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ng98 (贱狗的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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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NCC 公告供公众收视听播送平台之范围
时间Tue Jan 24 21:07:40 2017
NCC 公告供公众收视听播送平台之范围
https://goo.gl/RD7REb
主旨: 公告供公众收视听播送平台之范围
依据:
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及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公告事项:供公众收视听播送平台之范围,为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直播卫星广
播电视服务事业及
电信法第十四条第六项授权订定之
固定通信业务管理规则第
六十条之一之经营者。
依据条文:
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黄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50008&FLNO=37
系统经营者对卫星频道节目供应事业、他类频道节目供应事业、境外卫星
广播电视事业、无线电视事业,应订定公平、合理及无差别待遇之上下架
规章,并应依该规章实施。
前项上下架规章应於实施前三个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变更时,亦
同。
第一项上下架规章有妨碍公平竞争或消费者权益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限期
令系统经营者修正之。
系统经营者、其关系企业或其直接、间接控制之系统经营者,不得以不正
当方法,促使卫星频道节目供应事业、他类频道节目供应事业、境外卫星
广播电视事业、无线电视事业对其他系统经营者或其他供公众收视听之播
送平台事业,给予差别待遇。
前项所定供公众收视听播送平台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水蓝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50013&FLNO=25
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事业及经营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事业之境外卫星
广播电视事业分公司对於卫星频道节目供应事业及经营卫星频道节目供应
事业之境外卫星频道供应事业分公司或代理商无正当理由,不得给予差别
待遇。
卫星频道节目供应事业及经营卫星频道节目供应事业之境外卫星频道供应
事业分公司或代理商无正当理由,不得对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包括
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事业或其他供公众收视
听之播送平台事业给予差别待遇。
前项所定供公众收视听之播送平台之范围,由主管机关公告并刊登政府公
报。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二条第三款 (红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50013&FLNO=2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卫星广播电视:指利用卫星进行声音或视讯信号之播送,以供公众收
听或收视。
二、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指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事业及卫星频道节目供
应事业。
三、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事业:指直接向订户收取费用,利用自有或他
人设备,提供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之事业。
四、卫星频道节目供应事业:指自有或向卫星转频器经营者租赁转频器或
频道,将节目或广告经由卫星传送至供公众收视听之播送平台之事业
。
五、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指利用卫星播送节目或广告至中华民国管辖
区域内之外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六、卫星转频器(以下简称转频器):指设置在卫星上之通信中继设备,
其功用为接收地面站发射之上链信号,再变换成下链频率向地面发射
。
七、他类频道节目供应事业:指利用卫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频道名称之
节目或广告传送至供公众收视听之播送平台之事业。
八、购物频道:指专以促销商品或服务为内容之广告频道。
九、内部控管机制:指含内部控管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品质控管作业流
程及节目与广告制播规范等控管制度。
十、节目:指依排定次序及时间,由一系列影像、声音及其相关文字所组
成之独立单元内容。
十一、广告:指为事业、机关(构)、团体或个人行销或宣传商品、观念
、服务或形象,所播送之影像、声音及其相关文字。
十二、赞助:指事业、机关(构)、团体或个人为推广特定名称、商标、
形象、活动或产品,在不影响节目编辑制作自主或内容呈现之完整
情形下,而提供金钱或非金钱之给付。
十三、置入性行销:指为事业、机关(构)、团体或个人行销或宣传,基
於有偿或对价关系,於节目中呈现特定观念、商品、商标、服务或
其相关资讯、特徵等之行为。
电信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绿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01&FLNO=14
申请经营第一类电信事业,经评审核可或得标者,由交通部发给筹设同意
书。
交通部发给筹设同意书前,得命申请者依规定缴交履行保证金;申请者未
依规定筹设或未依核可之计画完成筹设者,交通部不予退还履行保证金之
一部或全部,并得废止其筹设同意。
依第一项取得筹设同意书者,应按核定之区域及期间筹设完成,并依法办
理公司登记;其无法於核定期间筹设完成并依法登记者,得於期限届满前
依规定叙明理由,向交通部申请展期。
依前项规定筹设完成者,应向交通部申请技术审验,经审验合格後,发给
第一类电信事业特许执照。
第一类电信事业应自取得特许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营业,逾期废止其
特许。
第一类电信事业之营业项目、营业区域、技术规范与审验项目、特许之方
式、条件与程序、特许执照有效期间、事业之筹设、履行保证金之缴交方
式与核退条件及营运之监督与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规则,由交通
部订定之。
前项管理规则之订定,在开放经营之业务范围内,应遵守国际电信联合会
所定技术规范及技术中立原则,不得限制第一类电信事业使用特定技术,
并维持相同服务之提供均受相同程度之管制。
固定通信业务管理规则第六十条之一之经营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60050&FLNO=60-1
经营者经营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服务,其营业规章应载明第五十条第二项
所定事项及下列事项:
一、频道节目内容服务提供者以依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或卫星广
播电视法取得许可或执照者为限。
二、符合公平原则、无差别处理之出租平台上下架规范。
三、不干预频道节目内容服务提供者之内容服务规划与组合、销售方式及
费率订定。
四、确保内容服务提供者之销售方式,得让用户自行选购单一或不同组合
之内容服务。
五、提供公平规划之电子选单表,并保留频道节目内容服务提供者经营规
划之空间。
六、电子选单表能详列全部内容服务名称、提供者名称、内容摘要及提供
者所订费率等选购时所需资讯,供用户自行选购,并於首页提供选购
操作指引。
七、防护儿童及少年接取不当内容之自律措施。
八、公开用户机上盒规格,用户机上盒得由经营者供租、内容服务提供者
供租或用户自备。
九、提供频道节目内容服务提供者频道介接及其节目内容储存设备。
十、於技术可行时,开放其他网际网路接取服务经营者及市内网路业务经
营者之用户,接取内容服务提供者提供之内容服务。
这样看下来, MOD & 卫星讯号两种的收视平台似乎慢慢解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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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enduest : 卫星来说时机点有点过去了.... 这时候来看是如此 01/27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