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eyic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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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时间Sun Jul 17 22:33:16 2005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权利的种类:
壹、依权利之标的而区分:
一、财产权:以财产之利益为标的之权利,称为财产权。
不以经济上可衡量之价值为限。
可细分为债权、物权、准物权、无体财产权。
二、非财产权:以非财产上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与主体密不可分。
不得抛弃让与。
可细分为人格权、身份权。
贰、依权利的作用而区分:
一、请求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可细分为债权之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准物及无体财产权之请求权、
人格及身分权之请求权。
二、支配权: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之权利,称为支配权。
可细分为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准物权、无体财产权。
三、形成权:因权利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即得使法律关系直接发生、变更或消灭的
权利,称为形成权。
可细分为撤销权、承认权、解除权、抵销权。
四、抗辩权:对抗有权利人行使权利之防御权,称为抗辩权。
可细分为永久性抗辩权、暂时性抗辩权。
参、依权利之主体与权利之关系为标准而区分:
一、专属权:专属於权利人,与权利人不能分离的权,利称为专属权。
二、非专属权:非专属於权利人,可与权利人分离的权利,称为非专属权。
肆、以权利的依从关系而分:
一、主权利:不依赖其它权利而能独立存在之权利,称为主权利。
二、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须从属於其它权利而存在者,称为从权利。
伍、以权利发生的先後为准而分:
一、原权利:原本已存在,并非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之一般权利。
二、救济权:因原权利遭受不法之外力干涉或妨害而发生的权利,称为救济权。
干涉之形式主要为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
陆、以权利影响范围而区分:
一、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即得以对抗一般第三人而直接排除其侵害行为之权利。
二、相对权:仅得以对抗特定人,亦为仅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之权利,主要为
债权。
义务之本质
壹、义务的意义:
一、内容:可分为积极之作为或消极不作为。
二、性质:义务与权利,原则上为相对立之概念,一方之权利行使通常即为该相对
人之义务履行。
贰、义务和责任:原则上雨者相伴而生,但亦有有义务而无责任的情况。
(如:借贷契约上之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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