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t (←杀千刀的UAO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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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台北捷运路线图 iCash 悠游卡
时间Fri Dec 17 19:54:59 2010
: 可是,如果今天原PO要走法律程序呢?
: wutonyuugi你确定你整张路网图的版权完全是你拥有吗?
是
所谓的着作权,不需登记,不需申请,在着作完成时产生
所有着作物皆具有着作权
即使着作物本身是衍生着作或侵权着作
着作权法第6条
就原着作改作之创作为衍生着作,以独立之着作保护之。
衍生着作之保护,对原着作之着作权不生影响。
比较极端的例子,A擅自把B的小说拍成电影。
B可以控告A侵犯作品的着作权(改作权)。
但电影仍然是A的着作,别人盗拷该电影仍然侵犯A的着作权。
之前就有个很有名的例子,
本来集英社的ONE PIECE授权给台湾大然出版社,翻译成海贼王。
後来集英社与大然发生纠纷,集英社取消对大然的授权,
此时大然出版社失去对ONE PIECE的着作翻译授权。
但集英社重新授权给东立出版社以後,
东立将书名改成航海王,又从第一集重新翻译过後出版,为什麽?
因为大然出版社仍然对中文翻译书名与内容部分(衍生着作)具有着作权。
每个着作的权利是各自独立保护的。
: 毕竟我相信你也不是第一个画出北捷路网图的人吧?
: 现在流通在市面上的每一张图,哪张不是依照北捷给的去修改重置?
着作权与专利不同,不是先做出第一个就拥有所有权利的。
着作权法第10-1条
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於该着作之表达,而不及於其所表达之
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捷运公司就路线图之图型本身具有着作权。
而图所表达的事实(站名之类的)不是着作权所保护的范围。
: 要讲版权、要请律师干嘛的,北捷或捷运局,第一个画路网图的最有本钱大声,
: 但是他们都没有吭声了,那何况是你呢?
: 不然我看如果要闹上法律程序,可能盗用的人和wutonyuugi和北捷三方就要对质了。
因为每件着作是独立保护的,如果wutonyuugi要控告i-cash,也与捷运公司无关。
除非捷运公司也要跳出来控告wutonyuugi未授权改作,
(虽然就ver12来说,应该不可能,没有哪里看得出有侵权问题,ver13就挺微妙...)
即便如此,仍然是两个独立案件。
: (我尚不知道wutonyuugi在绘制前,是否有经过捷运单位的授权)
: 那难道其他人模仿wutonyuugi绘制路网图的时候又怎麽能站得住脚?
: 难道我看着wutonyuugi的路网图用铅笔瞄一遍PO上网,我也侵权了吗?
说实话我自己对自己画的路线图的态度是
只会去抗议直接重制、直接拿来改的
被模仿的话,毕竟这种类似性太难认定,也许就算了....
