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ople (男的 勿搭讪)
看板MJ
标题刚刚看到的
时间Mon Dec 25 14:49:16 2006
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三○一号
本院按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八条定有
明文。又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预备之物,以属於犯人者为限,始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款宣告没收;如系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属於犯人所有,则应适用同法条第
一项第三款宣告没收,此观诸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
自明。本件原判决引用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犯罪事实栏之记载,
认定被告余锦
秋意图营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国八十九年二月间起至同年七月二十日止,以麻
将牌为赌具,并提供其所承租○○○市○○区○○街八号三楼住处为赌博场所,供不
特定人赌博财物,约定每局抽头新台币(下同)四百元,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晚上
十一时三十分许,经警在上址当场查获黄 X X、郑 X X、罗 X X、李 X X等人赌博财
物,并扣得赌具麻将牌一付、骰子三颗及赌资、抽头款一万三千四百元等情。因而适
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项前段及其他相关法条,谕
知:余锦秋连续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处有期徒刑二月,并科罚金一万四千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役,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麻将牌一付、骰子三
颗、新台币一万三千四百元均没收。然查依原判决所认定之事实,当场查获之一万三
千四百元,包括赌资及抽头款。如属在场赌博之人所有之赌资,因非属被告所有,自
不得依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宣告没收;如属被告抽头所得之抽头款,则应适
用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宣告没收。乃原判决竟将该一万三千四百元全部适用
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宣告没收,自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背法令。案经确定,
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诉意旨执以指摘,洵有理由。惟没收为从刑之一种,附属於主
刑而存在,如有撤销原因,应连主刑一并撤销。原审对查获之一万三千四百元,其中
赌资及抽头款各为若干,既未调查厘清,为期事实明确及维持被告审级利益,应将原
判决撤销,由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依判决前之程序更为审判,以资纠正。
--
以上节录自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网页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刚刚工作找资料时看到的 也不希望吓到大家啦
只是我看了一下 里面的事实部分
人只有一桌 牌只有一副 里面赌资也大概就是200/50左右会出现的金额
一降东400 也是不难见到
大家不要再相信『要开两桌才会被抓』『要打到像某蔬菜艺人那麽大才会被盯上』这档事了
但是我相信也不需要过度担心
毕竟一般家人聚会 三五好友在一起摸个几圈也是很常见的
只是如果有些地方是天天开 夜夜开
如果感受到邻居已经释出非善意的气息 那最好还是注意一点
难保哪天他不会脑冲血去报警
至於东钱的话 前面大家已经讨论很多啦
站在个人的立场 我也觉得愿打愿挨恰恰好 不用计较
但是站在法律的立场 认定的标准就像上面的判决
请大家自己斟酌罗
希望大家都还是能快乐的打牌
--
不跟你见面 是因为
见了面 我就不能想你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0.55.109
1F:推 vul3aup3:还好 我是永远的31跟52咖 不会被抓吧 囧 12/25 16:04
2F:推 sopoco:那你晚上有兴趣来我家聊天泡茶吗 哈哈哈 12/25 16:39
3F:推 smotor:我看到的是赌资不用没收 那就没关系罗 反正不是我在收东 12/25 19:26