财产)。
第十七条(属於信托财产之财产之附合等)
属於信托财产之财产与固有财产或属於其他信托之信托财产之财产附合或混合或以各该财产为材料而加工者,属於各信托之信托财产及固有财产之财产,视为属於各该所有人,适用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9.48.137
1F:嘘 egtyo:到处灌水赚文章数吗 03/19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