不过如果你是直接用描的这个事实可以得到证实
应该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侵权
1F:→ edctw:可是,wu大的图片是不是拥有版权? 12/16 02:58
是
2F:→ edctw:难道他不是看着台北捷运的路网图先画出来,再加上後续路网? 12/16 02:58
就算是也不影响着作权
3F:→ edctw:但是如果在 捷运公司/捷运局 之前先跳出来讲版权, 12/16 03:02
4F:→ edctw:难免就让人觉得反感。 12/16 03:02
我查了一下大众捷运法、铁路法等法条,
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捷运局/捷运公司对路线图之绘制有独占权,
或规定绘制路线图需要经过相关单位授权之规定。
(有错请告知)
讲比较极端的,如果捷运公司未经授权直接拿wutonyuugi的路线图去用,
还是侵犯wutonyuugi的着作权。
5F:→ btpenguin:未通车路线w同学可以坚持他的版权 因为北捷还没画出来 12/16 03:23
6F:→ btpenguin:要走法律途径 未通车路线的部份要讲着作权机会较高 12/16 03:24
7F:→ edctw:但是有可能把已经通车路线拿掉出版吗? 12/16 03:36
着作不是这样分割的。
8F:→ busgoer:而且北捷自己的路线图算是在政府公开资讯范围内 12/16 11:17
9F:→ busgoer:别张飞打岳飞了 12/16 11:17
我想捷运公司还是对其所绘之路线图具有着作权。
着作权法只排除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着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着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於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不得作为着作权之标的。
只要不属於法律或公文,
其实政府常常还是对招标文件之类的声明着作权,
像捷运的施工设计图都有着作权。
像中央标准局的CNS标准书每本都有着作权,好贵 >_<
10F:→ edctw:路网图本来就不是「创作」,又不是艺术作品! 12/16 15:41
是创作。
着作权法第5条
本法所称着作,例示如下︰
一、语文着作。
二、音乐着作。
三、戏剧、舞蹈着作。
四、美术着作。
五、摄影着作。
六、图形着作。
七、视听着作。
八、录音着作。
九、建筑着作。
一○、电脑程式着作。
前项各款着作例示内容,由主管机关订定之。
连电脑程式、随便一张照片,甚至涂鸦都是着作。
至於主管机关所例示的内容,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公告中可看到:
(六) 图形着作:包括
地图、图表、
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及
其他之图形着作。
着作权笔记网站的章教授说: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1052
(因为着作权 我不转载了 请自行连去看XD)
11F:推 jizuo:推这篇 其实我跟E大一样看法 路网图不能算是创作 12/16 16:59
路网图是着作。
12F:→ jizuo:除非是整个翻印才有可能说人家盗用 12/16 17:00
既然路网图是着作,就受到独立的着作权保护。
直接整个翻印,明显侵犯着作权里保障的重制权。
虽然我同意除非被直接被翻印,不然这种工业图形着作要主张被擅自改作不容易。
但路网图既然是个独立着作物,就享有着作权法的保障。
认定对方是改作时,当然可以主张别人侵犯自己的着作权。
至於这次选举文宣与icash的情况算不算是改作,有争议时只能由法官认定。
说实话所有的弯曲处都一模一样,这有点明显 (叹)
我自己碰到这问题的话,会先向i-cash提出抗议吧。
看对方回应再决定怎麽办吧,不过想到打官司就懒orz....
以选举文宣来说,
若wutonyuugi自己取的站名有大量被直接沿用的部分,也许也可算。
那些站名是wutonyuugi的着作。
13F:→ jizuo:如果路线怎麽弯算是特殊设计的话 我不就可以先画一堆起来 12/16 17:01
14F:→ jizuo:公开在网路上 这样以後北捷新线通车推出新路网图时 12/16 17:01
15F:→ jizuo:我还可以说北捷抄袭?@@ 12/16 17:02
法院认定。
所以美国才有烤肉架公司去告PS3啊。
如果你能证明北捷绘制新路网图的人员有看过你的作品,
官司会比较有利。
16F:→ hicker: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 光这点就可以告上一状了 12/16 18:23
17F:推 jizuo:我想ICASH应该是有找北捷授权 12/16 18:27
18F:→ hicker:有找北捷授权 那就该用北捷的图 但这图显然非北捷出品 12/16 18:33
推
北捷不对路线图具有任何独占权利,只对他自己所画的路线图具有着作权。
19F:→ edctw:我认为,路网图不是作品,没版权,甘愿画,欢喜受 12/16 19:38
20F:→ edctw:就算有版权,也是在捷运公司或捷运局手上 12/16 19:38
21F:推 clubbox:我同意你的看法..法律上站不住脚 真正有权的是北捷 12/16 22:27
