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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旧闻] 中正机场至三重 衔接捷运新庄线进入市区
时间Mon Apr 12 01:48:37 2010
一般网路上讨论机场捷运,大多是从长生BOT开始谈,
了不起提到「民国85年住都处甲案」,
但事实上更早以前就有一个从日本来的「新交通捷运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向我国政府提案要盖机场捷运,
只是很少人提到这段历史
google可以找到这个表格:
77.11.17 新交通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部提出机场捷运系统工程规划报告书。
78.10.11 获台北市政府同意进行规划。
80.07.23 函报交通部。
82.05.19 核定路线规划(中正机场-林口-泰山-五股-台北西门市场线)。
wikipedia:1996年10月,政府决定以BOT兴建『中正国际机场联外捷运系统』
新交通公司将该机场捷运规划之着作权让与台联捷运股份有限公司,
并由台联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参加(BOT)
86.07.22 发现长生集团侵害其着作权(至少於决标前六个月就知道)。
87.05.26 交通部高速铁路局公开招标宣布由长生公司得标并获得优先议约权。
87.06.16 新交通公司将其设计图说之着作权授权予台联捷运公司,
并至主管机关完成登记手续
87.09.08 台联公司提起侵害着作权告诉(因不为着作财产权人,故被法院驳回)。
87.11.13 新交通公司提起告诉(因时效已过,法院予以驳回)。
(陈羽丰,营缮工程着作权相关争议态样之探讨,中央大学营建管理所硕士论文,民国94年)
这间公司向台湾政府推销一条捷运推销10年
第7年政府决定
向外界公开徵选BOT,
按:有谁知道这七年间没什麽进展的原因?
第10年的结果是於BOT落选?!
为何是BOT而非一般的民间自建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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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第1年的新闻:
自营自建捷运林口中正机场线 日本西武株式会社已提出申请
台北讯
日本最大的铁道集团
西武株式会社联手国内某财团,已
向交通部运输研究所提出申请,
将
自行规划兴建一条林口、中正国际机场捷运系给。
捷运局长齐宝铮对该财团预计投资六百亿兴建捷运系统之事,表示毫不知情,
但基本上他非常赞成民间参与公共建设,
不过他不否认财团肯投资庞大金额兴建捷运系统,势必将来得靠带动附近房地产才能回收。
齐宝铮表示,捷运建设所经路线土地大幅增值是必然的,
但是如何防止财团藉机炒作,事前审慎查核业者所提供的投资计画非常重要,
以免财团土地炒好了就一走了之。
齐宝铮表示,捷运开放民营的原则是未来的方向,
除了西武之外,也欢迎国内其他民间业者提出申请。
日本某财团因提出的报告,预定自行投资兴建的捷运系统,
从松山机场经新庄、林口隧道、林口、桃园县内,然後到中正国际机场,
这条路线颇具开辟价值。
【本报记者成章瑜特稿】日本最大的铁道集团西武株式会社,挟其雄厚的财力及经验,
将联合国内某财团共同投资六百亿元,
自营自建捷运林口、中正国际机场线,
并已向有关单位提出正式申请。
西武集团在日本曾创下「以自建交通系统发展其相关企业」的模式,
而此套高招不但为其房地产、百货赚进大笔银两,更让此财团迅速发展成为日本首富。
以捷运每公里黄金造价数十亿的成本,财团愿意投资巨款兴建,
事实上必须靠其他周边开发才得以回收。
捷运局长齐宝铮表示,对於民间财团愿意不惜投下庞大资金兴建捷运系统,
究竟是为了投资房地产或是炒地皮,他有一个非常开放的观念,
他认为民间既然已投下资金作公共建设,让投资者有利可图也并不为过,
但是前提必须不违反政府既定的发展原则。
【1988-11-30/经济日报/04版/贸易运输交通】
注:民80捷运年刊的远期路网图画上了
紫线: 中正机场线(民间规划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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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请问:
日本新交通捷运公司这条路线是民国77年的提案
在此之前政府是否已有一个具体的机场捷运规划,或者新交通确实是机场捷运线之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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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7.130.32
※ 编辑: ciswww 来自: 114.37.130.32 (04/12 01:50)
1F:→ ciswww: 前台湾省住都局於民国八十五年完成「加速兴建台北至中正 09/08 20:12
2F:→ ciswww: 机场捷运路网初步规划」总结报告,建议采甲案路线,起自 09/08 20:12
3F:→ ciswww: 中正机场二期航厦地下二层,往东经一期航厦,沿线经过桃 09/08 20:13
4F:→ ciswww: 园县大园乡、芦竹乡、台北县林口乡、桃园县龟山乡、台北 09/08 20:13
5F:→ ciswww: 县新庄市、泰山乡、三重市後进入台北市 09/08 20:13
google来的:
民国77年10月,新交通捷运公司向台北市政府申请自资兴建中正国际机场至松山机场捷运
系统计画,经行政院核定後申请人始得兴建。
但经过交通部多次审查与协议後,却因新交通捷运公司未能依「民间投资建设大众捷运系
统办法」增资至50亿元,於民国83年11月19日正式函覆该公司不再受理此计画。
「民间投资建设大众捷运系统办法」第十三条:取得投资人资格者应於六个月内完成最低
实收资本额五十亿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记并缴交履约保证金,并与地方主管机关办
理签约手续;未於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手续者,丧失投资人资格,已缴付之签约保证金,
不得请求返还。
新交通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於期限内增资至50亿元,但经交通部审查过後以:自有资本
过低,未能完成签约、财务过於乐观等理由否决,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受理此计画,
而後该公司亦随之解散。
※ 编辑: ciswww (140.112.53.213), 12/13/2016 02: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