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wen (晴格格--王艳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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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裁判尊严 是最大输家
时间Sat Feb 25 16:03:32 2006
※ [本文转录自 basketballTW 看板]
作者: kaiuisme (怀疑是最好的态度) 看板: basketballTW
标题: 2006.02.25 中国时报
时间: Sat Feb 25 16:01:19 2006
裁判尊严 是最大输家
熊昌成/特稿
幼敏队昨晚在临场裁判做出「没收比赛」的判决後,写下18连败,幼敏固然输了比赛
,而SBL输掉的,则不只是主办单位的立场,更赔上了裁判的尊严。
篮球场上发生任何状况,理应由临场执法裁判迳行做出判决,若判决有争议,则提请
临场技术委员依据竞赛规则提供参考建议,再由主裁判向两队宣布最终判决;然而,昨晚
幼敏、台银之战引发冲突後,三位临场裁判和临场技术委员竟然无法完成上述任务,而必
须仰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出面善後,令人匪夷所思。
此一处理模式,存在国内篮坛多年,而裁判组以往因循苟且、息事宁人的任事态度
,也早已为人诟病多时;值此篮协理事长连任,篮坛重新起步之际,原本寄望 SBL执行单
位,能认真调整心态,彻底改革篮坛诸多弊端,不料,昨晚冲突发生後,篮协仍「一以贯
之」,沿用昔日「和稀泥」的苟且态度面对,殊不知,此举不仅严重戕害规则精神,抑且
突显了执法者的怯懦、重创了裁判的威信。
此外,依据国际篮总(FIBA)竞赛规则第6章、第39条2-1:「在斗殴或任何可能导致
斗殴情况下,替补员或球队有关人员,若离开球队席区,均应取消资格。」2-2的内容则
是:「仅教练或助理教练得离开球队席区,协助裁判维持秩序恢复比赛,在此状况下,不
取消其资格。」2-3的内容则有:「如果不是进场帮助处理纠纷,则应取消其资格。」的
相关规定。幼敏队尊重且接受裁判对参与斗殴的双方球员吕嘉豪、简明富做出夺权犯规的
处分,但裁判并未针对离开球队席的球员给予惩处,明显与FIBA规则的规范内容不符,在
此情况下,幼敏拒绝继续比赛,岂能责怪是球队的不是?
幼敏队坚持「依据篮球竞赛规则」来进行比赛的态度,原本是值得嘉许且应该获得认
同的,然而,他们却必须面对输球的事实;这是幼敏队的不幸,抑或是篮坛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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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写得真是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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