22F:→ clubbox:侵权? 先问看看老大捷运公司在说吧 12/16 22:28
以上已解释,这件事情根北捷一点关系都没有。
我要画美国地图也不用经过美国同意,着作权当然属於我。
23F:→ edctw:没卖钱就能重制吗? 12/17 00:22
不行
24F:→ kreites:你先确定一下所谓「重制」的对象 12/17 00:23
我想以icash的情况,不算重制的问题。
是改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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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2.164.65
※ 编辑: but 来自: 220.132.164.65 (12/17 20:04)
25F:→ kreites:所谓重制是指原封不动的复制(不管有没有营利) 这样吗@@? 12/17 20:23
所谓重制与改作 直接看法律定义
五、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
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於剧本、音乐着作或其他类似着作演
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影;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
者,亦属之。
十一、改作: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着作另为
创作。
没有加入创作性质的复制(无论是否营利),
例如影印、抄写、繁体改简体之类的行为。
26F:推 abc480528:推 12/17 20:51
27F:推 YellowWolf:推!! 专业 12/17 20:52
28F:推 talentchih:这篇清楚多了 e大的概念有误 12/17 20:52
29F:推 oralboralb:推喔,法条拿出来比"我认为"有说服力多了。 12/17 21:09
30F:→ oralboralb:应该说法律的概念跟一般人的直觉想法真的不太一样。 12/17 21:10
31F:推 YellowWolf:法律说的算 12/17 21:24
※ 编辑: but 来自: 220.132.164.65 (12/17 21:49)
....多看了几次两张图以後,我又倾向认为icash也许可算是重制了....
※ 编辑: but 来自: 220.132.164.65 (12/17 22:12)
32F:推 spiritman:推这篇~ 理性不带情绪字眼的说明才让人信服 12/17 22:31
33F:→ kreites:转弯的站 顶埔的颜色 都是wu强调的 12/17 23:10
34F:推 nale10313:推专业 12/17 23:38
35F:推 mmmbop:这真的卖的很好 我已经找不到有在卖的7-11了 12/17 23:49
36F:→ YellowWolf:好气喔!! 虽然卖的好... 很多人却不知道这是W大的心血 12/17 23:58
37F:推 naruto1010:推这篇专业好文 12/18 00:27
38F:推 btpenguin:(按赞) 12/18 02:45
39F:推 buslover:推法律专业 这的确比"我认为"还要有说服力... 12/18 05:31
40F:推 rex510:推这篇 希望wu大可以讨回正义 12/18 06:07
41F:→ pigbloodhigh:如果官司告赢 有种先画先赢的感觉... 12/18 11:20
42F:→ pigbloodhigh:以後桃园新竹其他城市也盖捷运 画图的人不就赚翻了 12/18 11:21
43F:推 mstar:这篇比较正确 12/18 12:06
44F:→ mstar:楼上,不是「先画先赢」,而是 iCash 有抄袭别人「创作」嫌 12/18 12:07
45F:→ mstar:後画的人可以用自己的方式表现路线,但不是抄前人设计概念 12/18 12:08
46F:→ edctw:问题是何谓抄袭?路线图这种东西本来就容易雷同 12/18 12:19
47F:→ jscorpio:问题是实际上"雷同"并没有想像的容易发生,那是误会。 12/18 17:18
48F:→ jscorpio:就算是一边看一边临摹也很难像到这种程度,多半要用瞄的. 12/18 17:21
49F:推 walter2001:如果 小7的比利跟w大的路线比利一样的话呢是否成立 12/18 22:13
50F:→ walter2001: 例 例 12/18 22:14
51F:→ sohate5566:有争议的话 倒是要建议统一超商暂时先停售此款 12/18 23:48
52F:推 rail02000:推这篇清楚的解释 12/19 20:52
53F:→ handsome6115:关於第一个a抄袭了b的例子 a可否主张着作权是不是还 12/19 22:04
54F:→ handsome6115:有争议呀? 12/19 22:04
55F:→ but:回楼上 就法条上没有任何排除规定 判例上似乎是比较不一定 12/19 22:13
56F:→ but:之前发生的案子是单纯重制 判决是认定着作权无效 12/19 22:14
57F:→ but:擅自改作後主张自己有着作权的实际判例 我就不清楚有没有了 12/19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