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tZu (良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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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关於11月新频号的调整
时间Wed Oct 25 01:15:27 2017
首先一件事,不知道这在坚持什麽?
整个讨论中你坚持的点和三码频号如何根本无明确ᅢ鶶s性。
※ 引述《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之铭言:
: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申请频道规划及其类型变更许可办法"
: 根据其"立法"说明
: "参酌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所订「有线电视频道规划与管理原则」、
^^^^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处理有线电视频道规划变更参考指
: 标」及「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广告专用频道数量之限制」中有关类
: 比频道变更案之适用条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法有关频道规划相关规定,
: 订定本办法,俾系统经营者於渐进转换为全数位化讯号节目过程所为之
: 频道规划有所凭据,同时亦适用於已全面数位化服务之系统经营者,并
^^^^
: 为中央主管机关审查系统经营者频道规划变更申请之依据。
参酌《有线电视频道规画与管理原则》和
适用《有线电视频道规画与管理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好吗?
参酌这两个字根本不是法律用语,也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立法说明写到
後法「参酌」前法,或是参酌任何杂七杂八的东西,
那都不代表什麽,而且都是很常见的事情。
你说的东西是有可能发生,比如德国宪法当中就明文规定,
《威玛宪法》的其中几条到今天仍然有效。
这种後法仍然包含前法的情形是有可能发生。
但是後法写着,本法参酌前法,那意思就是前法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这应该很容易懂,你也必定懂,而且不是什麽难以理解的观念吧!
口语上我们也常常会说,「这就看看参考就好」,
参酌参考的意思就是没有任何正式的地位,没有任何正式的效力,
当然也没有任何的(对机关以外的)拘束力可言。
: 这是类比数位转换跟数位业者在变更频道的审查依据,但是
: "有线电视频道规划与管理原则"依然是有效法规,只是关於
: 前述两者审查此许可办法优先适用但是未规定的部分仍适用
: "有线电视频道规划与管理原则"及其他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
: 经营者广告专用频道数量之限制"等法令限制...
你现在在和我辩说,「这对类比有线系统」仍然是适用,
适用就是一个有法律意义的用语,可是时到今日,
你要辩说
类比用户仍然有法律上的适用,所以仍然有拘束力,
这种辩词你自己都不觉得很无聊吗?
随着有线电视全面数位化的到来,
你在辩这个到底想要表达什麽东西呢?
另外如「广告专用频道」这种用语一看也知道过去法律上的用词,
现在法律中都已经不这样叫了,所以你到底想表达什麽呢?
NCC本身都已经直接叫业者去申请所谓的「他类频道执照」的今天,
你讲的这个广告专用频道之限制在法律上拘束力,或现实上有任何拘束力在?
: → k879311 : 早点睡 10/24 00:52
: → dotZu : 103他当然依旧的啊,时序列,列出来就知道了。 10/24 00:57
: → dotZu : 105年1月,前任主委石世豪任内通过翻新有线电视法 10/24 00:58
: → dotZu : 103年,当时旧法还在,新法还没通过;现在是新法 10/24 00:59
: 推 dotZu : 「有线电视频道规划与管理原则」确曾经有效力是事实 10/24 01:02
: 拜托啦 你的新闻局废了该规则就废了 新闻局是103年废的嘛,还有啦
: 106年订法规命令跟你说参考的法规你说她已经废了...
^^^^^^^^^^
参考的法规那就真的是参考用,
如同口语上的意思,如同字面上的意思,
参考用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的……。
参酌参考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上拘束力。
有拘束力的话,会写适用、类推适用、准用之类的用语。
参考就只是「看看就好、参考就好」那种参考用。
: 推 dotZu : 就说了,伪物网站的有线电视法甚至是「民国96年版」 10/24 13:38
: → dotZu : 正确的有线电视法应该是民国几年版,楼上是不敢查吧 10/24 13:39
: → dotZu : 正牌网站的网址也给你了 http://law.moj.gov.tw/ 10/24 13:40
: 你有看到全国法规资料库的声明吗?
你有看到这到底是民国几年版的吗?
http://law.n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6426
法规名称:有线广播电视法
修正日期:民国96年01月29日
当然你的论点「主管机关网站上的才是现行法」是有可能发生的,
比方说,法律明文规定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这有可能。
不过以这个案例来说的话,不好意思,
单纯就是你把没更新的旧网站误解成现行法而已。
http://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4544/
公布日期:105年01月06日 号次:第7227 号
总统令
中华民国105年1月6日
华总一义字第10400154521号
这才是现行的《有线广播电视法》。
现法的是105年版,你找的网站是96年版。
当然这当中没有任何否定的意思,
我表达的就是你讲的东西确实是有这个东西,
我讲的就是佐证你的说法,证实它确实的确有这回事。
本身主管机关 NCC 真正的法规公布网站是在这里:
https://www.ncc.gov.tw/chinese/banner_sub.aspx?sn_f=5
不晓得你坚持的点到底是在哪里?
坚持一定要用旧网站,用资料不完整网站的用意是?
: "本网站法规资料系由政府各机关提供之电子档或书面文字登打制作,若与各法规
: 主管机关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规主管机关之公布资料为准。"
: 如果机关没提供,法务部也没有自己去找资料来,你是不会在法务部的
: 全国法规资料库找到该法规的...法规资料库如果跟机关公布的法规不同
: 以机关公布为准....所以究竟谁是伪物呢?!
现在开始扯说法务部的不准,
可以讲成这样我也是觉得还蛮夸张的。
完全不知道想表达什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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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otZu (1.169.164.18), 10/25/2017 01:19:39
※ 编辑: dotZu (1.169.164.18), 10/25/2017 01:21:50
※ 编辑: dotZu (1.169.164.18), 10/25/2017 01:23:38
※ 编辑: dotZu (1.169.164.18), 10/25/2017 01: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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